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xx工程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完善财务手续,控制财务风险,促进和保证公司成本费用的节约和控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所属项目的一切开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的相关制度、办法、红线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拥有所管项目部各类资金的调配权,经总经理同意,可以对公司本部及所属项目的账面资金进行调配,项目部及工区必须无条件配合。
第四条公司及项目部、工区必须执行资金预算管理,事先编制资金收支计划(公司本部、各项目及工区整体、年、半年、季、月)及资金统筹安排表(适用于公司及所属项目收到业主的预付款及计量款时),经公司及集团审批后,在公司授权范围内的资金计划内进行收付。
第五条项目部的一切开支应严格按各项合同、目标责任书、计划或预算开支,预算外的资金和无合同的资金支付必须逐笔报公司及集团审批后按审批意见支付。
第六条项目部的一切开支必须取得或填制合法、有效的付款凭证,做到责任清楚、手续齐备、内容完整。
第七条公司项目部及自营工区资金不足时,可在资金预算范围内向公司申请借款,公司根据资金状况确定是否借支、借支金额及借款利息,项目部及自营工区应按期还本并按公司核定的利率承担相应的资金利息,逾期未归还的借款从到期日起收取利息,借款人可以用所在项目超额利润或其他项目利润按期归还。
—1—
第二章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八条项目资金使用规定 (一)资金月度计划制度
1.项目部在上月最后一日前应编制次月资金收支计划,项目部每次计量结算在业主签完字三日内报《项目资金统筹安排表》,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由项目财务负责人上报到公司财务负责人、相关处室、分管领导及总经理,集团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及集团副总。
2.公司各处室应于收到项目部上报的资金计划后24小时内审批完毕,公司领导应于收到项目部上报的资金计划后48小时内审批完毕。
3.在一个资金计划周期内,按照资金计划未开支完的,不能沿用至以后期间开支,必须纳入以后各期的资金计划。
4.简易程序。因特殊情况或紧急情况需要支付而无法履行上述审批程序的,可电话请示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公司领导,经批准后进行支付,但应于48小时内补办相关签字手续。
(二)预付(借支)款项的支付前提
1.预付(借支)款项包括预付(借支)的单项承包劳务款、材料采购款、资产购臵款以及交付的各种保证金、押金等。
2.一切预付(借支)款项的支付必须以签订的合同或相关的政策、文件为依据,支付时必须符合以下各类款项的支付条件和要求。
3.支付预付(借支)款项时,在资金计划内,由经办人员根据有关合同的约定或文件的规定填制《支付审批单》,并写明付款理由,按审批程序审批后付款。
4.经办人员及项目经理、公司负责人对承办的预付(借支)款项负有进行清算和收回的责任。
(三)材料款项的支付
1.采购材料必须符合集团资产管理中心相关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签订
—2—
合同,同时附有各相关部门对合同的审核意见。
2.采购工程材料依据其购物凭证和仓库的入库单,在资金计划内,资金支付审批流程审批后付款。
3.采购工程材料取得的购物凭证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是税务机关的正式发票。
(2)发票或收款收据上的购货单位必须是“成都xx工程有限公司”、(以成都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义中标项目发票开头是“成都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税务代码、材料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大小写必须相符)、销售单位的印章(包括税务代码)等要素必须齐全、准确,符合税法规定的填写要求。不符合税法填写要求的票据均视为无效票据。
(3)汇总填制发票或使用定额发票的必须附有发货或送货清单,发货或送货清单必须符合发票的填写要求且与发票相符。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清单一定要从税控盘里开具的清单。
(4)无发票的原则上不得支付,根据合同或往来情况确需支付的,报经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同意后,暂扣不低于28%的发票保证金后支付,并报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备案,暂扣部分待对方出具合乎税法规定的发票后支付。
(5)对方单位无完税证明原则上不得支付,确需支付的,报经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同意后,暂扣不低于6%的税金保证金后支付,并报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备案。暂扣部分待对方出具完税证明后支付。
(6)每月应将应由施工队承担的费用根据出库单进行结转,在对施工队付款时进行扣除。施工队应在相应扣款单据上签字确认。
(7)款项支付时对应的收款单位,必须与发票上的销售单位的印章所列单位、合同签订单位相同,做到合同流、物流、票流、资金流四流一致。特殊情况必须报财务处同意后,才能执行支付。
—3—
(四)机械租赁款项的支付
1.机械租赁必须符合集团资产管理中心相关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签订合同,并附各相关部门对合同的审核意见。
2.按合同规定需支付机械租赁款时,经办人员依据资金计划,按资金支付审批流程审批后付款。
3.机械租赁支付的原始凭证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是税务机关的正式发票。
(2)发票或收款收据上的付款单位必须是“成都xx工程有限公司”、(以成都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义中标项目发票开头是“成都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税务代码、租赁机械的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大小写必须相符)、收款单位的印章(包括税务代码)等要素必须齐全、准确,符合税法规定的填写要求。不符合税法填写要求的票据均视为无效票据。
(3)附机械租赁费的计算表,最后一期支付应办理机械租赁结算书。 (4)无发票的原则上不得支付,确需支付的,报经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同意后,暂扣不低于28%的发票保证金后支付,并报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备案。暂扣部分待对方出具合乎税法规定的发票后支付。
(5)款项支付时对应的收款单位,必须与发票上的销售单位的印章所列单位、合同签订单位相同,合同流、物流、票流、资金流四流一致。特殊情况必须报财务管理中心同意后,才能执行支付。
(五)工程款项(劳务款项)的支付
1.工程款支付原则:必须符合集团工信管理中心相关制度的要求并签订合同,并附相关部门对合同的审核意见,依据合同进行支付。
2.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和有关合同的规定需支付工程款时,由项目结算人员填制《工程支付审批单》并附上相关工程计算依据,依据资金计划,按资金支付审批流程审批后付款。
—4—
相关工程计算依据是指按照合同规定并依据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单价而计算出的单项工程款总额,即经由项目部有关人员签字审批完毕《工程结算单》,以及包含应扣的材料款、机械费、借支款等应扣收款项的计算表。工程完工结算必须附有《现场收方单》、《现场收方计算表》、《验工报表》、《工程验工审批表》(统称《工程结算单》)。
《工程结算单》应按集团工信管理中心和子公司的规定进行审批。 《工程支付审批单》上的收款单位必须与合同签订单位相符,对原已有预付(借支)款的,是否在本次扣回,必须注明。
根据合同或其它规定对施工单位将处以罚款或需扣款的,罚款单和扣款单应在办理结算前送交财务,施工队应在相应扣款单据上签字确认。并在结算书或付款审批单上注明。否则,造成罚款和扣款不能扣回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3.施工单位收取工程款项时必须按下列规定提供有效的收款凭证: (1)应提供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若未能提供发票的,应按下述第(4)条的规定暂扣票据保证金,完工结算时必须提供全额发票。
(2)人工费承包项目应提供相应正式劳务发票,不得使用民工工资表等无效单据代替劳务发票,
(3)项目部财务人员审核各施工班组民工工资表,监督各施工班组民工工资发放。如为内部施工队,必须提供《职工薪酬表》,并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不能出具符合税法要求的有效凭证原则上不得支付,确需支付款项的,经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同意后,暂扣不低于28%的票据保证金后支付。暂扣部分待其票据完善合格后支付。发票的填写符合税法规定的要求。
(5)款项支付时对应的收款单位,必须与发票上的销售单位的印章所列单位、合同签订单位相同,做到合同流、物流、票流、资金流四流一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