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政处罚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按公司有关规定参照任命程序,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执行。 奖励制度 1、奖励的范围
(1)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方面积极采取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用有明显的效果者,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
(2)认真贯彻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规章、制度,在预防事故、安全生产过程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3)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
(4)在安全管理岗位上尽职尽责,有创新做出贡献者,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5)积极参加单位、车间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安全生产竞赛,成绩优异,被评为先进车间、部门、班组、个人;
(6)被评为省、市、局、总公司的安全生产积极分子给予表彰和奖励;
(7)按照公司要求,认真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全年未发生重大事故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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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 (9)遵章守纪、模范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标准化动作的操作者。
2、奖励的类型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物质奖励可发给一次性奖金、奖品或晋级,精神奖励包括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
3、奖励程序
(1)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和个人,由车间(部门)汇总材料上报部长审核后报安全部,经审核后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通过。
(2)先进车间、部门、科室由安全部门提出意见,交公司安全生产小组讨论,审核通过。
(3)对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奖励,由车间和班组提出,经安全部门审查,报公司领导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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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一、各级安全检查,必须认真做好记录,对查出的隐患应逐项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按三级管理(公司、车间、班组,逐项落实整改措施)。
二、对查出的隐患要做到“三定”(即定措施、定专人、定期限)。
三、凡查出重大隐患在为彻底解决之前,相关部门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对此负责。
四、凡是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外,应列入安措,技措或检修计划,限期解决。
五、凡查出各类隐患,因没有及时整改而造成事故或不良影响的,要追究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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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
为加强全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山西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国家、省有关规定,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类型有: (1)贮罐区(贮罐);
(2)库区(库); (3)生产场所; (4)压力管道; (5)锅炉; (6)压力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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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分级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三、对重大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举报。
有关部门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
四、公司属各部门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监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五、重大危险源实行分级监控、动态管理,定期公布监控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全公司各生产经营单位应主动在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进行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评价和监控工作。公司属各部门应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评价和监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六、全公司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2)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3)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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