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特殊情况必须报财务管理中心同意后,才能执行支付。
4.必须按合同规定代扣各种税费,及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 (六)合作合同款项的支付
1.合作合同的工程款按合同约定集团扣收相关款项后,按集团财务管理中心的规定根据施工情况逐笔支付,用于工程之外的资金必须报集团相关领导审批后,按审批意见支付。
2.项目部支付各类工程款项时,必须取得符合税法要求的原始票据或依据方能进行支付,如确不能取得又确需支付的,应暂扣不低于28%的票据保证金后支付,待其完善票据后再行补付。发票的填写符合税法规定的要求。
3.款项支付时对应的收款单位,必须与发票上的销售单位的印章所列单位、合同签订单位相同,做到合同流、物流、票流、资金流四流一致。特殊情况必须报财务管理中心同意后,才能执行支付。
4.严禁发生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如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直接将当事人移交司法机关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七)应付款项的支付
1.应付款项指因某种原因未能支付而形成的债务或按公司规定暂扣的各类款项。
2.按审批程序审批后入账而形成的各项应付款,由项目部按资金计划安排付款。
3.对各种暂扣款以及保证金、保修金等,必须待其扣款的理由消失后方能支付。
(八)固定资产采购款项支付
1.固定资产的采购权限遵循集团资产管理中心的规定。在公司固定资产采购权限内的采购,由公司资产处采购;所属项目部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需要购臵固定资产的,需求部门应提交采购申请报告,经相关部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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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审批,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后,由机料处统一购臵。
2.生产用设备资产的购臵需与供货方签订合同,所购臵的固定资产必须在取得正规合法的税务发票后方可支付。
3.非生产用固定资产(行政车辆等)的采购,不论金额大小必须上报集团公司对应职能部门,按照资产管理流程审批后再行采购。
4.发票或收款收据上的付款单位必须是“成都xx工程有限公司”、资产设备的名称、计量单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大小写必须相符)、收款单位的印章(包括税务代码)等要素必须齐全、准确,并符合税法规定的填写要求。不符合税法填写要求的票据均视为无效票据。
(九)备用金的支付
1.员工出差需借备用金的,借款金额应据实严格控制,出差完毕后应在一周内报账结清。特殊情况确不能按时报账的,必须出具书面说明,经分管领导、财务负责人和公司负责人同意并明确报账冲销的时间后可以暂缓。备用金余额未冲销的,不得采用领现方式报销费用。
2.员工办理业务需借备用金或周转金的,借款金额应按业务需要量严格控制,一次性支付现金在10000元以上的应由财务派人共同办理。
3.对出差频繁或现金使用较频繁的可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个人备用金标准由项目部在3000元以下根据工作需要核定,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该员工的单月工资额;项目部负责人的周转备用金不得超出10000元。
4.因工作变动员工离开本岗位,必须结清所有借款;如果没有结清借款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负有清收的责任,造成损失的由部门负责人承担损失的70%,财务负责人承担损失的30%。
5.备用金应专款专用,员工不得借支备用金用于工程结算款、机料结算款的支付。
(十)工资及各类奖励发放
1.项目部应严格遵守集团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规定的考勤制度,严格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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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考勤和集团批准工资标准和发放办法计算工资。
2.项目部标准工资和非标准性工资,如奖金、高低温补贴等由项目部计算并代扣代缴个税后,按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规定的报批程序报批后按月发放。
3.项目部发放的各类奖励款项,应按人力资源管理中心与工程和信息化管理中心的要求的报批程序报批后进行发放。
(十一)税、费及上交款项的支付
1.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各级政府的法规应交纳的各种税、费由财务管理中心安排交纳,各项目部按规定在工程所在地以及集团主管税务机关应交的各项税、费应纳入资金计划管理,按资金支付审批流程审批后付款。
2.“营改增”一般计税方法项目在开具发票前需按开票额的3%向集团预交增值税税款,项目部应及时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并传递至财务管理中心税务会计,财务管理中心每月对项目应纳增值税税款进行清算,多交作为留抵税款,留待下期抵扣,少交税款必须由项目部补齐,并在次月5日前汇入集团账户,项目部未按要求预交或补缴税款的,集团将停止为该项目开具发票,并按集团核定利息计收垫付税款的资金成本。
3.按集团公司规定应上缴集团的各项费用依据相关计算表由财务管理中心计算,并由各项目部上缴。
4.业主(或指挥部)代扣代缴税款的必须及时取得完税凭证。 5.跨省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当期开票收入的0.2%向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完成后应及时列回总部,并在15日内将税收缴款证明寄回财务管理中心。
(十二)项目部出纳备用金管理
1.项目部出纳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备用金由出纳负责,项目部负责人、项目财务负责人负连带责任。备用金额度一般不得超过项目部3天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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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开支的需要。
2.项目部出纳必须于每周日下午5点前将《周资金开支报表》报集团财务管理中心。
第九条资金支付时的审批意见及责任 (一)材料款项支付意见及责任:
1.库管员或现场技术负责人应签“已收到××型号/规格××材料多少吨或多少方等”并对收到材料事项的真实性和材料数量的准确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2.机料负责人应签“按合同规定采购,建议支付”、“按计划采购,建议支付”并对采购成本超合同、超计划承担相应责任;
3.试验室负责人应签“质量符合合同文件规定,建议支付”; 4.项目部/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签“审核无误,资金计划内建议支付”或者“审核无误,按合同规定建议支付”并对票据的合法性、审核金额的准确性、是否符合公司规定的支付条件承担责任;
5.项目部/子公司负责人在以上程序签署完整后,应签“同意支付”对整个事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6.出纳应签“已支付”、“已办理”并对支付金额的准确性承担责任。 支付时按1至6的顺序审批。 (二)工程款项的支付意见及责任:
1.计量负责人应根据结算情况签署“计量产值××万元”,“已完工未计量产值××万元”并对确认产值的准确性承担责任;
2.质量负责人应签“施工质量符合合同文件规定”并对质量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3.安全负责人应签“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规范”并对事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4.机料科负责人应签“本次结算扣材料款××万元”对材料款的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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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额扣回承担责任;
5.工程科负责人应签“计量产值属实”、“已完工未计量产值属实”对产值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责任;
6.项目总工程师应签“计量款用于购××材料,按合同规定建议支付”等明确资金的具体用途的语句,对施工队抽逃承担责任;
7.项目部/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签“按合同规定,建议支付”对票据的合法性、票据归集不足、审核金额的准确性、是否符合公司规定的支付条件承担责任;
8.项目部/子公司负责人应签“同意支付”对结算的整体合理性、真实性承担责任。
9.出纳应签“已支付”、“已办理”并对支付金额的准确性承担责任。 支付时按1至9的顺序审批。
签字人员必须签字,如果不签字承担与签字相同的责任。签字不完善支付的由出纳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有不同意见的应签“不同意”;如果在支付金额上有不同意见的应签“按××规定,建议支付××元”。
第十条资金审批与授权管理制度
(一)在资金计划内,项目部及自营工区发生的款项支付和费用报销按下列权限和程序执行:
1.各类材料、机械租赁款项的支付
(1)项目部在50万元以内的支付,由经办人填制《各类资金支付审批单》中《材料支付审批单》或《机械费支付审批单》,填写累计应付金额、累计已付金额、累计未付金额、本次计划支付金额、本次支付后未付金额、合同编号等相关要素,并附上相关附件。审批单上报自营工区库管员或现场技术负责人、机料科负责人、试验室负责人(仅只各类材料款)、自营工区财务负责人和自营工区负责人审批后支付;(附件5:各类资金支付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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