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普法讲座稿(7)

2019-04-13 22:17

(一)逐个审查。

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65条规定,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1)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2)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3)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5)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二)综合审查。

民事证据规定》第66条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三)对民事诉讼证据的认定

认定民事诉讼证据,是指审判人员在审查证据的基础上,对个别证据和全部证据证明力进行分析并得出结论的一种诉讼行为。认定证据时应注意下列几点:

1.法官依法独立认定证据。

2.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1)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2)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3)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4)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另外,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也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3.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

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4.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5.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6.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7.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8.下列情况下的证据不能加以认定:(1)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2)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陆 执行程序

执行是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司法执行权,强制义务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给付内容的一种诉讼活动。执行是与履行相对而言的。履行是义务人自动完成义务,也称为“自动履行”。执行是人民法院采用强制手段实现权利人的权利,故又称为“强制执行”。

执行工作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有执行依据,即法律文书。(2)执行依据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尚未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付诸执行。(3)执行依据必须具有给付内容。(4)以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无故拒不履行义务为前提。(5)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才予接受。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

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执行管辖,是指对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民事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和哪一个人民法院负责办理的具体分工和权限。由人民法院制作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的执行由制作该项法律文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管辖。

执行程序的开始方式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形:申请执行与移交执行。

执行措施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强制执行所采取的手段和方法。我国《民事诉讼法》根据执行标的的特点,规定了相应的执行措施。1、对被执行人存款的执行措施。2、对被执行人薪金收入的执行措施。3、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措施4、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5、对被执行人的行为的执行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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