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戴鹏 五、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措施;(此处为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内容) 注意新旧对比: 07民诉法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六、委托执行 1、委托执行的条件: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法院代为执行,也可以直接到当地执行; 2、受托法院的义务:受委托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如受托法院自收到函件1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法院可以请求受托法院的上级法院指令其执行; 3、受托法院的权力限制 (1)受托法院无权对委托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实体审查,只能向委托法院反映错误情况; (2)受托法院应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和委托法院要求执行,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期限、方式需要变更的,应当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并及时告知委托法院;
(3)受委托法院遇有需要中止或终结执行情形,应当及时函告委托法院,由其作出裁定,在此期间暂缓执行; 七、执行担保
1、适用条件及后果:
(1)执行中,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供担保(财产担保、第三人担保), (2)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3)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以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2、暂缓执行的期限:由法院决定,但是受到两点限制,即: ?担保有期限的,应与担保期限一致 ?最长不超过一年; 3、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后果
(1)在暂缓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对担保财产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2)在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财产,但应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为限;
八、执行和解
1、和解协议: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执行员应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 2、和解的效力: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经履行完毕,法院应作执行结案处理; 3、恢复执行:请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和解协议中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不予恢复执行; 九、执行回转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法院撤销的,对已经执行的财产,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十、代位申请执行
代位申请执行是指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是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申请,向第三人(次债务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 1、条件
A、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B、经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申请; 2、履行通知的效力 A、次债务人应当收到通知后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并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B、如果过债权债务关系有异议,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提出异议; C、既不履行债务,又不提出异议,法院可以裁定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3、关于第三人的异议
(1)异议原则上要求书面,但允许口头;
(2)第三人在15日内提出异议的,不能对第三人强制执行,法院对异议不审查;
注意:A、第三人提出以下理由不属于异议,不影响履行通知的效力: ?自己没有能力;?自己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的;
B、第三人提出部分异议的,对其没有提出异议的部分,可以执行;提出异议部分,不审查,不能强制执行; 4、对第三人的措施
(1)强制执行:第三人收到履行通知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的; (2)第三人收到法院要求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第三人应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并可以追究其妨碍执行的责任。
5、注意不得再代位执行:对该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定后,第三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十一、参与分配 1、适用条件:
- 26 -
民诉法:戴鹏 (1)被申请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
(2)有多个申请人对该被申请人享有债权; (3)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 (4)申请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 (5)参与分配只适用于金钱债权;
2、适用程序:债权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申请; 3、注意:在参与分配中,优先权人、担保物权人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二、执行承担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十三、执行异议
1、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指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要求法院变更或停止执行行为; (1)异议主体: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2)异议理由: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3)异议程序: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4)法院处理:15日内审查,异议成立,裁定撤销或改正;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5)救济:不服法院的裁定,可以自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法院申请复议;
(6)异议不停止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可以准许;申请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要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1)异议主体:案外人;
(2)异议理由: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 (3)异议程序:书面异议。
(4)对异议的审查: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实质)审查; 审查期间可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处分; (5)审查结果: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的异议;
(6)救济:如果是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如果与原判决、裁定无关,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起诉; (7)关于起诉:
A、案外人起诉(案外人异议之诉):案外人为原告,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申请执行人反对案外人主张的,作为共同被告;
B、申请执行人起诉(许可执行之诉):申请执行人为原告,案外人为被告;被申请人反对申请人主张的,作为共同被告;
十四、执行中止和终结 1、执行中止
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包括: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5)法院法院认为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2、执行终结
(1)申请人撤销申请;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被执行人(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又无收入来源,丧失劳动能力; (6)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执行措施
一、财产报告制度:
(1)适用: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或者虚假报告,可以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罚款、拘留; (2)补充报告:报告财产后,财产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其十日内补充报告; (3)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在报告期间履行全部债务的,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 二、强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对于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判决内容的执行
- 27 -
民诉法:戴鹏 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与相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以追究其妨碍执行的责任; 四、限制出境 (1)适用条件:
A、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又有逃避履行法定义务的可能; B、被执行人或者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出境可能造成案件无法执行; (2)适用: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必要时可以依职权; (3)对象:
A、被执行人;B、被执行人为单位,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 C、被执行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采取; (4)解除:A、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解除; B、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可以解除; C、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 五、征信系统记录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将被执行人或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记录在个人征信系统中; 六、媒体公布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请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信息通过媒体公布,公布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应当垫付; 七、不得强制执行的财产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物品、必须的生活费用、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须的物品、荣誉表彰的物品; (2)未公开的发明或未发表的著作;
(3)金融机构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营业场所;
第二十二讲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一、概说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我国法院审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所涉及到的程序。
具体而言是指下列因素涉外:当事人涉外;产生、变更、消灭法律关系的事实发生在国外;标的物在国外; 二、涉外民事诉讼的一些原则
1、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只能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
2、遵守国际条约原则:法院审理涉外案件,应遵守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冲突的,适用条约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除外;
3、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企业、组织在我国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外国律师不能以律师身份参加诉讼; 三、管辖
1、牵连管辖: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国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国,或者被告在中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法院管辖;
2、专属管辖:因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国法院管辖; 四、期间
1、答辩期间:被告在中国没有住所的,答辩期为收到副本后30日,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2、上诉期间:在中国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对判决、裁定上诉期为30日,被上诉人答辩期为收到副本后30天;当事人可以申请延长上诉期、答辩期,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3、审限: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不受一审、二审审限的限制; 五、送达
1、依照条约规定方式送达;
2、外交途径:人民法院—我国外交机关—受送达国驻我国外交机关—受送达国外交机关—该国有管辖权法院—受送达人;
3、我国驻外使、领馆代为送达:我国司法机关直接委托我国驻当事人所在国使、领馆向该国中国籍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设在我国的代表机构送达;
6、邮寄送达:需要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的,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上述方式均不能送达时,可公告送达,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视为送达; 六、司法协助
1、一般司法协助(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可以向其本国公民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国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我国法院应外国法院的请求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采取特殊方式的,也可以按
- 28 -
民诉法:戴鹏 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不得违反中国法律;
2、特殊司法协助(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1)对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与执行:可以直接由当事人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按照我国与外国间的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向我国法院申请;
(2)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只能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的中级法院申请。
第二十二讲 仲裁概述
一、仲裁的范围
1、可以仲裁的纠纷:财产纠纷(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不能仲裁的纠纷:(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可以仲裁,但是不是《仲裁法》意义上的仲裁,由法律另行规定; 二、仲裁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仲裁必须依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没仲裁协议就没仲裁;
(2)或裁或审:有效的仲裁协议排法院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司法管辖权予以审理;
(3)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为终局裁决;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讲 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形式与类型
1、仲裁协议要求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等),但是口头的仲裁协议无效; 2、仲裁协议的类型: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单独的仲裁协议书,或者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协议应当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即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应当明确肯定地表达出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即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协议中明确提交仲裁的具体争议事项;
3、要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应当明确、具体、唯一,对于在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在司法考试中屡有考查。
(1)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2)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3)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4)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5)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三、仲裁协议的效力 (一)效力的体现
1、对当事人:约束双方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
2、对仲裁委员会:授予其仲裁管辖权,并限定其仲裁的范围; 3、对法院: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考点提示: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仲裁法》第26条) (二)仲裁条款效力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三)仲裁条款效力的扩张:
1、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另有约定的除外; 3、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四)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1、确认机关:仲裁委员会和法院;
2、管辖:(1)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法院;(2)约定仲裁机构不明确为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中级法院;
3、法院确认优先: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如果仲裁机构先于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
- 29 -
民诉法:戴鹏 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
4、异议的时间: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第二十四讲 仲裁程序
一、仲裁中的保全和证据保全:
1、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递交财产保全书面申请;
2、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民诉法规定提交法院进行审查,并且裁定是否保全;(国内仲裁基层法院,涉外仲裁中级法院); 二、仲裁庭的组成:
1、仲裁庭的组成形式:三名仲裁员组成合议仲裁庭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 2、仲裁庭的组成程序:
(1)先确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当事人约定合议仲裁还是独任仲裁,如果当事人在规定期限没有约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2)再确定仲裁员
A、合议仲裁庭仲裁员产生方式:先由当事人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即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
B、独任仲裁庭仲裁员产生方式:与合议仲裁定首席仲裁员产生方式一样,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 三、仲裁员的回避
1、理由: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2、方式:自行回避、申请回避;
3、决定权: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决定;仲裁委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4、回避的后果:
(1)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
(2)当事人可申请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重新进行; 四、仲裁的审理方式:
(1)开庭审理为原则,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可以书面审理;
(2)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五、仲裁中的撤回申请和缺席裁决
1、撤回仲裁申请:在仲裁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主动向仲裁庭请求撤回仲裁申请,从而终结仲裁程序;
2、按撤回申请处理: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3、缺席裁决: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被申请人缺席裁决; 六、仲裁中的和解
1、达成和解协议后的结案方式:撤回仲裁申请或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 2、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或者对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依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七、仲裁中的调解:
1、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2、达成调解协议后的处理: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制作裁决书; 3、调解书的生效:当事人签收后; 八、仲裁中的裁决
1、裁决的作出: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形不成多数意见时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评议中的不同意见记入笔录; 2、裁决书的内容: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裁决日期;其中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部分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的可以不写;
3、裁决书的签名: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4、裁决书的效力
(1)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2)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行申请仲裁,也不得起诉; (3)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第二十五讲 司法与仲裁
第一节 司法对仲裁的支持——仲裁裁决的执行
1、启动程序:当事人申请;
2、管辖法院: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 3、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两年(同民诉,可中止、中断);
4、一方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申请撤销裁决的,裁定中止执行; A、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B、裁定驳回撤销申请的,裁定恢复执行;
第二节 司法对仲裁的监督——撤销仲裁裁决
一、撤销仲裁裁决的启动方式
- 30 -
民诉法:戴鹏 原则上法院只能依当事人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但是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二、撤销程序
1、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仲裁当事人当事人(仲裁申请人、被申请人); 2、申请时间: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
3、管辖权:撤销仲裁裁决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院管辖; 4、法定情形: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5、法院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审查; 6、审查结果
(1)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没有发现撤销理由的,裁定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该裁定不能上诉,驳回后,原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
(2)撤销仲裁裁决:发现法定撤销理由的,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如果是属于超裁情形,且超裁部分与其他部分裁决可分的,可以撤销超裁部分裁决;
(3)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如果发现法定情形(4)和(5),即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法院可以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同时中止撤销程序,在通知中说明要求重新仲裁的理由;对于该通知,仲裁庭可以决定是否采纳,如果仲裁庭在法院指定期限内重新仲裁的,法院裁定终结撤销程序,如果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法院恢复撤销程序。仲裁庭重新仲裁的,不必重新组成仲裁庭;
7、撤销仲裁裁决的后果: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第三节 司法对仲裁的监督——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情形:与撤销仲裁裁决情形一致; 2、管辖法院:受理执行申请的法院; 3、不予支持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 (1)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
(2)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根据和解协议制作的裁决书;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同样理由提出不予执行的; 4、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后果
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裁定书不能救济,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仲裁,也可以起诉,理由同撤销仲裁裁决,
第四节 司法对仲裁的监督——撤销、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 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