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G/TJ08-45-2005)(2)

2019-04-22 16:51

1.0.1 为了贯彻执行原国家教委《幼儿园工作规程》和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使学前教育适应本市经济社会的发展,适应本市幼儿园设施现代化和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推进素质启蒙教育对园舍条件与环境的要求,创造适合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办园条件和育人环境,加强幼儿园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合理确定并正确掌握建设标准,确保幼儿园园舍建设的规划和设计质量,提高建设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新建普通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改建和扩建幼儿园可参照执行。新建实验性、示范性、寄宿制以及有特殊要求的幼儿园,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和建设标准可适当提高。

1.0.3 幼儿园的园舍建设,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和节约用地的原则。新建幼儿园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先规划后建设,必须满足各项用地指标和使用功能的要求,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应有适当的超前性。

1.0.4 幼儿园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2 术 语

2.0.1 普通幼儿园 The ordinary kindergarten

除市、区(县)实验性、示范性、寄宿制和特殊教育以外的一般全日制幼儿园。幼儿园招收0~6岁的婴幼儿(统称幼儿)。 2.0.2 早教指导班 Early learning center

为社区0~3岁散居的婴幼儿和家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示范和指导服务的班。

2.0.3 窗地比 The ratio of the window size to the floor area

窗玻璃有效透光面积与室内使用面积之比。

2.0.4 绿地率 Greening rate or ratio of green space

指幼儿园用地范围内,绿化用地总面积占幼儿园用地面积的百分比。

2.0.5 中心城 Downtown area

指外环线以内的地区(参见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的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格标题)。

2.0.6 中心城外 The external area of downtown

指外环线以外的地区。

2.0.7 日照有效时间 The effectual sunlight-hour

日照的有效时间是根据建筑物的朝向确定。建筑物朝向正南向或南偏东(偏西)10~150,日照有效时间为9:00~15:00; 建筑物朝向南偏东160~300, 日照有效时间为9:00~14:30;建筑物朝向南偏西160~300,日照有效时间为9:30~15:00。(其它朝向略)

2.0.8 室深系数 Room deep cocfficient 指窗洞上沿离室内地面的高度与房间进深的比值。

3 建设规模、设点布局、选址与总平面设计

3.1 建设规模

3.1.1 建设规模

幼儿园的建设规模不宜过大,一般宜按10班(早教指导班1班、托儿班3班,幼儿班6班)或15班(早教指导班1班、托儿班5班,幼儿班9班)规模设置。

幼儿园除早教指导班(0~3周岁)外,托儿、幼儿班宜按6个年龄段分班:

托小班(1周岁~1周岁半)、托中班(1周岁半~2周岁)、托大班(2周岁~3周岁);

幼小班(3周岁~4周岁)、幼中班(4周岁~5周岁)、幼大班(5周岁~6周岁)。

3.1.2 班额人数

早教指导班和托儿班每班人数不应超过20人,幼儿班每班人数不应超过30人。

3.2 设点布局

3.2.1 幼儿园设点布局,应根据地区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密度、人口发展趋势以及城市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原则: (1)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主干道干扰;

(2)幼儿园应具有合理的规模效益和较好的社会效益。

3.2.2 新建住宅区应规划建设规模适宜的幼儿园。每1万人口的住宅小区应配建15班规模的幼儿园一所,其千人指标不宜低于表3.2.2的规定。

表3.2.2 居住小区1万人口幼儿园配建“千人指标”

单位:(㎡)

区 域 中心城外 中 心 城

3.3 选址

15班幼儿园390名幼儿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5510 7198 5510 6490 千 人 指 标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551 720 551 649

3.3.1 新建的幼儿园,园址应选在空气流通、日照充足、排水通畅、场地平整、远离污染源、河道的地段,应靠近居住小区的绿化地带。应避开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等。

3.3.2 幼儿园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垃圾及污水处理站等环境喧闹、杂乱或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毗邻。

3.4 总平面设计

3.4.1 幼儿园的总平面布置应因地制宜,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应按保育、教育、游戏活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方便使用管理,避免相互干扰,有利交通疏散。

3.4.2 幼儿园建筑与邻近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本市规划、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应保证有良好的建筑朝向、日照和通风。托儿、幼儿活动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3h;中心城幼儿园的托儿、幼儿活动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2h。室外游戏场地应保证有一半以上的活动场地面积在冬至日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2h。

3.4.3 幼儿园建筑应合理组合,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应力求体现幼儿保教建筑的内涵。园内绿化应结合使用功能和特点及建筑景观等要求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园舍建筑应与周围建筑风格、形式相协调。 3.4.4园内的主要道路应根据通行和消防要求建设。

3.4.5室外给排水、燃气、电力、通讯等管线,应根据总平面布置的要求合理设计,污水应纳入城市系统的污水排放管理。应按防火规范要求设置消防栓。用电负荷应留有余量。室外管线应采用地下管暗设。

3.4.6幼儿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有利于人流疏散,不宜设在交通主干道。园门外侧必须留有缓冲地带。

4 用地面积指标

4.1 一般规定

4.1.1 幼儿园用地应包括园舍建筑用地、室外游戏场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 4.1.2 建筑用地应包括建筑物占地、四周道路、部分活动场地等用地。 4.1.3 室外游戏场地应包括共用游戏场地、分班游戏场地、30m直跑道、活动器械场地、沙坑等,部分场地宜与集中绿地结合布置。

4.1.4 绿化用地应包括集中绿地面积和种植园地、房前屋后、道路两侧的零星绿地面积。

4.2 用地面积指标

4.2.1 根据幼儿园的不同规模,其用地面积和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不宜低于表4.2.1-1、4.2.1-2的规定。

表4.2.1-1 幼儿园用地面积及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中心城外) 单位:(㎡)

规 模 用地面积 生均指标

表4.2.1-2 幼儿园用地面积及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中心城) 单位:(㎡)

规 模 用地面积 生均指标

10班 4510 17.35 15班 6490 16.64 10班 5535 21.29 15班 7198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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