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普法讲座稿(3)

2019-04-13 22:17

六、管辖权异议

所谓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提出管辖权异议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2)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3)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尚未进入实体审理。经过审查,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书,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受诉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在10日内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叁 民事诉讼参加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等。

一、当事人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法院裁判拘束的人。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一般称为原告和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就大多数情形而言,当事人是发生争执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为了保护自身权益参加诉讼的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对他们产生拘束力。

二、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

标的是共同的或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在共同诉讼中共同起诉、共同应诉的当事人就叫做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是日常牛活巾较为常见的一种诉讼形式。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两种类型。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合一判决的共同诉讼。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是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同种类,当事人同意合并诉讼.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

三、诉讼代表人

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涉及众多人利益的群体性纠纷,例如因生产销售不合格商品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案件,环境污染使广大居民遭受损失的案件,有的案件,一方当事人有几十,数百人甚至更多,1991年诉讼法颁行时,确立了诉讼代表人制度。

诉讼代表人,是指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该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诉讼代表人制度分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两种。诉讼代表人制度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具体诉讼由代表人进行而不是由全体当事人进行。二是诉讼代表人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诉讼当事人,又是代表人。由于诉讼代表人也是当事人,所以他们同诉讼结果、同被代表的当事人具有共同的利害关系,这也决定了诉讼代表人在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的同时,也决定了诉讼后果要由诉讼代表人和被代表的当事人共同承担。这些特点诉讼代理人是不具备的。诉讼代表人制度的建立,一方面能够有效地处理群体性纠纷;另一方面有利于简化诉讼程序。

四、第三人

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经本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第三人具有两个法律特征:一是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参加诉讼,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诉讼行为;二是参加诉讼的时间为他人之间的诉讼已经开始。

五、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权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被代理人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视为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其诉讼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诉讼法根据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不同,将代理人分为两种,即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2007年10月28日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2012年8月31日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肆 审判程序

一、第一审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通常适用的程序称为“第一审普通程序”。它是民事诉讼的基础程序,是审判程序中最完整、最系统的程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第一审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特别程序相比,具有两大突出特点:(一)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完整性和系统性;(二)第一审普通程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一)起诉

起诉,是指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主动提出该请求的当事人称为“原告”。我国人民法院奉行“不告不理”原则,即民事纠纷的主体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启动民事诉讼程序,不能对民事纠纷进行审理和判决。因此,起诉是引发民事诉讼程序开始的诉讼行为。起诉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

起诉的条件,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必须具备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实质要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以上四个条件是原告起诉时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缺一不可。

2.形式要件

当事人起诉除应具备实质要件外,还要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即起诉方式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方式有书面起诉和口头起诉两种。《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只有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才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将原告口头起诉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起诉状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书面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起诉状应包括如下内容:(1)当事人概况(2)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受理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审查原告的起诉,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一种诉讼行为。诉讼程序是由原告的起诉引起的,但只有在起诉被人民法院受理之后,诉讼程序才能真正开始。因此,决定诉讼程序开始的行为不是原告的起诉行为,而是人民法院的受理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审查起诉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是否符合起诉条件。(2)是否重复起诉。(3)是否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案件。(4)是否属于依法在一定时期内不得起诉的案件(5)其他应该审查的事项,主要是:①起诉手续是否完备,起诉状内容是否明确。对于手续不完备、内容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限期让起诉人补正。②起诉人是否有诉讼行为能力。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要查明是否有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指定代理人。③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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