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费将这些工程拆除,并彻底重做。
承包人不执 39. 2 如果承包人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不执行上述39.1款所述的指令,业主有权雇用他 行指令 人执行该项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由此造成的或伴随产生的费用,由监
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后,由业主从承包人处收回,或从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人,并抄送业主。
暂 时 停 工
暂时停工 40. 1 一旦监理工程师有指令,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和方式暂时停止本
暂时停工的 补偿 暂时停工持 续56天以 上
工程的开工 工程或其部分工程的施工。在暂时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妥善地保护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工程,并保障其安全无损。
下述原因的暂时停工在时间与费用上业主不予补偿:
(1) 由于承包人失误或违约导致的,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的停工; (2)由于现场气候导致的必要停工,(但第44. 1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3)承包人为调整本工程的施工部署,或为了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安全而采取
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的停工;或 (4)在合同中另有规定者。 但是,因监理工程师或业主的任何行为或失误所引起的停工,或第20.4款规定的任何一种风险而引起的停工除外。在此情况下引起的停工应按第40.2款的规定处理。
40. 2 在执行第40.1款的规定时,除该款(1)、(2)、(3)、(4)所述原因引起的停工情 况外,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经业主批准后应确定:
(1)根据第44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延长工期; (2)因这种暂时停工给承包人的费用补偿,监理工程师应就此通知承包人,并抄
送业主。
40. 3 如果根据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指令暂时停止了本合同工程或其部分工程的施工,并 且在自暂时停工之日起的56天的时间内,监理工程师仍未发出复工许可,而且该 项暂时停工不属于第40.1款的(1)、(2)、(3)、(4)所述范围之内,则承包人可
向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自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准许已经暂停的工程(或其分部工程)继续施工。如果在上述期限内未得到此项准许,则承包人可以(但并非必须)作如下选择:
(1)如果此项停工仅涉及本工程的一部分时,则可按照第51.1款(2)规定将该部
分工程从本合同中取消,同时将此事通知监理工程师;
(2)如果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合同工程时,则可根据第69.1款规定将此项停工视为
业主违约事件,从而终止对本合同项下的承包,与此有关问题即按第69.2和69.3款的各项规定办理。
开工和延误
41. 1 工程开工分项目开工和分部工程开工两种:
(1)项目开工: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
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管理机构的建立,劳务、机械设备、材料的进场情况,临时设施的修建及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等。监理工程师将在投标书附录规定的期限内发布开工令,承包人收到监理工程师开工令之后,应在投标书附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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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开工期内开工,然后连续均衡地施工。
(2)分部工程开工: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14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分部工程
开工报告,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
永久用地的 42. 1 承包人在按第14条规定提交工程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按 征用 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14天内审
未能按期办 时使
妥永久占地 应确
的征用手续 临时用地的 租用 工 期 工期的延长 核并转报业主核备。业主应在监理工程师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令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青苗、树木、房屋建筑、管线设施等的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工程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以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永久占地的征用以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均由业主负责办理并承担其费用。如果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所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但是,由于监理工程师按第51.1款做出的变更而引起的超占除外。
42. 2 如果由于业主未能按照第42.1款的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 用而导致承包人延误工期或增加费用时,则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 定:
(1)根据第44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延长工期;和 (2)应该加到合同价格上的此类费用的款额。 上述确定应通知承包人,并抄送业主。
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第42.1款的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因而影响业主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而导致延误工期或增加费用,则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42. 3 临时工程用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 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
便桥等。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本着少占耕地的原则,按招标文件第8篇投标书附表6的格式填写一份《临时用地计划表》,中标后应在此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同意,并报业主。表中应标明承包人的临时工程用地位置、数量和使用期限。租地费用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中由承包人报价。临时用地最长使用期为 年,用地费承包人应按每亩—— 元计,(在专用条款数据表中予以规定)。临时用地中如有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其拆迁补偿费用计入工程量清单各有关项目单价内,不另支付。
临时用地由承包人向当地乡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业主对此将予以协调。临时用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用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用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业主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超出《临时用地计划表》的临时用地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并自付费用。
43. 1 本合同工程,或按合同规定有单独工期的单项工程(如果有),应根据第48条的
规定,应在投标书附录中对本合同工程或单项工程写明的工期内完成,或再按第44条规定批准后的延长工期内完成,工期均从开工期的最后一天算起。
44. 1 由于下述原因之一而影响施工进度,而且受影响的工程是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
计划的关键线路上,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本合同工程或单项工程的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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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额外或附加的工程量或工程性质、等级上的变更; (2)本合同条款指明可能的延误;
(3)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将在本项目的合同专用条款中作具体规定); (4)由于业主的延误或阻碍;
(5)不是由于承包人的失误或违约而发生的其他特殊情况;
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适当协商并报经业主批准后应确定延长工期的天数,并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
承包人发出 44. 2 当第44.1款(1)~(5)所述情况首次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4天内向监理工程 通知和提交 师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抄送业主,并在随后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承包人 具体细节 要求延期的详细情况与缘由,供监理工程师调查。 延长工期的暂时决定 要求和审批 延期的拖延 工作时间的限制 工程进度过慢 拖期损失偿 金 44. 3 如果导致延期的事件有延续性,承包人应按第44.2款规定的7天之内先报告初步
情
况,然后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事件进展的详细资料,并在该事件造成的影
响终结后的14天之内提交最终详细资料,这样,承包人仍有权得到延长工期。监理工程师收到此暂时的详细资料时应尽快做出工期延长天数的暂时决定,待收到最终详细资料时,审查全部情况,再确定关于该事件的延长工期总天数。不论是暂时决定或最终决定,监理工程师都应与承包人协商并报业主批准,并将决定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但最终的审查批准不应少于监理工程师已暂时确定的延长工期。
44. 4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第44.2和44.3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和报告情 况并提交详细资料,则事后监理工程师可拒绝做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按44.2款规定的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具体细节,或按44.3款提交了最后详细资料后,应在28天内将审核意见报经业主批准并将决定通知承包人,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延期的理由。如果监理工程师在28天内不予答复,则应视为承包人要求的延期已经业主批准。
45. 1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工程师报告, 以便监理工程师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
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业,则不必事先向监理工程师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报告。 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
46. 1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 划分别控制。除44.1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工程进度管理曲
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工程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工程师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竣工。承包人无权要求为了采取这些措施而支付任何附加费用。 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交工期交工时,监理工程师应立即通知业主,并抄送承包人。业主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14天后,业主可按63.1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特殊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
47. 1 如果承包人未能按照第43条规定的工期完成合同工程,则必须向业主支付按投 标书附录中写明的金额,作为拖期损失偿金。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合同工
程交工证书中写明的交工日期或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止,按天计算。拖期损失偿金 应不超过投标书附录中写明的限额。业主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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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中扣除此偿金,但不排除其他扣款方法。扣除拖期损失偿金,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对完成本工程的义务和责任。
拖期损失偿 47. 2 如果在合同工程完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项工程签发了交工证书,则
金的减少 合同工程的拖期损失偿金,应按已签发交工证书的单项工程的价值占合同工程价值
的比例予以减少,但本款的规定不应影响拖期损失偿金的规定限额。 交工验收和 48. 1 当本合同工程已经实质上完工,并合格地通过了按合同规定的各项交工检测、检验
交工证书 ,且已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规定编制好竣工图表和施工资料
后,承包人可就此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交工验收并发给交工证书的申请,同时抄送业主(如果尚有少量因受季节影响或其他原因暂不能施工或完成,但并不影响工程使用的一些附属工程或剩余工作时,需附有在缺陷责任期内尽快完成这些未完工作的书面保证)。监理工程师在收到该申请后,应在14天内审核并报业主,业主在收到该申请后的21天内应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由业主主持,由质监、设计、管养等有关部门和监理工程师参加组成交工验收小组,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进行,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 如果经交工验收认为工程质量合格,业主应在此项验收工作完毕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
交工证书。证书中写明按合同规定本合同工程的交工日期(即验收小组决定的签发交工证书的日期),同时办理合同工程的移交管养工作。交工证书签发并移交管养后,承包人即不再负责对本工程的照管和维护。本工程即进入缺陷责任期。 对交工验收可能出现的例外情况,作如下处理:
(1)如果业主未能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组织交工验收,则业主应从规定期限最后
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延期验收的工程照管和养护费用;或发给交工证书的工程不能立即移交管养时,承包人仍应继续负责工程照管和养护。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应确定与此相关的工程照管与养护费用补偿额并加到合同价格上,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
(2) 如经交工检验认为工程质量虽合格,但某些工程影响使用尚需整修和完善,
且不同于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则应缓发交工证书,限期修好。待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经监理工程师复查认可达到质量要求并报请交工验收小组核批后,再发给交工证书。
注:(1)指工程已按合同要求建成,具有独立使用价值。
(3) 如经交工验收认为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标准,则监理工程师应根据交工验
收小组的意见,在验收工作完毕后7天内向承包人发出指令,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做或进行补救处理。承包人在完成上述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与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出交工验收申请,经交工验收小组复验认为达到合格标准后才发给交工证书。
组织办理交工验收和签发交工证书的费用由业主承担。但按照(3)项,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交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单项工程的 48. 2 第48.1款规定的程序与处理办法也适用于合同规定有单独完工期的单项工程。 交工
竣工文件 48. 3 承包人应按照交通部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和其附件一的内容和
要求编制竣工图表和施工文件。各分部(项)工程的竣工图须在有关工程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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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后在业主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全部工程完工后,在全部工程的交工证书签发之前,承包人须向业主提交6整套监理工程师认为完整、合格的竣工文件。在缺陷责任期内应补充竣工资料,应在签发缺陷责任证书之前提交。
竣工验收与 48. 4 当建设项目工程全部完工并合格地通过交工验收后,业主应汇总各合同 签定书 段工程的交工验收报告,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的申请。竣工验收
缺陷责任期 完成未完工 作和修复缺 陷 缺陷修复的 费用 承包人未能 执行指令 缺陷的调查 保 修 期
由上级主管部门主持,由建设、质监、设计、管养、业主以及各合同段的监理工程师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进行,对建设项目的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做出综合评价,写出竣工鉴定书。
组织办理竣工验收的费用,由业主承担。
缺陷责任与保修
49. 1 本合同条款中的“缺陷责任期”,是指在投标书附录中写明的缺陷责任期,其时
间从根据第48.1款规定给本合同工程签发交工证书之日算起。
49. 2 在缺陷责任期满前,由业主会同监理工程师及有关部门参加,对工程进行一次全 面检查,使本工程按合同所要求的条件(正常磨损除外),达到业主和监理工程 师认为合格的程度,为此,承包人应:
(1)在缺陷责任期内,尽快完成在交工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工程师指令的修补工作;并应
(2)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14天内,按照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在缺陷责任期满前检查结果而发出的指令,对存在的缺陷、病害或其他不合格之处进行修补、重建及修复;
(3)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49. 3 在缺陷责任期内,下述原因造成的缺陷修复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1)承包人所用的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或
(2)承包人的疏忽或未遵守合同中对承包人规定的义务。
如果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人修复的缺陷是不属于上述原因造成的,则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第52条的规定,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业主批准后,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通知承包人,并抄送业主。
49. 4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执行49.2(1)(2)所述指令,则业主有权雇用 其他人从事这些工作并支付报酬。如果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判定这些工作应是承
包人自费进行的工作,则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人适当协商后应确定由此造成的或伴随产生的费用,此项费用应由承包人负责,业主可从应退还给承包人的保留金中扣除或向承包人索回。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人,并抄送业主。
50. 1 在缺陷责任期内,如果在本合同工程中出现任何缺陷、病害或其他不合格之处,
则监理工程师可指令承包人,并抄送业主,会同监理工程师一起调查上述缺陷、病害或其他不合格之处的原因。如果调查结果确定是属于承包人的责任所造成,承包人应根据第49.3款规定自费修复上述缺陷、病害或其他不合格之处。
50. 2 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监理工程师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日,工程进入保修期
(1)
,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进行自费修复。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
变动、增加和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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