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担保: a.投标担保为无条件式投标担保;
b.投标担保的受益人名称与招标人规定的受益人一致; C.投标担保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d.投标担保有效期为投标文件有效期加30天;
e.若采用银行保函形式,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必须满足投标人须知资料表的规定。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其授权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a.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签名,不得用签名章代替; b.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的公证书;
c.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授权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之后。
(6)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提交了联合体协议书副本,且与通过资格预审时的联合体协议书正本完全一致;
(7)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提交分包协议,分包工作量不应超过投标价的30%;
(8)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9)投标人提交的调价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如有);
(10)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不得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1)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应认为其存在有重大偏差,并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23.算术性修正
23.1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各投文件的报价进行校核,并对有算术上的和累加运算上的差错给予修正。修正的原则如下:
(1)当以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金额有差异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3)当各细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细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23.2按以上原则对算术性差错的修正,应取得投标人的同意,并确认修正后的最终投标价。如果投标人拒绝确认,则其投标文件将不予评审,并没收其投标担保。修正后的最终投标价与原报价相比偏差在1%以上者,属于重大偏差,按废标处理。
24.详细评审
24.1评标委员会还应对通过初步评审,完成算术性修正之后的投标文件从合同条件、技术能力以及 投标人以往施工履约信誉等方面进行详细评审。
24.2对合同条件进行详细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投标人应接爱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不得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2)投标人不得增加业主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3)投标人不得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4)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不得提出异议; (5)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不得含有欺诈行为; (6)投标人不得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投标文件如有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属于重大偏差,按废标处理。 24.3 对投标人技术能力和以往履约信誉进行详细评审的主要内容:
(1)对投标人提供的财力资源情况(财务报表及相关资金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财务能 力的评价;
(2)对投标人承诺的拟投入本工程的技术人员素质、设备配置情况的可靠性、有效性进行技术能力 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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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投标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关键工程技术方案的可行性,以及质量标准、进度与质量、安 全要求的符合性进行管理水平的评价;
(4)对投标人近五年完成的类似公路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以及履约表现进行业绩与信誉的评价。 24.4在对投标人技术能力和履约信誉详细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下列问题之一,则 属于重大偏差,按废标处理:
(1)承诺的质量检验标准低于招标文件或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2)关键工程技术方案不可行;
(3)施工业绩及履约信誉证明材料虚假。
25.细微偏差
25.1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算术性复核中发现的算术性差错;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细目的单价和合价
(3)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细目的单价和合价或所报单价增加或减少了报价范围;
(4)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修改了某些支付号的工程数量;
(5)除强制性标准规定之外,拟投入本合同段的施工、检测设备、人员不足; (6)施工组织设计(含关键工程技术方案)不够完善。 25.2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按本须知第23条规定对算术性差错予以修正;
(2)对于漏报的工程细目单价和合价或单价和合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细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
(3)对于多报的工程细目报价或工程细目报价中增加的部分报价从评标价中给予扣除; (4)对于修改了工程数量的工程细目报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的合价予以修正,评标价作相应调整;
(5)在施工、检测设备或人员单项评分中酌情扣分,但最多扣分不得超过该单项评分的40%;
(6)在施工组织设计(含关键工程技术方案)评分中酌情扣分,但最多扣分不得超过该单项评分的40%。
25.3若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除第25.1款(1)、(2)、(3)、(4)项的细微偏差按第25.2款规定进行修正外,招标人还应要求投标人对第25.1款(5)、(6)项的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澄清文件为招标人所接受,投标人才能参加评标价的最终评比。
26.评标价
26.1投标人经细微偏差澄清和补正后并经投标人确认的投标报价减去招标人给定的暂定金额(含不可预见费总额、或专项暂定金额、或某个给定单价的支付号的合价、或某个给定的总额价等)之后为投标人的评标价。
26.2招标人对投标人投标报价的评审应以评标价为基准。
27.投标文件的澄清
27.1招标人将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补正。对此,投标人不得拒绝。澄清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澄清或补正内容将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7.2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补正的,招标人将否决其投标,并没收其投标担保。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
28.评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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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详细评审之后,评标委员会可根据工程项目技术复杂程度的不同,将事先选定并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载明选择下列评审方式中的一种:
综合评估法
(1)
28.1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后综合评分的主要内容和分值范围如下:评标价 分(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评审因素及权重,评标价所占权重一般为70%,对于特大桥、长大隧道或技术较复杂、施工难度较高的工程,评标价所占权重可当降低,但不应低于50%);财务能力: 分;技术能力 分;管理水平: 分;业绩与信誉: 分。 28.2评标价的分值确定:
(1)招标人设有标底,招标人将对投标人的评标价按下述规定进行评分 a.复合标底计算:
A?B?C 2式中:A——招标人的标底扣除暂定金额后的值(标底开标时应公布);
B——投标人评标价平均值,B值为投标人的评标价在A值中的105%(含105%)至A值的85%
(含85%)范围内的投标人评标价的平均值。
若所有投标人评标价均未进入复合标底的计算范围,则C=A;
C——复合标底价
b.复合标底降低5%之后为评标基准价D;
c.当投标人的评标价等于D时得满分,每高于D一个百分点扣2分,每低于D一个百分点扣1分, 中间值按比例内插。
用公式表示如下:
F1?F?D1?DD?100?E
式中:F1——投标人评标价得分;
F——评标价所占的百分比权重; D1——投标人的评标价;
D——评标基准价(复合标底395%); 若D1≥D,则E=2;若D1<D,则E=1。
(2)招标人未设标底,招标人将对投标人的评标价按下述规定进行评分:
注:(1)招标人必须填写本款中的权重分值
a.所有投标人评标价的平均值降低5%之后为评标基准价D;
b.当投标人的评标价等于D时得满分,每高于D一个百分点扣2分,每低于D一个百分点扣1 分,中间值按比例内插。
用公式表示如下:
F1?F?式中:F1——投标人评标价得分;
F——评标价所占的百分比权重; D1——投标人的评标价;
D1?DD?100?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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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评标基准价(投标人评标价的平均值395%)。 若D1≥D,则E=2;若D1<D则E=1。
最低评标价法(招标人应设有标底)
28.1对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评标价进行比校,发现投标人最低评标价低于招标人标底15%以下(含15%),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将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该报价可以按照规定的工期和质量要求完成本工程。投标人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说明该投标报价的合理性,招标人将认为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本款所述招标人标底应不包含暂定金额。
28.2如果投标人能说明其投标报价是合理的,招标人将向评标价最低的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要求中标候选人按以下方式提交履约担保:
(1)(A–D1)/A≤15%,则履约担保为10%合同价的银行保函。
(2)15%<(A–D1)/A≤20%,则履约担保为10%合同价的银行保函加5%合同价的银行汇票。 (3)20%<(A–D1)/A≤25%,则履约担保为10%合同价的银行保函加10%合同价的银行汇票。 (4)25%<(A–D1)/A,则履约担保为10%合同价的银行保函加15%合价的银行汇票。
其中:D1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价;A为招标人的标底扣除暂定金额后的值。
双信封评标法
28.1对于独立特大型桥梁、长大隧道等技术难度较大的公路工程,招标人可选择双信封评标法进行评标,要求投标人将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单独密封在报价信封中,其他商务和技术文件密封在另外一个信封中,在开标前同时提交给招标人。
28.2双信封法的招标评标程序如下:
(1)招标人首先打开商务和技术文件信封,但报价信封交监督机关或公证机关密封保存。 (2)评标委员会对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具体步骤和评审内容同本须知第22条、第24条的规定),对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打分,取前三名。
(3)招标人将向技术得分为前三名的投标人发出通知,通知中写明第二次开标的时间和地点。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将不予开封,原封退还给投标人。
(4)投标人的报价按本须知第23条、第25条、第26条以及综合评估法第28条规定,经算术性修正后,计算投标人的评标价、复合标底和各投标人的评标价得分。
(5)将投标人的评标价得分和技术得分相加得到投标人的最终得分,得分最高者中标。 28.3在合同执行期间采用的价格调整条款,在评标中不予考虑。
28.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业主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离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28.5如所有投标文件均未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或投标缺乏竞争性,招标人可重新招标。
六、授予合同
29。授予合同
29.1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投标文件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并且经综合评估得分最高的或评标价最低但不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人。
30.接受和拒绝投标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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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接受和拒绝任何投标,宣布投标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并对由此而引起的对投标人的影响不承担责任,也不解释原因,但投标担保将退给投标人。
31.中标通知书
31.1评标结束并经批准后,招标人将在投标文件有效期截止前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确认其投标已被接受。中标通知书中将写明业主将支付给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的总价(即合同价格)。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31.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2.履约担保
32.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应按合同条款规定的履约担保形式和额度,向业主(招标人)提交一份履约担保;如果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还应执行投标人须知第28.2款有关银行汇票的规定。出具履约保函的银行必须具有相应的担保能力,所需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联合体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主办人出具或联合体成员共同出具,金额等于招标文件规定。
33.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33.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内或资料表另行规定的天数内,应与业主签订合同协议书。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应按本须知第32条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3.2签订合同协议书时,签约双方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证书或其代理人的授权书。
33.3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业主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及安生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3.4如果中标人未能按本须知第32.1或33.1款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含按规定增加的银行汇票),招标人则可宣布其中标无效,并没收其投标担保。在此情况下,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者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34.纪律与监督
34.1严禁投标人向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行贿,使其泄露一切与招标、评标工作有关的信息。在招标、评标期间,不得邀请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到投标人单位参观考察或出席投标人主办的或赞助的任何活动。
34.2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严禁互相串通、结盟,损害招标的公开性和竞争性,或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投标人参与正当投标。
34.3如发现投标人有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 34.4招标工作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监督机构: 地址:
电 话: 邮编:
附件1 工程说明
工程说明的编写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位置;公路的起讫地点、里程、等级、技术标准、主要控制点;或独立大桥的桥型、荷载、跨径、桥长、桥宽、基础、水深、引道长度等;或独立隧道的长度、宽度,防水排水、衬砌和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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