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5)重大危险源报表;
七、全公司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份,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数据上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管理程序软件系统》中备案登记,同时报送有关部门。
八、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送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申请核销。
九、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每两年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国家对评估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评估单位安全评估结束后,应当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估结果负责。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对策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评估报告应报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十、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安全评估主要依据; (二) 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三) 危险、危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四) 可能发生事故的种类及损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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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重大危险源等级;
(六) 应急救援力量及资源评估; (七) 监控措施方案
(八) 评估结论与对策建议。
十一、要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时的危害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
十二、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评估报告及时送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有关部门备案。
十三、营单位应当成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十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或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检测检验和监控所需资金的投入。
十五、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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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十七、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积极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组织论证,制定治理方案,限期治理,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立即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
十八、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及周边环境概括; (二) 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三) 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价; (四) 应急设备与设施; (五) 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
(六) 应急响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七) 事故应急程序与程序与行动方案; (八) 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九) 培训与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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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必须每年进行演练。
二十、部门要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重点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等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检测、监控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臵情况; (七)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八)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 (九)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工作的情况;
(十)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情况; (十一)重大危险源日常管理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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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二十二、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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