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室 75Lx(距地面0.8m) 卫生间、走廊、门厅、库房等 30Lx(地面)
③ 各房间内应根据需要配置电源插座,托儿、幼儿用房插座离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7m,并有保护盖板。
④ 保健及观察室、厨房备餐间和托儿、幼儿等用房宜安装紫外线灯具和显示开启的指示灯。紫外线灯安装应距地面2.5m左右,安装数量以1.5W/m3计算。 6.0.18 托儿、幼儿活动室、办公等用房的固定设施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活动室宜设置电话、有线电视和网络终端。 2 行政办公用房宜设置电话及网络终端。 3 园内重点部位应设防盗报警装置。
4 园长室、传达值班室应配备与110联通的紧急按钮装置和若干防卫器械。 6.0.19 食堂、厨房装修标准及设施配置应符合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上海市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办法》(沪卫卫监[2003]24号)的要求。厨房应设置出屋顶的垂直烟道。
6.0.20 保健及观察室装修标准和设施配置应符合上海市卫生局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6.0.21 其他附属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安全、美观、通透的围墙(或隔离设施),并应安装安保监视系统。
2 应根据消防要求在园内和建筑内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 3 宜在显要位置设置旗台、旗杆。 4 宜设草坪或塑胶活动场地。 5 宜设置教工自行车停车棚。
6.0.22 各种用房内部的家具、活动器具、电器设备的设置宜按教育部门的有关要求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