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 - 图文(7)

2019-02-14 23:20

原因引起者除外:

(5)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或单项工程被业主提前使用或占用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但合同中另有规定者除外;

(6)属于本工程设计引起的损失或损害,但由于承包人设计的部分除外:

(7)承包人无法预见,也无法采取措施加以防范的或自然力的破坏作用。但能予投

保的自然力风险除外。

工程的保险 21.1 承包人应以业主和承包人双方的名义为本合同工程投保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

保险范围 承包人的雇 员及装备的 保险 例外情况 未能取得保 险赔偿额的 责任 险。保险单必须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保险范围保持一致。工程一切险是为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第三方责任险是对因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造成的财产(本工程除外)的损失或损害,或人员(业主和承包人雇员除外)的死亡或伤残所负责任进行的保险。 当本合同工程发生第20条所述的损失或损害时,承包人应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承保人报告,并抄送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如损害继续发生,承包人在递交第一次报告后,每7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办理本款所述的保险并不限制第20条和第22条规定的业主和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费率按业主与承保人事先议定的保险合同费率办理,工程一切险的投保金额为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费)至700章的合计金额;第三方责任险的投保金额不得低于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赔偿限额,但事故次数不限。上述两项保险费均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内。业主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1. 2 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应包括开工日直至本合同工程(或其单项工

程)竣工颁发竣工证书为止,业主和承包人遭受的并由投保协议所规定的损失或损害。但是,以下(1)、(2)两项应由承包人负责投保:

(1)在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损失和损害,但起因是在缺陷责任期开始之前; (2)承包人在按第49和50条规定而施工的作业中引起的损失或损害。

22. 1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包括缺陷责任期)对其为本合同工程工作的雇员投保人 身意外伤害险,并应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承包人还应为已经运抵现场的 承包人装备办理财产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

在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缺陷修复过程中,业主对承包人雇员的人身死亡或伤残,或

财产(设备)的损失或损害不予赔偿;业主也不对承包人与此有关的索赔、损害、赔偿及诉讼等费用和其他开支承担任何责任,但第23. 1款定义的例外情况除外。 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或分包人)承担,并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业主不单独支付。

23. 1 有下述情况之一者属例外情况,业主有责任予以赔偿:

(1)由于本工程的征地拆迁工作引起的承包人雇员人身或财产损害; (2)因业主在本工程范围内实施其他工程引起的人身或财产损害; (3)由业主或其职工或其他承包人的雇员的行为或疏忽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

损失或损害。

但是,如果在涉及上述事故的索赔及诉讼费用方面,承包人或其雇员也对伤害或损坏应负有部分责任时,业主或其他承包人对上述伤害或损坏应负的相应责任,应公正合理的界定。

24. 1 任何未予投保的金额或不能从承保人处取回的偿额(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 部分),应根据第20条对业主和承包人责任的规定,由业主或承包人承担。 但是,由于下列情况本应却未能从承保人处收回偿额,应由承包人全部负责: (1)承包人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承保人报告事故情况; (2)承包人未按25.1款要求的期限进行投保;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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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包人未按25.2款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额。

保险的凭证 25. 1 承包人应在办理有关保险后,尽快向业主提供按合同要求所投各种保险的生效证

明,并在开工后56天内提交保险单,同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副本。

足够的保险 25. 2 在整个合同期内,按合同条款应保证足够的保险额。当工程性质、规模或计划发生 额 变更时,承包人应及时通知承保人;发出通知前,如需对各项保险作任何变动时,

承包人应事先与监理工程师协商并取得业主的批准。

对承包人未 25. 3 如果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投保应由其投保的险种并保持有效,或未能在第25.1款 投保的补救 规定的期限内向业主提交保险单,则承包人应承担除本合同文件规定应由业主负责 办法 以外的一切损害赔偿和补偿以及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赔偿费用及其他开

遵守保险单 的条件 遵守法令规 章 文 物 专 利 权料场使用费施工对邻近 房产和群众 的干扰 避免损坏道 路 支。

25. 4 如果承包人或业主未能遵守根据合同生效的保险单规定的条件,一方应保障另一方 受由于未能遵守保险单的条件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和索赔。

26. 1 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的全过程中,应该:

(1)遵守国家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法律、法令、条例及当地的有关

规定;

(2)遵守有关部门(如铁路、交通、航道、水利、电力、通讯、公用事业、环保等)

的规章、细则等,不因本合同工程的实施或缺陷的修复而使有关单位的财产或职权受到影响。

业主不承担由于承包人违反任何上述规定的各种罚款和责任;但业主应协助承包人

在承包人开始施工前办妥施工所需的各种证件、批件和有关申请报批手续,并取得必须的许可,使承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各种罚款和责任。

27. 1 在工程现场发掘出的所有的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

化石、钱币或物品,均属于国家财产。承包人一旦发现这类物品时,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护现场,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该类物品,并且立即将此发现通知监理工程师,抄报业主,并执行监理工程师关于处理此事的指令。如果由于这样的指令使承包人工期受到拖延或增加了费用,则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应确定:

(1)根据第44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延长工期; (2)应加到合同价格上的额外费用, 上述确定应通知承包人并抄业主。

28. 1 承包人在实施本合同工程和其缺陷修复过程中所采用的施工工艺、进场的装备和材

料、设备等,如果因其商标、图案、施工工艺、新材料的使用等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损害、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开支,均由承包人负责。但因遵守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提供的设计或规范而造成的侵权,则属例外。

28. 2 除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的需的石料、砂、砾石、粘

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业主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29. 1 在合同许可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 应不影响邻近建筑物、构造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也不干扰群众的生产、生活和通 行方便(难以避免的一定程度的干扰除外)。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

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

30. 1 承包人应选定运输线路,选用运输车辆,限制和分配载运重量及其他合理措施,防 止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的任何运输车辆因超过载重限制而损坏或损伤所通行道路或

桥梁。大型施工装备和超重件的运输,应事先取得道路管理部门的许可方能启运。如果采用上述措施后,仍超过所通行的桥梁或道路的载重限制而又必须通过时,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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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应与公路管理部门协商,取得同意和协助,并负责承担所通行路线上的桥梁加固或改建,或道路改线或改善和其他费用。这些费用和因承包人未执行本款规定造成道路或桥梁损坏或损伤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开支,业主概不负责承担。

临时道路 30. 2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为了出入现场和施工运输,应自费养护维修由他人修建

和使用的所有临时道路和桥梁(包括利用和加固的村镇便道),恢复原貌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并应保证业主免于承担因上述临时道路和桥梁的使用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他开支。

水 运 30. 3 如果工程性质要求承包人使用水路运输,本条30.1和30.2款中的“道路”一词的含

爆破器材的 30. 4 运输和保管 为其他承包 31. 1 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保持 32. 1 现场整洁 交工时的现 33. 1 场清理 交工后现场 33. 2 未清理的处 理

职工的聘 34. 1 (雇)用 意应包括船闸、码头、海堤或与水路有关的其他结构物;“运输车辆”一词的含意应包括船舶,因而本条中上述两款的规定对水运同样适用。

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引火线等)由承包人自行采购、运输和保管,其运输和保 管必须符合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当地公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

查,必要时业主应予协助。

如果监理工程师有书面要求,承包人应该:

(1)允许业主或与业主签订有承包合同的其他承包人及其职工使用由承包人负责维

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

(2)为上述人员提供其他服务。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第52条的规定,确定由此产生的合同价格

的增加额,通知承包人并抄送业主。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装备和材料、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 和贮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 在签发交工证书时,承包人应从施工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垃圾 和各种临时设施,并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监理工程师认为合格的使用状

态。但在缺陷责任期终止之前,承包人有权在现场一定范围内保留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本身义务所需的材料、装备及临时设施。

按照第33.1款的规定,如果承包人未在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允许的合理时间内把所有 的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垃圾及各种临时设施运走,则业主可以:

(1)委托他人将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及承包人的其他财产觅地存放;以及 (2)委托他人清除并运走垃圾、废料。

因上述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业主可从应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若不足时,业主可作价处理承包人财产用以抵补,或由业主依照法律从承包人处收回该款项。

劳 务

1)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应自行聘(雇)用当地或其他来源的职员或工人, 但不得从为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服务的人员中招聘雇员和工人。承包人雇用员工应

完善劳务注册手续,并与他雇用的员工订立劳务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人应将劳务合同的副本报监理工程师核备。

(2)承包人应负责为其雇员安排食宿并提供各种必需的生活设施,并应采取合理的

卫生防护措施和安全措施以保护其雇员的健康和安全。

(3)承包人应负责其雇员的人身安全,并应按合同条款第22.1款的规定为其投保人

身意外伤害险。

(4)承包人在处理劳务事宜时,应充分考虑和尊重法定的节假日和公认的农作季节,

尊重宗教习惯和风俗习惯,由于承包人处理不当引起的费用或纠纷等责任由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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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人自负。

安全员和事 34. 2 承包人应遵守19.1款规定,在其现场设置安全机构,配备规定数量的安全员专职负 故防范 责有关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并报当地治安部门备案。安

全机构人员应该称职,有权据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妨碍治安的 34. 3 承包人在任何时候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员工或在其员工之间发生任 行为 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并维护安定和维护工程附近的个人或财产免

遭上述行为的破坏。

卫生与供水 34. 4 承包人应自费采取必须的卫生防护措施,经常保持现场及其驻地整洁和卫生,以保护

武器或弹药 34. 5 劳务和承包 35. 1 人装备的统 计表 事故报告 35. 2

材料、设备 36. 1 和操作工艺 的质量 样品费用 36. 2 检(试)验 36.3 目,

费用 未规定的检 36. 4 (试)验费用 监理工程师 36. 5 对未规定的 检(试)验的 决定

职员和工人的健康,并应与当地卫生部门合作,根据要求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配备医务人员,防止传染病和准备常用的急救药物。在炎热的高温条件下施工时,承包人应注意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承包人还应负责为其雇用的员工供应清洁的饮用水和合格的施工用水。

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武器、弹药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

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如果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详细的统计表,其格式和 提交的间隔时间应符合监理工程师的规定。该表应填报承包人在现场的各类职员和各 个工种、各等级的工人人数,以及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有关承包人装备等资料。

如果现场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承包人必须在2小时内将事故详细情况书面速报

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如果现场发生一般安全、质量事故,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将事故详细情况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如果现场(包括临时道路)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承包人应尽快报告监理工程师,此外,承包人应采取措施,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

材料、设备和操作工艺

1)所有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设备进场以前,承包人必须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生产厂 商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和承包人检验合格证书,证明材料、设备质量符合本合同 技术规范的规定,以供监理工程师批准。

(2)承包人应随时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在制造、加工或施工现场对材料和设备进行

检验。

(3)承包人应为监理工程师对材料或设备的检验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在材料用于工程之前 ,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供材料样品以供检验。 (4)所有施工操作工艺均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如果检验样品的提供在技术规范或其他合同中已明确规定,则全部样品应由承包人

提供,并承担其费用。

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或在合同中列有可供报价的检(试)验细目或专项检(试)验细 其试验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如果监理工程师所要求做的检(试)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没有如上列出细目的,或 是在该材料或设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所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

明操作工艺或材料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由业主另行支付。

对于第36.4款所做的检(试)验,若结果表明符合合同规定,则监理工程师应在与 业主和承包人适当协商后确定应该加到合同价格上的上述检(试)验费用,并通知承 包人,抄送业主。 请输入页脚

34

( 作业的检查 37. 1 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设备的制造、加工

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

上述检查和检验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合同所承担的任何责任。

检查和检验 37. 2 对于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或设备的正规检查或检验的时间,监理工程师至少应提前 的日期 24小时通知承包人其到场时间。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正式委派的代表未能在约定的

时间到场,也未另外发出指令,承包人可以进行检验,并可以认为这一检验是在监 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完成的。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检验数据的复附件。 如果监理工程师没有到场参加检验,他应对上述检验数据的准确性给予认可。

拒 收 37. 3 如果监理工程师根据本条的检查或检验的结果,确定材料或设备有缺陷

或不符合合同要求,监理工程师可以拒收材料或设备,并就此立即通知承包人,说明监理工程师的拒收与理由。承包人应立即修复所述缺陷,或替换被拒收的材料或设备,使其符合合同的规定,并提交监理工程师复验。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在相同条件下进行或重做被拒收材料或设备的检验,则重复检验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人适当协商确定后,由业主从承包人处收回或扣回。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

独立的检查 37. 4 监理工程师可以将材料或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

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工程师完成的。监理工程师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7天前交给承包人。

试 验 室 37. 5 试验室所有仪器须由计量部门标定,再由所在省(自治区、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站对其进行技术资质审查合格并确定其试验范围后方可进行试验检测工作。

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自身不能承担的试验检测工作如钢绞线等材料的化学分析等重要原材料的试验、较复杂的试验及标准试验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试验室进行,费用由承包人自负。

工程覆盖前 38. 1 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覆盖或掩蔽,当监理工程师有指令时,承包人

的检查 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工程师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

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当任一部分工程或基础已经或即将为检查做好准备时,承包人应事先通知监理工程师,并约定检查的时间,监理工程师则应按时派员参加上述工程或基础的检查和量测;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没有必要参与检查,应就此通知承包人;如果上述约定时间后的12小时内,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未能到场对上述工程或基础进行检查和量测,承包人即可自行检查,并如实做出自检报告后覆盖或掩蔽,监理工程师事后应予认可。

剥开和开孔 38. 2 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随时可能发出的指示,剥开工程的任一部分,或在其内部或

贯穿其内部开孔,并负责使该部分恢复原状。如果该部分根据第38.1款要求已予覆盖或掩蔽,经查明并认为其施工符合合同规定,则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人适当协商后,应确定剥开或开孔及恢复原状的费用,并应将此费用加到合同价格上,然后通知承包人并抄送业主。如查明不符合合同规定,一切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不合格工程 39. 1 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就下述事项发出指令:

材料和设备 (1)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次将监理工程师认为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材 的拆运 料或设备从现场运走,并用合格适用的材料或设备取代;

(2)不管先前是否已经过检验或中期付款,如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任何部分由于材

料、设备或操作工艺,或承包人设计的局部工程不符合合同规定时,由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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