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困境及对策研究
环境;
(3)存在重监管轻扶持的现象,在进入市场和获取服务方面并不便利。 2、信用体系建设滞后
目前我们全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滞后,金融机构缺乏中小企业以往信用记录及相关资料,特别是对中小企业一些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的信用状况无全面、甚至无相应记录。对于管理调查贷款企业的财务和信用状况,这个相对需要更多人力、物力和时间投入的问题来说更是困难重重。
从而导致实际贷款的周期变长,手续繁杂,不能满足中小企业对资金的时间需求。“短、频、快”的特点不能充分得到满足。
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处于起步阶段,企业信用制度没有建立,商业信用遭到破坏,造成全社会的信用危机感,影响经济运行效率,导致银行对企业失去信任。在信用缺失的情况下,为了减少银行的坏账率,从1998年起,我国商业银行普遍推行了抵押、担保制度,纯粹的信用贷款已很少。
3、中小企业担保体系虽已建立但有待完善
经过短短十几年的发展,我国中小企业担保组织已从无到有形成了“一体两翼”多形式的体系。“一体”指国家、省、市三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两翼”指在城乡社区中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互助担保机构与商业担保机构,是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的基础,从事中小企业直接担保业务。到目前,我国担保机构大约有4000多家,其中,开展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的机构为1200家,占总数的近32% 。
但发展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1)目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占全部担保机构的比例较高,而互助担保、商业担保组织发展比例偏低,从而形成直接对中小企业服务的民间机构,反不如政府建立的信用担保机构,以至本末倒置,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有所削弱。
(2)政府难以保持独立性。即使财政性担保机构依据市场规律运作,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还是很难避免来自政府等其他机关部门的行政干扰。目前,部分地区仍然存在领导定项目,担保公司担保的问题,决策失误造成呆、坏账,拖垮担保机构。
(3)资金规模小,缺乏资金补偿机制。担保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所以资金的数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机构的信用能力。自 2000 年起我国各地涌现出了大量的担保机构,并呈直线上升趋势。但在增加的担保机构中,尽管注册资本超过5000万的较大规模的担保公司不断设立,但更多涌现的担保公司则是注册资本在几十万元、上百万元一千万元左右的小规模公司。据相关统计,注册资本金在1亿元以下的占担保机构总量的95%,总体来看规模小,很少有战略投资。特别是欠发达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规模更为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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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以各级地方政府财政资金和资产划入为主,担保费收入为辅。但地方财政资金和资产划入大部分都是一次性的,规模又偏小。政府担保机构不以盈利为主要目标,收取的担保费也很低。由此可见,政府担保机构缺乏资金补偿机制。商业性担保机构资本实力也较小,同样缺乏资金补偿机制。
4、担保机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健全
(1)目前各级担保机构的从业人员普遍存在专业知识结构单一、专业能力较差、风险控制能力较弱的问题,致使担保机构管理水平较低。
(2)过分依赖财政政策支持,非市场化运作制约融资担保公司的发展。 (3)担保风险控制乏力。担保公司的客户大多是经过银行淘汰的比较低端的客户,还贷能力较差,再加上担保机构自身内部控制制度的不完善以及担保过程中的行政指令担保、人情担保和拍脑袋担保,使得担保公司风险加大,从而影响担保公司有效发挥作用。
5、中小企业融资社会化服务体系作用有待加强
完善的中小企业融资社会化服务体系应该是以多层次、多渠道、多形态、多方位为特征的一个服务系统,它应该由官方和民间的各种专门组织机构组成,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辅导、人才培训、财务审计、咨询顾问、信息反馈等服务。但目前,中小企业融资社会化服务体系作用有限,中小企业在寻求服务支持上可以说是求助无门。究其原因有二:一方面,服务机构短缺,服务功能不完善,缺乏专业化服务内容,许多服务机构设在政府部门,很少对中小企业直接开放,而且缺乏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内在动力;另一方面,以商业性为主的服务机构收费昂贵,使大多数中小企业负担不起。
(四)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环境问题更需完善
在我国,关于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法规整体呈现混乱、级别不高、权威性弱的特点,多为一些地方性、部门性的规章。与中小企业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缺失与不尽完善是限制中小企业融资的症结之一。
在直接融资方面,我国资本市场法律制度方面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股票发行、证券交易、信息披露、从业资格认证、会计制度、证券经营机构监管等一系列具体管理法规。但是依据这些法律法规所建立起来的资本市场十分单一,只有主板市场一个途径,而关于第二板块市场、风险投资、社会集资、内部股的操作和管理规则等,有的尚未建立,有的尚不健全。
在间接融资方面,《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也需完善。总体缺少指导中小金融机构运行的法律。同时对于新出现的融资租赁和典当行业没有专门的立法。在融资服务支持方面的法律也不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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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可依的融资体系不可能是完善的融资体系,只有法律规范健全的融资市场才能真正促进企业的发展。但是单个或几个法律并未实际形成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这也就是目前所欠缺的。
第四章 国外中小企业融资制度的比较研究
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过程中,各国逐渐形成了各自的适应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制度,本章选取其中有代表性的美国市场主导型中小企业金融制度模式、日本政府主导型中小企业金融制度模式进行比较。
第一节 美国市场主导型中小企业融资制度
为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现状,1953年美国专门制定了《小企业法案》 (Small Business Act),并根据该法案成立了小企业管理局(the 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SBA),其旨在向小企业提供援助与咨询、保护小企业利益、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和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发展。
除负责制定小企业规模标准、协调其它联邦机构涉及小企业的政策外,小企业管理局还还承担以下职责:1、制定针对小企业的各种优惠贷款计划;2、是建立贷款担保二级市场;3、由小企业管理局指定优先向小企业贷款的金融机构;4、为小企业融资提供履约担保服务;5、是通过小企业投资公司向小企业注入股本投资;6、建立“天使资本”电子网络,借助互联网这一平台吸引民间资本向小企业融资。在上述六类小企业融资中,前四类是债务融资,小企业管理局承担担保职能;后两类是股本融资,小企业管理局承担监管职能。但无论是在债务融资中充当担保,还是在资本融资中实施监管,小企业管理局自身并不直接对小企业融资,而是为商业金融机构向小企业融资创造必要的条件。上述过程中,小企业管理局实际上起着“最后贷款人”的作用,向小企业提供强大的资金支持。在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的统一管理协调下,具体的融资体系包括:
一、贷款担保计划(Loan Guaranty Program)
美国小企业管理局通过向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使中小企业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在操作上,美国中小企业首先向小企业管理局提出申请;小企业管理局对担保事先制定一定的前提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一旦担保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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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小企业管理局向商业银行承诺,当借款人逾期不能归还贷款时,保证支付不低于75%的未偿还部分。但小企业管理局提供的担保贷款不超过100万美元,担保部分不超过贷款总额的75%。
二、小企业投资公司(Small Business Investment Company Program)
经小企业管理局审查和批准,由职业风险投资人以有限责任合伙制或有限 责任公司的形式成立小企业投资公司,向小型成长型公司提供风险投资。SBIC 可从联邦政府获得很优惠的贷款支持,一般能得到不超过9000万美元的优惠融 资。具体的融资形式可以是低息贷款,也可以是购买和担保购买该公司的证券。 获得许可和融资支持的中小企业投资公司,以股本或债权的形式投资于合格的 中小企业,但不能直接或间接地长期控制所投资的企业。
三、美国政府资助
(一)直接贷款
由小企业管理局向那些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发展前景较好的中小企业发放直接贷款,但数量很有限。其具体操作是首先为这些中小企业进行担保,以便从金融机构得到贷款。但是,如果两家以上金融机构均拒绝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或经小企业管理局协调后仍得不到贷款,则由小企业管理局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放贷款。但贷款最高限额为15万美元,贷款利率低于同期市场利率。这也是美国唯一的政府直接资助而且利率低于市场利率的优惠贷款。 (二)自然灾害贷款
小企业管理局向受自然灾害的中小企业提供的自然灾害贷款。这种特殊的帮助,其目的在于使那些经营状况良好的受灾企业得以重建。 (三)中小企业的创新研究资助。
中小企业是美国一支重要的技术创新力量,在美国一半以上的创新是在小企业中实现的,小企业的人均发明创造是大企业的两倍。为了促进美国中小企业的科研开发,根据《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法》,美国国会于1982年制定了中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该计划规定,所有向其它部门划拨研究与开发费用超过1亿美元的政府有关部门,必须按一定的比例向中小企业创新计划提供资金,用于资助中小企业开展科技开发和技术成果转化。该法定的比例具有很强的法律约束力,主要资助有技术专长和发明创造能力的科技人员创建高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均可向小企业管理局申请中小企业创新研究资助,促使他们的专利发明变成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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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除了发挥“最后贷款人”作用外,小企业管理局对小企业融资的促进,还体现在督促商业金融机构执行与小企业融资有关的法律。主要依据是两部法律:一部是《公平信贷机会法》。该法规定:对申请贷款创办企业的个人或规模较小的借款企业不得实行歧视性政策;另一部是《社区再投资法》以及美联储的实施细则。根据该法与相关条例,美国的各类存款金融机构必须为所在社区的小企业提供融资。
第二节 日本政府主导型中小企业金融制度
为改善中小企业融资,日本构建了专门的小企业金融制度,日本的中小企业金融制度是一个结构合理、功能齐全的体系,且有全面的法律保障。它不是通过市场自发,而是通过政府策划形成。日本采取“以法律规范为基础,专门的融资机构和相应的担保体系为保障,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并举,政府、民间团体和中小企业自身三者力量相结合”的办法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取得显著成效。其具体金融制度包括:
一、政策性金融公库系统
该公库系统包括国民金融公库、商工组合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这些公库为中小企业提供低成本长期资金,资金由财政拨款或由财政担保发债,在中小企业的长期资金来源中,以政府直接投资比例衡量,日本在发达国家中是最高的。
二、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
日本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援助以政府设立的专门的金融机构为主,专门设立了3个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以较之民间金融机构有利的条件向中小企业直接贷款。
三、2000多家民间中小金融机构
主要包括:第二地方银行、信用金库及其联合会、信用组合及其联合会、劳动金库及其联合会等。这些民间金融机构在向中小企业融资时,得到了包括政策性金融公库在内的多方面政策扶持。
四、中小企业投资育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