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即电子证据,是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是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证据类型。
8.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诉讼中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物证和现场进行勘察检验所作的记录,是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定权力所实施的证据调查行为的结果。
三、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即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又称待证事实。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通常包括以下方面: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法事实;权利或法律关系产生所依据的事实(原告举证);权利或法律关系消灭所依据的事实(被告举证);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所依据的事实(被告举证);妨害权利或法律关系产生所依据的事实(被告举证)。
四、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的分担: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事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合同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合同纠纷诉讼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
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距离证据的远近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五、证明标准
我国民事诉讼中实行“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后,在内心有相当大的把握相信该事实已经发生,并且已经发生的可能性大于没有发生的可能性。
证明标准在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中是有差异的,自由和生命是高于一切的,所以为了慎重起见,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要远远高于民事诉讼的。在各国,刑诉讼的证明标准规定为:排除合理怀疑。
六、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关证据收集、运用和判断的法律准则。我国民事诉讼具有以下证据规则。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又称合法性规则,是指收集证据必须依法进行,违法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如《民事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最佳证据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即原始证据应优先于派生证据被提供和
被采用。当事人应当提供原始证据,法官应当采用原始证据来认定事实。有如下理由之一的,可以提供和采用派生证据:(1)原始证据灭失或丢失,不能或难以找到的;(2)原始证据被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掌控着,当事人无法提供的;(3)原始证据不能移动或体大笨重,不能或不易提交到法庭上的。《民事证据规定》第77条对人民法院就不同种类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大小的认定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也体现了最佳证据规则的精神。
3.补强证据规则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某一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只有在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补充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定案根据。补强证据规则适用于以下主要情形:(1)证人证言的补强。比如,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等。(2)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的补强。难以识别是否被删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根据。(3)无法与原始证据核对的派生证据的补强。(4)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的补强。
4.庭前证据交换规则
庭前证据交换,是指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相互就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材料出示给对方,并就对方的证据材料发表意见和看法的活动。
5.公开查证规则
公开查证规则是指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当保密的证据外,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当庭出示,在公开审理的法庭上经双方当事人辨认、质证。未经当庭查证的证据,不得径直作为定案根据。
6.交叉询问规则
交叉询问规则,是指由当事人或其律师在法庭上对证人进行的盘诘性询问。
七、证据的收集
1、当事人收集、提供证据
当事人收集、提供证据的时间,又称为举证时限,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或约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材料,超过该期限即丧失提出证据的权利,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一种民事诉讼制度。
如果属于“新的证据”,不受上述举证时限的约束。(1)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其一,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其二,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2)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其一,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其二,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此外,当事人经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也可视为新的证据。
2、法院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下列情况下法院应主动调查收集证据:(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3.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八、证据的保全 1.证据保全的概念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有可能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进行固定和保护的制度。证据保全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诉前证据保全;另一种是诉讼证据保全。
2.证据保全的条件
(1)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2)要保全的证据必须与本案的证明对象具有关联性。 (3)证据保全不得迟于举证时限届满前的7日提出申请。 3.证据保全的程序
(1)证据保全申请。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2)证据保全的审查决定。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当事人不提供的,可以驳回其申请。
4.证据保全的方法
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九、证据的审查与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