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建筑面积指标
5.5.1 幼儿园各类用房按使用面积配置,并按综合平面利用系数折算建筑面积。平面利用系数K值宜为0.6。
5.5.2 根据幼儿园的不同规模,其园舍建筑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指标不宜低于表5.5.2的规定。
表5.5.2 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及生均建筑面积指标表 单位:(㎡)
规 模 使用面积 建筑面积 生均指标
注: 上表建筑面积以墙厚240mm计算。
10班 2322 3870 14.88 15班 3306 5510 14.13
6 园舍主要建筑标准
6.0.1 园舍的建筑标准,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应根据各
类规范,标 准,使用功能和城市建设规划要求确定。
6.0.2 幼儿园的托儿活动室宜在二层以下(含二层),幼儿活动室宜在三层以
下(含三层)。 其它生活、办公等辅助用房的层数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6.0.3 建筑结构形式应根据园舍的使用要求、发展需要和上海地区抗震设防的
要求确定。 各类用房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或混合结构,楼面板和屋面板应为钢筋混凝
土现浇板。 6.0.4 建筑耐火等级,楼房不应低于二级,平房不应低于三级。 6.0.5 园舍主要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托儿、幼儿活动室、卧室、专用活动室等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1m。 2 办公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8m。 3 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6m。
4 其它用房的室内净高宜根据使用要求及面积大小确定。
6.0.6 幼儿园的入口、道路、门厅走廊和厕所等,应按照《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 (DGJ08-103-2003)的规定设计。 6.0.7 门厅、走廊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幼儿园的门厅宜宽敞,应有利于人流集散通行和短暂停留。 2 单面走廊净宽不应小于1.8m,中内廊净宽不应小于2.4m。 3 北向走廊应加窗封闭。
4 厨房和幼儿就餐点不在同一幢建筑内时,应有雨蓬连廊连接。
5 幼儿出入的门厅和走廊不应设台阶。地坪有高差时,应采用防滑坡道。 6.0.8 楼梯设置的数量、宽度、位置和形式应满足使用要求,除符合防火规范
规定外, 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楼梯间应有直接天然采光。疏散楼梯不得采用螺旋形或扇形踏步。 2 楼梯的梯级高度要适合幼儿使用特点,楼梯踏步高度不应大于150㎜,
宽度不应小 于260㎜,楼梯井宽度不应大于200㎜。
3 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梯段两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600㎜。
4 楼梯垂直栏杆间的净距不应大于110㎜。
5 利用楼梯平台向下做滑梯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6 幼儿园宜设置电梯一部。
6.0.9 屋面应有可靠的防水、隔热、保温措施。
6.0.10 安全防护栏杆(栏板)的构造应采用不可攀登形式,并应符合以下规
定。 1 凡利用屋面做活动场地,其四周应筑有不低于1.2m高的女儿墙,并应在内侧设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净高不应小于1.2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
2 外廊、阳台的栏杆(或栏板)净高度不应低于1.2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 6.0.11 托儿、幼儿活动室、卧室及多功能活动室的楼地面应做木地面或其他软性地面。 门厅、走道、楼梯间应做防滑地面,餐厅、厨房、卫生间等用房宜做防滑、耐磨、
易清洁地 砖地面,同时应有可靠的防水和排水设施。 6.0.12 幼儿园用房的门窗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根据幼儿及教养员使用的特点,门窗应方便开启、清洁、耐用,有利于
采光通风, 门窗开启后不得影响使用和通行安全。
2 凡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在距地0.6~1.2m高度内应安装安全玻璃,并在
距地700㎜ 处设幼儿专用拉手。门的双面均宜平滑,无棱角,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托儿用房的外门应增设格栅腰门。
3 托儿、幼儿活动室南廊内侧的窗户可做成低窗台,其余窗户立樘高度不
应高于0.6m, 并设竖式防护栏,距楼地面1.3m内的楼层外墙窗应设固定窗。
4 活动室、卧室、办公室、多功能活动室均宜设置窗帘箱。各类用房的外窗可根据实
际情况设置纱窗。
6.0.13 建筑内装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为确保幼儿身体健康,建筑内装修材料应符合室内装饰材料的卫生标准,其室内空气质量应达到《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的要求。室内环境防污染应按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执行。
2 墙面粉刷应符合适用、经济、耐久、美观的要求,内墙粉刷色彩要力求明亮活泼,所有内墙的阳角和方柱应做成小圆角。活动室和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墙面,应具有能展示教材、作品和环境布置的条件。
3 托儿活动用房距地800㎜以内的墙面及走廊应做成软性墙面。 4 门厅、走廊、楼梯间宜做易清洗、不易污损的墙裙。卫生间,厨房内墙面做易清洁磁砖护壁至天棚。
6.0.14 建筑外装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建筑外墙面应严防雨水渗漏,建筑节能应符合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107-2004)。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按国家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CJ134-2001)的规定执行。 2 建筑外墙面应根据地区建设规划和园内景观的整体要求,因地制宜地进行装修,其色彩应与周围建筑环境相协调。对外墙的大片实墙面,宜根据儿童的情趣和特点,适当布置一些儿童喜爱的图案或装饰。
3 幼儿经常接触的1.3m以下的外墙面不应粗糙。
4 建筑外装修材料应符合环保和建筑节能要求,有条件的应充分利用太阳
能设施供 热。
6.0.15 托儿、幼儿卫生间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卧室,并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 2 幼中班和幼大班的男、女厕位应合理分隔。
3 每班卫生间宜配置市售成品幼儿专用坐便器、小便器或设置瓷砖贴面砖砌的大便槽、小便槽,大便槽应设置幼儿扶手。其数量不得低于以下规定:
大便器4个或大便槽3.0m 小便器4个或小便槽2.5m
4 每班卫生间的盥洗池高度宜为500~550㎜,宽度宜为400~450㎜,水龙头的间距宜为350~400㎜。幼儿洗手、淋浴设备及污水池数量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洗手龙头: 6~8个 淋浴龙头: 2个 污水池: 1个
6.0.16 教工厕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厕所应就近设置,男女分设。 2 传达室应设厕所。
6.0.17 室内环境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托儿、幼儿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专用活动室等用房的朝向宜南向布置。
2 托儿、幼儿活动室的室内采光必须明亮均匀。单面采光的活动室其对侧墙面宜设气窗。其室深系数不宜小于1/2,其采光窗地比不应低于1/6。 3 托儿、幼儿活动室、卧室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活动室、卧室均应安装气窗。并均应设置安装吊扇的电源及设备。
4 早教指导用房、托儿、幼儿活动室、卧室、多功能活动室、专用活动室、医务室、观察室、晨检室、办公室等用房宜配置空调设施,预留空调室外机位置,并做到整齐、美观、安全、隐蔽。
5 照明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 托儿、幼儿活动室、卧室、办公室一般均宜采用带保护罩的荧光灯,不得采用裸灯。
② 各主要房间的平均照度标准应不低于以下规定:
指导室、训练室、活动室、餐厅 200Lx(距地面0.5m) 办公用房 150Lx(桌面)
卧室 75Lx(距地面0.8m) 卫生间、走廊、门厅、库房等 30Lx(地面)
③ 各房间内应根据需要配置电源插座,托儿、幼儿用房插座离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7m,并有保护盖板。
④ 保健及观察室、厨房备餐间和托儿、幼儿等用房宜安装紫外线灯具和显示开启的指示灯。紫外线灯安装应距地面2.5m左右,安装数量以1.5W/m3计算。 6.0.18 托儿、幼儿活动室、办公等用房的固定设施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活动室宜设置电话、有线电视和网络终端。 2 行政办公用房宜设置电话及网络终端。 3 园内重点部位应设防盗报警装置。
4 园长室、传达值班室应配备与110联通的紧急按钮装置和若干防卫器械。 6.0.19 食堂、厨房装修标准及设施配置应符合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上海市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办法》(沪卫卫监[2003]24号)的要求。厨房应设置出屋顶的垂直烟道。
6.0.20 保健及观察室装修标准和设施配置应符合上海市卫生局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6.0.21 其他附属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安全、美观、通透的围墙(或隔离设施),并应安装安保监视系统。
2 应根据消防要求在园内和建筑内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 3 宜在显要位置设置旗台、旗杆。 4 宜设草坪或塑胶活动场地。 5 宜设置教工自行车停车棚。
6.0.22 各种用房内部的家具、活动器具、电器设备的设置宜按教育部门的有关要求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