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 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有关指示,承包人应予执行,并受其约束。
承包人提供 7. 2 为使6.1款所述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或现 的施工图纸 场具体地形或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或因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承
包人应免费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3份,并附必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2份供监理工程师批准。此类图纸应按监理工程师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工程师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14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提出的要求做出修改,重新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监理工程师应在7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
批准不影响 7. 3 监理工程师根据第7.2款规定做出的批准,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合同所负的责任。 责任
一般义务
承包人的一 8. 1 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承包人应负责做好合同规定的施工图设计(如有),精心 般责任 组织施工,加强质量控制,按时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为此,承包人
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劳务、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和其他物品。
承包人应为本合同的施工建立强有力的质保系统和质检系统,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对此,承包人应执行国家和交通部有关加强质量管理的法规与文件。
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管理,具体做到:
(1)建立质量责任制。经理部、工区(工段)设专职质量员,班组设兼职质量员,
明确各级责任。开工前报监理工程师备案。分项施工的现场应实行标示牌管理,写明作业内容和质量要求,要认真执行三检制度,即:自检、互检、工序交接检验制度,要根据合同的规定切实作好隐蔽工程的检查工作。
(2)对现场施工人员加强质量教育,强化质量意识,开工前技术交底,进行应知
应会教育,严格执行规范,严格操作规程,分项工程开工前必须按合同要求执行先试验再铺开的程序。
(3)要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资料必
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监理工程师有指令时,重要的隐蔽工程覆盖前应进行摄像或照相并保存现场记录。
(4)必须完备检验手段,要根据技术规范的规定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并应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要根据合同要求加强工地试验室的管理,要加强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检验工作,不得违规计量,不合格材料严禁用于本工程。
(5)要建立质量奖罚制度,对质量事故要严肃处理,坚持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
明不放过,不分清责任不放过,没有改进措施不放过。
现场作业和 8. 2 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可靠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 施工方法 但是,承包人对于不是由他负责的永久工程的设计和技术规范不应承担责任。如
果合同明确规定局部永久工程由承包人做施工图设计,则尽管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承包人仍应对该永久工程负责。
合同文件中 8. 3 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 的差错 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书面通知监理工
程师。监理工程师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
承包人工程 8. 4 承包人应向业主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业主支付的预付 资金的管理 款、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业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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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中支付款将转入承包人指定并经业主批准的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业主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为止。
合同协议书 9. 1 承包人应签订并履行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按照招标文件所附格式,必要时可作
修改。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业主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将约束双方。
履约担保 10. 1 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之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应向业
履约担保的 有效期 参考资料 现场考察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 主提交履约担保,同时通知监理工程师。担保金额在投标书附录中写明。履约担保采用履约银行保函和银行汇票的形式,保函应采用招标文件所附的或业主事先同意的格式,由承包人从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具(银行级别在专用条款中说明),并保证其有效。保函的正本由业主保存。执行本条各项要求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联合体的履约担保应由联合体主办人或联合体各成员共同提交,但其金额应达到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金额。
10. 2 在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之前,履约担保一直有效。在根据 第48.1款规定发出交工证书后,业主就不应对本担保再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此担保的银行保函应在上述交工证书发出后的14天内退还给承包人;其中的银行汇票应在工程完成50%后分期返还承包人。
11.1 业主或业主委托的设计单位根据对本合同工程的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地质、气象
和料场分布等资料汇编一册《参考资料》,作为附卷同招标文件一起发行但不构成合同文件。业主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应对其提供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承包人则应对他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或推论负责。
11.2 应认为,承包人在送交投标文件之前,已进行了现场考察,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
以及可得到的有关资料进行了察看和核查,在考察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已经查明以下方面内容:
(1)现场的地形地貌和特征, (2)水文和气候条件;
(3)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的工作范围、性质和所需用的材料采
购和加工;
(4)取土场、弃土场位置与状况;
(5)进场道路和水、电、食宿供应条件; (6)当地的乡规民约和风俗习惯。
还应认为,承包人已取得可能对投标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等的必要资料;
因此认为,承包人的投标文件是以业主所提供资料和他自己的察看和核查为依据的。 12. 1 应该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标价的工程量 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是正确的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
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暂定金额范围内的意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和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
12. 2 在施工期间,除现场异常气候条件按44.1(3)款处理外、承包人如果遇到凭 其经验无法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并已实际造成影响工期和增加费用时, 承包人立即就此向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抄送业主。监理工程师收到该通知后, 如经查明属实,确认该障碍或条件不可能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所合理预见的,则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业主批准后应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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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第44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延长工期;以及 (2)应该加到合同价格上的费用款额, 并将上述确定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
但是对于合同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合同报价中计入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对于合同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发生之前,监理工程
师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对于在没有监理工程师具体指令情况下,承包人已经及时采取了合理而恰当的措施,
并事后为监理工程师接受,监理工程师在就上述(1)(2)做出确定时,也应考虑予以适量补偿。
工作符合合 13.1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的修复,使工程质量、进 同要求 度和费用达到合同文件约定的预期要求。承包人应该严格遵守与执行监理工程师就
有关本工程实施的任何事项所作的指令,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是否载明。
工程进度计 14. 1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2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监 划的提交 理工程师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建议采用的实施性的施工安排
和施工方案的说明。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计划后的14天内审查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工程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工程进度计 14. 2 承包人应在确保合同工期的前提下,每三个月对进度计划进行一次修订,并应在前一 划的修订 个进度计划的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提交给监理工程师。施工过程中,如果监理工程
师认为有必要或者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按14.1款已同意的进度计划,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每1个月提交1次工程进度修订计划,以确保工程在预定工期内竣工。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在接到监理工程师指令后的14天内将修订后的进度计划提交给监理工程师。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仍应保证本合同工程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成。
年度施工计 14. 3 承包人应在每年11月底前,根据已同意的工程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理工 划的提交 程师提交2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工程师合理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以供审
查。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
合同用款计 14. 4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按投标书附表中规定的格式,向监理工 划的提交 程师提交2份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季度合同用款计划,以备监理
工程师查阅。如果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季度提交修订的合同用款计划。
未解除承包 14. 5 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上述工程进度计划和说明,或年度施工计划,或合同用款计 人的义务或 划,并取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但不能因此而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应负的任何责 责任 任或义务。
承包人对合 15. 1 在工程施工期间,为加强管理和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应按投标书附表所报名单 同工程的管 委派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应保证及时到位并常驻现场进行对本合同工程的管 理 理,并保持其岗位的相对稳定。如果需要更换投标书附表所报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
责人名单时,应事先与监理工程师协商并取得业主的同意。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已委派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不称职,经业主同意而需要撤换时,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尽快撤回原委派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同时委派一名经业主与监理工程师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否则将按第63.1款视为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的施 15. 2 承包人应使合同文件中投标书附表表3所列的施工机械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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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机械 短或任意更换,否则将按第63.1款视为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的职 16. 1 承包人应向现场派驻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而需要的下述人员: 工 (1)按投标书附表中所报名单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质检人员和管理人员。未经监理
工程师的批准,这些人员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2)其他满足本合同工程施工需要的在本行业中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的各类专业人员、
质检人员、管理人员和有能力进行施工管理、并指导作业的工长;以及
(3)适应本工程需要的各类熟练技工、半熟练技工和普通工。
监理工程师 有权反对 s 施工定线与 放样 钻孔和勘探性开挖 安全、保卫 与环境保护 尽管承包人已按投标书附表中所列的数量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监理工程师认为
这些人员仍不足以适应现场施工的需要并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业主。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
16. 2 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由其派遣或雇用的那些工作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 工作不负责任的人员。上述撤换的人员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不得重新回到本合同工 程工作。
17. 1 监理工程师应在发出开工通知书14天之前,向承包人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 准高程等书面资料,并负责对承包人的施工定线或放样进行检查验收。承包人则应:
(1)根据监理工程师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负责对本工程进
行准确的放样,并对本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其线形的正确性负责;以及
(2)负责提供放样所必需的仪器、机具和劳务。
在本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线形出现超出
合同规定的误差,一经发现,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监理工程师认为符合合同规定为止。如果这些误差是由于监理工程师书面提供的数据不正确所致,则监理工程师除及时指令纠正外,应根据第52条规定,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并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
监理工程师对放样、线形或标高的核查,均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其上述工作的准确性
所负的责任。承包人应有效地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直到工程交工验收结束。
18. 1 在工程施工期间,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人进行钻孔或勘探性的开挖工作,除非 在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有此类工作的一个支付细目或列入专项暂定金额,否则此项
要求应由监理工程师按照第51条发出指令。
19. 1 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的整个过程中,承包人应该:
(1)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
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a.按施工人员的2%~4%配备专职的安全员;
b.特殊工种(电工、电梯工、起重工、电焊工、车船驾驶员、爆破工、潜水工、
瓦斯检验员等)要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专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上岗; c.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备,所
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d.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
e.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JTJ076—95《公路工程施工安
全技术规程》与《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的具体规定。
(2)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
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工程师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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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通航水域施工时,应与地方当局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航标志,及时发布
航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
(4)承包人应熟悉和遵守环境保护法,并切实执行技术规范900章和其他章节中有
关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和规定。
a.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
工程的照管 20. 1 与维护 弥补损失或 20. 2 损害的责任 由于业主风 20. 3 险所造成的 损失或损害 业主。z 述增加额时,
业主的风险 20.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150m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
b.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
运行及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
(a)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
(b)施工通道、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 (c)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
(d)隧道出渣和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出的泥浆要作妥善处理,严禁向
河流或农田排放。
c.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
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讯等管线的正常使用。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业主和监理工程师
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与维护本合同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合 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到本合同工程交工证书签发之日为止。此后的照管与维
护责任即交给业主,而且:
(1)上述规定也适用于按48.2款有单独完工期并签发交工证书的单项工程。
(2) 承包人应对他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的未完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该工程中的
材料、设备的照管与维护负责,直到根据第49条规定该未完工程完工为止。
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合同工程或其组成部分,或将用于或安装在 本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不论出于什么原因(第20.4款规定
的风险除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第49条和50条规定而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由于下文第20.4款规定的属于业主的风险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在监理工程 师要求的范围内予以弥补。同时,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第52条规定在与承包人协商并 报业主批准后,确定由于该弥补工作造成的合同价的增加额,通知承包人,并抄送 如果是业主的风险和其他风险结合而造成损失或损害,监理工程师在确定上应考虑承包人和业主双方按比例分别承担的责任。
属于业主的风险包括: 1)战争、入侵;
2)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3)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业主亦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4)暴乱、骚乱。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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