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普法讲座稿(5)

2019-04-13 22:17

上诉的提起,是指上诉人通过法定程序,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对方当事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便于原审人民法院对上诉状进行审查和及时报送有关材料。

4.上诉的受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人提交的上诉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移交的上诉状后,应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被上诉人,并告知其在15日内提出答辩状。对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诉讼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上诉人的上诉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

5、上诉的撤回

上诉的撤回,是指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的上诉至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宣告前,上诉人撤回上诉请求的诉讼行为。上诉人在第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认为自己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或接受一审法院的裁决,可以向第二审法院申请撤回自己的上诉。

6、上诉案件的审理

上诉案件的审理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4条的规定,首先应依照第二审程序的规定进行审理;第二审程序无规定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这表明上诉案件的审理程

序与第一审普通程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根据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196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诉案件原则上都应当开庭后审理,只有在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且对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的,才可以不开庭而径行作出判决。可见,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安吉娜开庭审理应是“常态”,而对于不开庭审理的径行判决则是特殊情况下的“非常态”。

7、上诉案件的裁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判决:(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具有如下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非经审判监督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撤销判决、裁定,或变更判决、裁定的内容。此外,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有给付内容的,承担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必须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上诉案件审结期限。《民事诉讼法》第17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在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这是上诉案件法定的期限,一

般不能变更。但立法考虑到某些案件的复杂性,所以《民事诉讼法》又规定,如有特殊情况,在三个月内不能结案,需要延长审结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限。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对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审结期限,不能延长,这是由裁定的性质决定的。

三、审判监督程序

1、概念及特点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法院、检察院或当事人提起或申请,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它又被称为“再审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独立的审判程序。就其性质而言,审判监督程序是纠正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的一种补救程序,即是不增加审级的具有特殊性质的审判程序。它有以下特点:(1)审理的对象是生效的法律文书。(2)发生的原因是生效裁判确有错误。(3)程序发动的方式是法院决定再审或检察院提起抗诉或当事人申请再审。(4)审理的侧重点不同。(5)没有专门设置自己的审理程序。

2、再审程序的发动 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

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对本院、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享有审判监督权。基于这一权力,他们可以对确有错误的已生效判决和裁定提起再

审。

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审判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活动。对于未生效的裁判,人民检察院不能行使抗诉权。

当事人申请的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调解书,认为有错误的,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再审的诉讼行为。当事人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法定诉讼代理人代为申请再审。申请再审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

3、再审案件的审判

案件进入再审应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按原审程序重新进行审理。

伍 民事诉讼的证据与证明

一、证据概述

证据是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经过法定程序认定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资料,是诉讼活动的中心和基础。证据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客观性:其一,有些证据是客观存在的,如书证、物证等;其二.有些证据,只能要求其客观地反映事实,如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勘验笔录等。(2)关联性:与待证事实相关。(3)合法性:程序合法即如果由法院收集证据,必须由两人以上进行。以侵害

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收集到的证据.或者是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收集到的证据,是不合法的。

二、证据的种类 1、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

2.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当事人在用物证来证明案件中的待证事实时,应当提供原物。如果当事人提交原物有困难,经法院核对无误后,可以提交复制品。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4.证人证言

证人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5.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指诉讼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就他们对案件事实的感知和认识所发表的陈词及叙述,依靠当事人陈述,可以反映案件事实的全部或部分面貌。

6.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鉴定人依据科学知识对案件中的有关专门性问题所作的分析、鉴别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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