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组织代表人的资格以及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资格和代理权限。
审查起诉的过程,也就是决定案件是否受理的过程,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人民法院立案后,经审查发现原告确实没有起诉权,案件属于不应受理的,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需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人民法院通过审查起诉,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且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三)审理前的准备
审理前的准备,就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进入开庭审理之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准备性的诉讼活动。审理前的准备的主要目的是为开庭审理案件作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以保证庭审顺利和有效地进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5条至133条的规定和民事审判实践,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有以下内容:(一)在法定期间内及时送达诉讼文书(二)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三)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告知当事人(四)审核诉讼材料(五)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六)追加当事人(7)证据交换(八)其他准备工作
(四)开庭审理
1、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结束后,诉讼即进入开庭审理阶段。开庭审理,又称“法庭审理”,是受诉法院在完成审前准备后,于确定的日期,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定形式和程序,在法庭上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活动。
2、开庭审理的程序
开庭审理分为六个阶段进行:庭审准备、宣布开庭、庭审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和宣告判决
庭审准备:传唤、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布开庭审理公告。
宣布开庭: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
法庭调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的规定,法庭调查的顺序是:(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四)宣读鉴定意见;(五)宣读勘验笔录。
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当事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法庭调查的事实、证据提出自己的看法,陈述自己的意见,并互相进行辩驳,是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主要形式。法庭辩论的顺序是: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4)相互辩论。法庭辩论终结时,由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依次征询他们的最后意见。同时在法庭辩论终结时,对于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合议庭评议。评议时实行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但少数人的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笔录由书记员制作,笔录必须经合议庭全体成员签名后有效。
宣告判决,凡开庭审理的案件,无论是公开审理或依法不公开审理的,都必须公开宣告判决。公开宣告判决有两种形式:其一,当庭公开宣判。即在合议庭评议结束后立即宣告判决。人民法院当庭公开审判后,应在十日内向有关人员
发送判决书。其二,定期公开宣判。即在法庭审理日之后的某个日期公开宣告判决。定期宣判离庭审终结的最长时间法律未作规定,从立法精神来看,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宣判,宣判日期不宜与庭审终结日相距过久。凡定期宣判的,宣判完毕即发给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对有关诉讼程序的问题所作的判定)。
3、案件审结期限
审限,是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五)对开庭审理特殊情况的处理 1、撤诉
撤回起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宣告判决前,原告撤回起诉的一种诉讼行为。撤诉后,人民法院便不能对该案继续行使审判权,有关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应退出诉讼。可见,撤诉是一项十分重要的诉讼行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撤诉分为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两类。撤诉仅仅是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导致对实体权利的处分,在法律上视为未起诉。原告在撤诉后对同一诉讼标的以同一诉讼理由仍有起诉的权利。简言之,原告撤诉后,今后可以再起诉。
2、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指某一方当事人无故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它是相对于双方当事人都到庭后所作的对席判决而言的。
3、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传唤或通知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公告开庭日期后,或者在开庭审理时,由于出现法律规定的原因,而另定日期重新开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延期审理与审判实践中常见的休庭不同。休庭是一次连续的开庭过程当中的暂停,如案件当天不能审结,就需要休庭后次日再进行审理,又如审判人员需要退庭研究问题也可以休庭。休庭都是在正常情况下发生的,且时间很短。延期审理则是开庭过程的中断,即原定的开庭无法如期进行,或开始后不得不中断,而需要另定日期重新开庭。延期审理只能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才能适用。
4、诉讼中止
诉讼中止是指在民事诉讼进行中,由于发生某种特定原因,使诉讼程序暂时停止。比如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参加诉讼。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不同,延期审理仅是开庭日期的后延,且恢复庭审的日期通常是可以确定的。诉讼中止则是整个诉讼程序暂时停止,恢复诉讼的日期往往不能确定,有时甚至今后是否恢复诉讼也不能确定。
诉讼中止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人民法院复议。诉讼中止原因消除后,即应及时恢复诉讼程序。
5、诉讼终结
在诉讼程序进行中,因一方当事人死亡而出现的某种特殊情况,使诉讼程序的继续进行成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义,从而结束整个诉讼程序的,就叫诉讼终结。
第一百五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简易程序)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二、第二审程序 1、概念
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请求上一级法院进行审判,上一级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上诉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称为“第二审程序”。
2、提起上诉的条件:(1)提起上诉的必须是依法享有上诉权或可依法行使上诉权的人.(2)提起上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裁定。(3)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对一审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4)应当提交上诉状。
3、上诉的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