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SG-GZPG210002-2016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生产问责实施细则(2016版)
2016-02-01 发布 2016-02-01 实施
目 次
1 总则·····························································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职责·····························································3 5 管理内容与方法···················································4 6 附则····························································13 附录A:“说清楚”管理流程··········································14 附录B:安全生产问责管理流程·······································15 附录C:“说清楚”事故(事件)类型和时限要求表·······················16 附录D:安全生产事故(事件)责任人行政问责标准······················18 附录E:事故(事件)经济处罚标准·····································24 附录F: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认证等级调降标准·························24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问责实施细则(2016版)
1 总则
1.1 为规范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各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问责管理,加强责任追究,促进各级安全生产责任的逐级传递和有效落实,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电力行业有关规定和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问责管理规定》,结合贵州电网实际,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明确了问责事故事件范围、问责方式、问责对象与依据、问责标准和问责实施等内容和要求。
1.3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65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3号)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9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21号)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24号)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安全生产令》(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 第1号)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 第2号)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令》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监察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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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试行)》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问责管理规定》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惩处规定》(Q/CSG215001-2014)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南方网人资〔2013〕43号)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惩处管理实施细则》(Q/CSG-GZPG215022-2014)
《贵州电网公司员工业绩考核管理实施细则》(Q/CSG-GZPG215015-2014) 《贵州电网公司领导人员管理规定》(Q/CSG-GZPG215025-2014) 《贵州电网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关于优化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审核评级和运行监督的通知》(南方电网安监〔2015〕5号) 3 术语和定义 3.1 安全生产工作
是指电力生产(包括但不限于发电、输变配电、供电、调度、检修、试验、营销等)和电力建设(包括但不限于发电、输变配电工程的施工、调试和监理等)的安全工作。 3.2 生产经营单位
是指公司所属直属机构、以从事电力生产和电力建设为主要业务的各级公司。
3.3 公司系统
是指与公司有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组合。产权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3.4 安全生产问责
是指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对有关责任人员因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不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原因,并造成电力事故(事件),以及违反事故(事件)调查规定等情形,依照本规定追究其责任(以下简称“问责”)。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安全生产问责主要包括员工行政惩处,及约谈、说清楚、通报批评、中断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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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记录、调降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等级和安全生产年度绩效考核。 3.5 有责任的事故事件
是指发生事故事件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在电力生产工作中因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违背客观规律或违反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等造成的负有领导责任、管理责任、执行责任或直接责任、间接责任的事故事件,可分为全部责任事故事件、主要责任事故事件、同等责任事故事件、次要责任事故事件。 3.6 人员失职导致设备非计划停运
现场工作或与现场工作直接相关的人员由于失职行为,直接造成的设备非计划停运或被迫停运,包括恶性误操作、一般电气误操作和工作失职误动作。 4 职责 4.1 各级安委会
负责审核或批准安委会办公室提出的问责建议。 4.2 各级安委会办公室
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研究提出问责建议,负责组织协调各专业管理部门实施约谈、说清楚、通报批评等,督促问责决定的具体执行。 4.3 各级人事管理部门
按照问责决定,依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 4.4 各级人力资源部门
按照问责决定,依据人员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考核评价、停发部分工资、用工管理、教育培训等。 4.5 各级企业管理部门
按照年度组织绩效安全考核标准,负责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组织绩效考核。 4.6 各级专业管理部门
负责配合安委会办公室研究提出问责建议,负责组织实施本专业约谈,参与说清楚工作。
4.7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
依据有关规定,负责中断相关责任单位的安全记录、调降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认证等级、提出安全生产年度绩效考核建议等。 4.8 各级工会组织
负责依法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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