曾经有一对夫妻让我印象特别深刻,这一对夫妻都退休了,60多岁,往我的桌上一共放了5份判决书,已经打了5轮官司,现在正在打第6轮,我很惊讶。这对夫妻有一个儿子,儿子和父母常年住在一块,最后大家说房子小,父母说出大头,你出小头,共同买一套房子,稍微宽点,这样将来你娶媳妇也能用,儿子就同意了,老俩口就把终生的积蓄拿出来,共同买了一套房子,但购房合同的签订和房产证的登记均在儿子名字下,但按揭还没还,儿子继续还贷,就在这个时候儿子结婚了,结婚以后,过了一年取得了新房的房产证,儿媳妇要跟这儿子离婚,儿子跟儿媳妇离婚就涉及到了这套房子,于是这老俩口找到北京市一个律师,律师给人出的主意是让这老俩口作原告,小俩口作被告,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这夫妇俩对老俩口承担90万的夫妻共同债务。法院把老俩口出的所有钱理了一遍,发现有的是婚前财产,有的是婚后共同财产,得出的结论是,老俩口有40万是夫妻共同债务,有60万是他儿子对父母的婚前个人债务,等判完了,另外一个案子出现了,儿媳妇马上起诉到法院,要求来分割共同财产,老俩口急了,说他们主动起诉到法院要求成为离婚案件第三人,被法院驳回。在
这种情况下,老俩口怎么办?结果老俩口起诉小俩口要求确认该房产为老俩口名字下的不动产,法院说,你已经在前案主张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在本案主张物权关系,故驳回你方诉讼请求。 最后离婚案件的分割就认定了只有那40万是老俩口和子女夫妇的共同债务,房子当作共同财产给分了,儿媳妇打了一大胜仗,这老俩口就问我,王律师,我就不明白了,铁铮铮的事实,真的假不了,为什么我的财产就不能得到保护?我一看就是他们的第一个律师从诉讼策略上设计错误。这一个律师的不慎重,把老俩口上百万的家产给剥夺了。我想这老俩口心地很善良,没有投诉这个律师。在财产方面,律师一定要尽到举证调查的职责。 (5)双方当事人目前对于离婚的态度; (6)涉及离婚案件的程序方面情况:如一方或双方是否起诉过离婚,法院判决结果,在本次离婚诉讼中是否有一方当事人处于离婚限制期间,案件的管辖法院等。
这些程序方面,如果忽略一点,比如说一方曾经起诉过离婚的,作为这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就要多跑跑腿,就应当到他以前的离婚案件管辖法院把以前的卷宗给调出来。曾经有一个律师在这个问题上
疏忽大意了,反正起诉过一次离婚,大家都知道,对方也不会否认,还费那劲调卷干嘛,结果,对方当事人说,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庭审笔录对这个问题,对方当事人已经有所陈述,他自认他在股票里有哪些股票不是你的,第一次法院没有判决此股票的分割,故我方要求分割。
第四,离婚案件立案时,律师应向委托人释明离婚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征求客户意见是否提出赔偿请求。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婚姻法》第46条罗列的4款情形,比如说基于重婚,家庭暴力,配偶者与异性同居。一方当事人都拥有诉权,这个诉权是在离婚诉讼当中,除了财产分割之外,还可以要求单独对方给你赔偿一笔钱,这个诉求在离婚诉讼当中是一个特别的诉求,为什么?因为既容许原告提出,也容许被告提出。法律对其提出的期限和提出的程序上做了详细的约定,作为被告代理人律师有可能忽略这一点,忘了跟自己的委托人讲了。 第五,限制被告出境。当事人必须本人出庭,如果在这个过程,一方当事人出境可能将导致对本案不利,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律师有可能申请法院限制被告人出境,这种情况下,应提交书面申请,并在
限制出境申请书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限制出境的事实理由、提交必要相关证据以及交缴保证金。 在法院准许的情况下,律师可了解限制被告出入境的时间,以便及时提交延长申请。 第六,在第一次开庭前建议律师主动调解一次,便于了解对方当事人态度及对方律师思路。这在离婚案件中非常重要,因为在离婚案件中,作为律师最重要一个环节的把握是对方当事人是离还是不离的问题,二是对方当事人一定要在法庭上针锋相对、对财产非常计较还是希望通过法庭调解解决这个事,通常情况下,律师提前沟通一次,以调解的名义跟对方沟通。
第七,律师开庭前及庭审中,应注意防止委托人和对方当事人之间发生情绪冲突。这样的惨剧在中国的大地上已经演练过很多回了。另外婚姻案件的代理律师千万不要在法庭上逞口舌之快,这是大忌。曾经有一个案件,我方当事人在开庭前去找对方代理律师说,我见不到我老婆,我想见见他,想通过你跟他谈谈,那律师说,你不用见你太太,你太太虽然委托我,但向我表明绝对不会见你,除非在法庭上,如果你要谈条件的话,有什么事跟我谈。结果我方当事人跟对方律师交涉了半个小时,之后他
出来,洋洋得意,将他们的谈话给录音了。这个律师说,这个案子你不用打了,你打了也是输,肯定输,就想怎么调解这事吧,我们都已经胜券在握了。我们的客户说,王律师,一个案子还没开庭,就说他肯定赢定了,那我只能推定他收买了法官。他就直接去找司法部律师公证指导司反映情况。公证司给的答复是,这位律师必须接受职业处罚。后来我劝那位委托人,不用那么介意,还能商量,这事一直往下延。这件事反映出另外一个问题:对方律师可能到现在都不知道我帮了他这么多忙,他不知道,他还觉得他没什么事了。在婚姻案件中,律师要注意自身人身安全,同时对双方当事人的情绪要往下摁,说任何话不要过激,尤其对“人格”“品质”方面的形容词,如果你的委托人愿意说你可以让他说,但作为律师绝对不能说。
第八,庭审过程中注意及时申请法庭调查律师不能取证的内容。这一块很多律师不太熟悉,婚姻案件里申请法庭调查,哪些可以申请,哪些不能申请,这是一个很复杂的内容,而且根据我的执业经验来看,各区法院,各个法官认识不太一样,我给大家举一个例子,申请、调取对方在银行的存款。过去同行操作的惯例是你的委托人知道对方当事人的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