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物业顾问服务合同
本合同由建设单位 与顾问单位华高莱斯国际地产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在北京签订。
建设单位委托顾问单位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及条件承担上海嘉定徐行镇小城镇开发项目之顾问服务工作,双方本着友好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及本合同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并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一. 总则
下列各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赋予他们如下确定含义:
(1)“项目”是指建设单位所计划进行的上海嘉定徐行镇小城镇开发项目,
位于上海嘉定徐行镇。
(2)“服务”是指顾问单位根据合同所履行的服务。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
的服务、额外的服务。
(3)“工程”是指完成项目所实施的临时及永久工程。
(4)“建设单位”是指本合同中所指的委托顾问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受让
人。
(5)“顾问单位”是指合同中所指的,作为一个独立的专业企业,受建设单
位委托而履行服务的一方。
(6)“一方”和“双方” 是指建设单位或/和顾问单位。“第三方”是指上
下文要求的任何其他当事人或实体。
(7)“合同”是指本合同及合同附件。 (8)“日”是指按公历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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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
一天的时间段。
二. 顾问单位的责任
1. 服务范围:顾问单位的服务范围为依照双方的约定,依据本合同之《附
件一:顾问工作服务内容》中所列的内容,在工作起点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附件中市场分析与定位之顾问工作,并以顾问报告的形式及时提交建设单位;然后在收到建设单位的正式通知后,再在5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附件中概念规划之顾问工作,并以顾问报告的形式及时提交建设单位;随后在收到建设单位的正式通知后,再在40个自然日内,完成合同附件中开发策略与投资分析之顾问工作,并以顾问报告的形式及时提交建设单位,并相应提供后续之跟踪顾问服务工作。如果在整个顾问过程中,建设单位对顾问单位前一阶段的工作不满意,则可以以书面形式知会顾问单位终止本合同,则本合同即告终止。 2. 工作起点日期依双方约定为2003年 月 日来计。 3. 顾问单位在根据本合同履行其责任的过程中,必须合理的运用专业技能
及管理的经验,并充分及无偿发挥本单位信息网络及专业人才的优势,谨慎而勤奋地工作,在遵循国家有关部门法规技术规范和北京有关部门规定的原则下,始终与建设单位紧密配合,协调一致,以尊重建设单位的意见为服务的主导宗旨,及时地完成此项顾问工作,顾问工作的具体内容见《附件一:顾问工作服务内容》。
4. 建设单位为顾问单位提供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图纸资料、文件、实物
样品等),当顾问工作完成或终止时,顾问单位应将履行服务中使用或是未使用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建设单位,并按建设单位的指示移交此类物品至建设单位指定的适当地点,此类移交应被视为顾问单位的义务。上述财产由顾问单位在合同签订后,列出清单,由建设单位视工作之需要及时向顾问单位提供。
5. 本项目的顾问工作项目组由顾问单位北京区总经理李忠任组长,顾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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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人员配置详见《附件二:顾问工作人员配置》。顾问单位如要更换顾问工作人员,应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建设单位,如发生人身伤害等意外情况而致使顾问人员突然不能工作的,顾问单位应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协商处理。建设单位如果对参与人员不满意,可以要求顾问单位更换人员。此情况不应视作私自更换之情况。
6. 依据建设单位工作开展的实际需要,顾问单位应依据建设单位的要求,
在工作开展后每两周一次参加与建设单位共同召开的工作情况汇报会,在三个工作阶段每阶段之前,双方应召开会议协商确定本阶段的工作方案,必要时不定期随时沟通,以便合同双方能及时对双方的工作进度和工作内容进行沟通。
7. 顾问单位对于顾问工作的服务内容及建设单位的商业秘密要严格保密,
建设单位对本合同顾问服务中顾问单位的顾问服务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和项目发展建设之内容拥有著作权及专利权。如果由于顾问单位的原因,而导致顾问工作的服务内容及建设单位的商业行为泄密,对建设单位造成了损失,则建设单位有权利据此要求顾问单位双倍返还已收取的顾问费用,并且承担因此给建设单位造成的全部损失,以作为对顾问单位泄密过失的惩罚。本条中商业机密是指:涵盖与顾问项目有关的所有信息、技术资料、图纸、各种方案、经济分析、各种计划等。 8. 提交正式报告后,顾问单位应在接到建设单位对本项目顾问服务成果修
改的书面要求次日起7日内完成本项目的修改报告书,交付建设单位。如建设单位仍不满意,顾问单位依然需要根据建设单位之要求进行修改,直至建设单位满意为止。此工作视同本协议中顾问单位服务的一部分,不得另外收取顾问费用。
9. 在正式顾问报告完成后,根据建设单位的实际需要,顾问单位应为建设
单位提供后续的跟踪顾问服务,跟踪顾问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与建设单位所选定设计单位的会议沟通工作、本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图纸审定工作,以及和建设单位所聘请的其它相关公司的沟通工作。上述服务视为顾问单位应提供的服务,顾问单位不应另外收取费用。双方同意届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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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根据工作之实际需要,确定跟踪顾问服务之工作强度,如果在此期间,建设单位要求顾问单位提供本项目合约范围以外的顾问服务工作(例如针对建筑设备的专项考察等等),建设单位应向顾问单位支付服务费用,费用数额由双方另行协商。
10. 如果建设单位需顾问单位提供除服务报告之外的与服务内容有关的其
他事项,顾问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提供相应咨询服务,此项工作视同本协议中顾问单位服务的一部分,不得另外收取顾问费用。
三. 建设单位的责任
1. 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顾问单位免费提供同开展本项顾问服务工作相关
的所有资料。
2. 依据双方合同之约定及时足额向顾问单位支付顾问费用。
3. 在双方的合作过程中,及时将本方与顾问服务工作有关的各项信息通
知顾问单位。
4. 建设单位接到顾问单位提交的正式报告次日起7日内,如对报告内容
有异议,可向顾问单位提出要求修改报告,如果建设单位有特殊情况,不能在7日之内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顾问单位,则修改起始日期自动予以顺延,建设单位逾期不提出者,顾问单位不再承担修改报告书的义务。
5. 建设单位对顾问单位的顾问服务报告有最终的决定权。
四. 顾问服务费用
1.顾问费用:
(1) 本合同双方确认,以顾问单位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如期提供优质物
业顾问服务为前提,就本合同项下之物业顾问工作,按照顾问工作内容,即合同附件一中所约定的服务内容(市场分析与定位、概念规划、开发策略与投资分析),建设单位应分期向顾问单位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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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共计人民币26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佰陆拾万元整)的顾问费用。其中:市场分析与定位阶段为90万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玖拾万元整),概念规划阶段为90万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玖拾万元整),开发策略与投资分析阶段为80万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捌拾万元整)。
(2) 以上费用作为顾问单位按本合同履行本项目顾问服务工作的全部
报酬,此费用为顾问单位提供顾问服务的全部费用,包括开支、费用、利润和国家规定的税费等,包括市场调研及产品考察费用、顾问专家聘请费用、电话费及其他直接/间接的开支和费用等。
2. 顾问费用的支付方式:
经双方商定,本项目顾问服务费用分九次支付:
(1) 本合同正式签订后叁日内,建设单位应向顾问单位支付第一阶
段合同的预付款,计人民币54万元(大写人民币伍拾肆万元整),以作为建设单位委托顾问单位开展本次顾问服务第一阶段的预付款;
(2) 待第一阶段的顾问服务完成后,也即本项目的市场分析与定位
报告完成后,建设单位一次性将该第一阶段剩余未付顾问费用中的人民币36万元(大写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支付给顾问单位;
(3) 待建设单位向顾问单位发出第二阶段工作开展通知后的叁日
内,建设单位应向顾问单位支付第二阶段合同的预付款,计人民币54万元(大写人民币伍拾肆万元整),以作为建设单位委托顾问单位开展本次顾问服务第二阶段的预付款;
(4) 待第二阶段的顾问服务完成后,也即本项目的概念设计报告完
成后,建设单位一次性将该第二阶段剩余未付顾问费用中的人民币36万元(大写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
(5) 待建设单位向顾问单位发出第三阶段开展工作通知后的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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