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代农民工生存状况调查报告(8)

2019-02-20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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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分析

姜金良 马 旭?

(南京大学法学院 江苏南京 210093)

内容摘要:通过界定虚拟财产的现实形态,说明虚拟财产的物理属性是电磁记录,根据洛克的劳动价值学说理论,经过了人的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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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金良:(1984- ),男,山东临沂人,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马 旭:(1984- ),女,吉林长春人,吉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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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和加工,能够满足人的需要,虚拟财产便具有财产属性,然后在分析虚拟财产各种法律性质学说的基础上,最终完成对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定性。

关键词:虚拟财产 物 物权 引言

网络已经是与我们息息相关的话题,现今网络的触角已延伸到世界的各个角落的电子时代,我们在享受着网络的便利时,也承受着它本身的脆弱和对我们的生活肢解。虚拟财产便是网络进入我们生活的一种表现,同时也是对现实财产形态的挑战。

虚拟财产在法律中的性质如何,是否可以成为法律上财产?学理上有肯定和否定说之分。否定说否定虚拟财产具有法律上的财产属性。肯定说在肯定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后,对其法律定性又形成了物权说、知识产权权、债权说、债权物权两元说、债权和著作权两元说、新型权利说等六种学说,一时间学说缤纷复杂,莫衷一是。法律实践中,虽有个案判决可供参考,但又刻意回避了虚拟财产的性质问题,而呼吁立法之声渐高。

本文立足于虚拟财产的现实表现形态,揭示其物理属性,进而论述其财产属性,最终在厘清服务商和游戏者之间关系基础上,确定其法律属性和法律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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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虚拟财产的物质属性

关于虚拟财产的定义和范围,狭义上虚拟财产定义为网络游戏财产,“网络虚拟财产”一般指网民、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的账号积累的的“货币”“装备””宠物”等“财产”。详而言之,网络虚拟财产是指网络游戏的玩家所控制的账号(1D)项下,所记载的该1D所拥有的网络游戏中的“宝物”“宠物”“武器”“级别”“段位”等可变的参数②。广义上虚拟财产,是指必须利用网络服务器的虚拟空间才能为网络使用者支配使用的电磁记录,如网络游戏装备、QQ号码、电子邮箱账号等③。其实网络游戏装备和账号只是虚拟财产的一种代表类型,虚拟财产不局限于网络游戏一种形态,网络虚拟财产从物质形态上看,是以数字化(0.1)的数据形态被生成和存在于网络之中,并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以数字化的形态在网络间转移的电磁信息④。由此可见,虚拟财产完全是信息技术的产物。

对于虚拟财产的具体范围学者也界定不一,列举式定义自然难以描述全部虚拟财产形态,但是可以更形象性说明虚拟财产,便于验证理论的可行性。我们尽可能描述常见的虚拟财产的范

施凤芹:《对“网络虚拟财产”问题的法律思考》,载《河北法学》2006年第3期,第52页。

谢仁海、岑海莺:《网络虚拟财产相关问题探析》,载于《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第67页。 ③

吴高臣:《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初探》,载《中国律师》2004年第8期,第73页。 ④

此处对概念的适用进行说明,虚拟财产严格意义上是虚拟物,虚拟物是物理意义上的物,有可能成为法律的保护的可能,虚拟财产则已经承认虚拟物具有财产价值。笔者按照通俗意义和惯常用法采用虚拟财产的概念。虚拟财产和数字化财产也不相同,数字化财产是现实中的财产在网络环境下占有使用处分收益,例如网上银行取款、网上交易股票等,这些是财产从实物形式向纸面化形式,进而面向数字化形式发展的表现,不是虚拟财产。我们对“‘虚拟财产’应被称为‘数字化财产’”(彭玉旺、周艳华:《虚拟财产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载《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的观点不予认同。

②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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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将其类型概括为以下几类:(1)虚拟货币(金币)(2)虚拟装备(即item,武器、装甲、服装、药剂等)(3)虚拟动植物(宠物、盆景等)(4)虚拟角色(虚拟人、ID账号等)(5)网络通讯工具(电子邮箱、珊瑚QQ等)等。

虚拟财产,在物质形态上,其本质都作为电磁信息,虚拟财产是电磁记录。虚拟财产系一定虚拟环境的产物,而虚拟环境为计算机环境,因此,虚拟财产是一种包含特定信息的电磁记录。而(服务商)客户端技术对虚拟财产表示分为三个层次:物理层、数据层、应用层。物理层即网络财产只是存储在游戏服务器上的电磁记录;数据层即装备对应的数据代码所处的层面,通过解释物理层来获得数据意义;应用层,即虚拟财产图像的可感知和应用形式层面。所以虚拟财产其本身不过是一组数据、电磁信息,这些数据质属性是光电物质媒介所支撑的数据,从而形成一定的图像或者应用形式,满足玩家的特定需要,精神上的娱乐或者物质上的追求。

二、

虚拟财产在物质形态是电磁信息,只有具备价值才可能成为受到法律保护的客体。虚拟财产否定论者大多立足于这样的观点:虚拟财产不过是储存在网络服务器中的各种数据和资料,是

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

寿步、陈跃华:《网络游戏法律政策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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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特定游戏内容的一些信息,本身并不具备任何价值。对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的证成,是对虚拟财产法律定性分析和法律保护体系构建的理论先决问题。要解决虚拟财产所引发的法律问题,首先就要对其进行价值论证,即网络空间中的虚拟财产究竟有没有真实价值。我们认为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能够成为法律保护的客体,由此也认为虚拟财产否定论不可取,其理论不攻自破。

我们从洛克的劳动价值论论证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的理论基础,其次从现实交易形态,说明对虚拟财产具有财产价值的认可、承认和印证。

(一)虚拟财产的合法性基础——劳动价值论

物体成为财产的合法性基础何在?历史上西方思想家曾有洛克自然权利说,我们采用洛克的财产原理对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进行论证。洛克在论证财产权正当性时,认为财产权虽然是一种人赋权利,在自然状态下,上帝把地上的一切给人类共有, 但是没有排斥人类的私人所有权。不是其他任何方式,而是劳动使人们对原来处于共有状态的一切归为私用,从而产生了私人所有权。洛克阐述了被后世称为经典的所有权理论:“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之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参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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