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问责实施细则(2016版) - 图文(3)

2019-04-15 20:29

(5)发生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或一年内发生2起的,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分别给予警告至记过;或一年内发生3起以上的,分别给予警告至记大过。

(6)一年内发生3起以上的,对公司有关分管副职由网公司按照《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问责管理规定》进行问责。

5.5.6 发生对公司有较大不良影响的其他电力生产安全事件,按照以下规定问责:

(1)对主要责任者、对次要责任者,分别给予警告至撤职;

(2)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至撤职; (3)发生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公司相关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分别给予警告至降级。

5.5.7 发生有责任的一级电力事件,按照以下规定问责:

(1)对主要责任者予以警告至记大过。 (2)对次要责任者予以警告至记过。

(3)对主要、次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予以警告至记过。

(4)对负有事件责任的管理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予以警告,1年内重复发生同样原因和责任事件的予以记过。

(5)对负有事件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予以警告,1年内重复发生同样原因责任事件的予以记过。

5.5.8 发生有责任的二级电力事件,按照以下规定问责:

(1)对主要责任者予以月度业绩50%考核。 (2)对次要责任者予以月度业绩20%考核。

(3)对主要、次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予以月度业绩20%至50%考核。

(4)对负有责任的管理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予以月度业绩20%考核至50%考核(C级)。

(5)对1年内重复发生同样原因责任事件的责任部门(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予以年度业绩20%考核。

5.5.9发生有责任的三级电力事件,按照以下规定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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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主要责任者予以月度业绩20%考核。 (2)对次要责任者予以月度业绩10%考核。

(3)对主要、次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予以月度业绩10%至20%考核。

(4)对负有责任的管理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予以月度业绩10%考核。 (5)对1年内重复发生同样原因责任事件的部门(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予以年度业绩10%考核。

5.5.10发生事故隐瞒、谎报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问责:

(1)主要策划者、参与者,分别给予降级至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2)主要策划者、参与者所在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分别给予记过至撤职;

(3)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分别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对公司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由网公司按照《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问责管理规定》进行问责。

(4)发生隐瞒重要情节、提供伪证、隐藏证据、干扰阻挠调查等情形,导致事故事件调查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无法得出正确结论,以隐瞒、谎报论处。

(5)发生事故事件隐瞒、谎报情形,由所在单位发现并按本规定问责的,不再追究所在单位的责任。

5.5.11 事故事件责任人的行政惩处及经济惩处

5.5.11.1 对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负有责任的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公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公司行政正职及有关副职(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的行政、经济惩处标准(见附录D、E)。

5.5.11.2 对事故(事件)单位领导班子党委或支部书记等成员的问责,比照本单位同级行政领导相同问责的原则执行。

5.5.11.3 县(区)级供电局负责人的行政问责参照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能部门标准进行问责。

5.5.11.4 对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责任人员的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5.5.11.5 被问责人员予以撤职问责后,在其处分期间内,不能再担任其它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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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1.6 被问责人员的行政问责若为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时,则对其不再执行经济问责。

5.5.11.7 县(区)级供电局负责人的经济问责参照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能部门标准进行问责。

5.5.11.8 经济问责的罚金收入由本单位财务部按有关规定处理。 5.6 问责实施

5.6.3 问责实施程序(安全生产问责管理流程详见附录B)

5.6.3.1各单位安委会办公室应在电力事故事件调查报告书得到批复同意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调查组的处理建议对相关责任人员提出有关问责意见,行政惩处问责意见提交各单位安委会审核,经各单位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由相应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执行。经济处罚问责意见由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相应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执行。

5.6.3.2对公司管理人员实施问责的,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应在电力事故事件调查报告书得到批复同意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调查组的处理建议对相关责任人员提出有关问责意见,行政惩处问责意见提交公司安委会审核,经公司党组批准后由公司人事部执行。经济处罚问责意见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执行。

需公司对所属单位进行业绩考核的,业绩考核意见由安委会主任审批同意后企业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执行。

5.6.3.4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本单位问责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5.7 其他问责 5.7.1 约谈

(1)对发生有影响的电力事件、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等情形,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或专业管理部门根据管理需要,组织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约谈。

(2)发生上述需约谈的情形后,相关安全监管部门或专业管理部门应在相关情形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约谈。 5.7.2 说清楚

5.7.2.1 事故事件责任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到公司“说清楚”,管理流程详见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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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2发生需向公司“说清楚”的事故(事件)后,责任单位应组织或参与调查,牵头组织编写说清楚材料,经单位领导审定后提交公司安全监管部审核。由公司组织召开说清楚会议,参会人员应包括:公司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或其他公司领导)、公司安全监管部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事故责任单位安全监管部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

5.7.2.3发生行政问责的事故事件,事故事件责任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分子公司说清楚(规定时间要求见附录C)。除了3人以下重伤一般人身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以下一般设备事故、恶性误操作事件外的其它行政问责事故事件,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南网公司说清楚。 5.7.3 通报批评

(1)发生事故事件未达到行政惩处问责标准、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等情形,且性质严重、有不良后果的,可对相关单位或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2)通报批评由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提出,报安委会或有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5.7.4 中断安全记录

(1)发生《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规定中断安全生产记录的事故事件,给予责任单位中断安全记录。

(2)各单位应及时通报事故事件责任单位中断安全记录的情况。 5.7.5 调降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等级

(1)因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系统管理不到位,导致安全生产存在突出问题(见附录F),给予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调降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等级。

(2)南网公司有关专业部门或分子公司及其专业部门提出调降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等级的建议,涉及取消或降低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等级认证、复审成绩、钻级或星级的,经南网公司安全监管部审核,由南网公司研究后实施。涉及警告的,由贵州公司实施。 5.7.6安全生产年度绩效考核

(1)发生安全绩效考核的事故事件,对责任单位在年度绩效中予以考核。 (2)各级安全监管部依据年度考核标准提出年度绩效考核建议,提请各级企业管理部门审核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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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承包商人身事故问责

在公司外包工程中发生的承包商人身事故,依据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委托的有关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对认定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公司业主项目管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问责:

(1)对负有主要责任的业主项目管理单位,按照公司系统同等级事故安全绩效考核及问责标准执行;

(2)对于负有同等责任的业主项目管理单位,按照公司系统同等级事故安全绩效考核标准的50% 进行考核,并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3)对于负有次要责任的业主项目管理单位,按照公司系统同等级事故安全绩效考核标准的20% 进行考核,并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5.8 回顾与改进

5.8.1 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应根据国家和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要求,对安全生产问责管理工作进行回顾、总结与改进。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按照公司制度管理的规定,定期对本细则进行修改完善,确保其适宜性。

5.8.2 各单位针对本细则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及时向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反馈意见和建议。 5.9 记录保存

安全生产问责记录应由相关部门保存至少10年以上。 6 附则

6.1 本规定中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2 本规定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管部)负责解释。

6.3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公司2015年发布的《贵州电网公司安全生产问责规定实施细则(2015版)》(Q/CSG-GZPG210005-2015)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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