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2)

2019-04-22 20:50

负责地产农林产品药物残留检测及信息发布;会同有关部门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十二)畜牧水产部门

负责畜、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组织实施,对畜、水产品生产过程控制和产地环境评价,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生产投入品的监管,对无公害畜、水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产地认定和无公害畜产品认证的初审工作,对无公害畜、水产品生产基地生产的各类畜、水产品和进入市场的畜产品进行检测,加强饲料和兽药市场准入管理,集中开展严查“瘦肉精”,进行畜产品使用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整治。组织开展水产养殖用药的监管,进行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整治;负责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动物防疫监管;负责地产初级产品药物残留、兽药残留检测及信息发布;会同有关部门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十三)教育部门

负责学校、幼儿园集体用餐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普及食品安全健康教育;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加强学校周围饮食摊点的管理,取缔非法经营的饮食摊点;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上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十四)粮食部门

贯彻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粮食储存安全管理,粮食市场管理,对“放心粮油”、“放心粮油企业”进行评审和认定工作;配合有关对粮油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粮食标准化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粮食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负责组织粮食质量测报工作。

(十五)盐务部门

负责生产领域盐业管理,食盐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食盐准运证发放与管理,食盐计划的调拨,盐业质量监督管理,对食盐生产、加工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盐业违法案件。

(十六)供销部门

负责指导系统贸易批发市场建设,对系统商场、旅游、饮食等服务业的管理规划,对农副产品经营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负责流通领域盐业行政管理和盐政执法,食盐专营、批发、零售的监督管理和许可证管理,对全市食盐及制品质量检测和管理,市场工业用盐的归口经营,依法打击私盐违法活动。

(十七)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负责对列入进出境检验检疫目录内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对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及其装载容器、包装物、运输工具的检疫;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实施卫生注册、登记。

(十八)环保部门

负责工业点源污染防治和城镇生活污水治理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重点区域、流域面源污染控制规划,并监督实施。

(十九)民宗部门

负责检查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及监督管理。 三、行政责任追究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管理权限,负责追究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市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过错责任调查,依法实施责任追究,市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为行政责任追究制的督办部门。

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

(一)在行政许可过程中,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许可,致使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安全条件的企业进入生产、经营环节,并造成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

(二)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过程中,不按法定职责实施执法检查的或不按法定程序对本辖区内容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的日常执法检查,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以及其他违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而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产生不良后果的。

(四)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对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或不给予行政处罚的;违反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擅自改变处罚的种类或幅度,以罚款代替其他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五)阻挠和干扰执法部门正常的监督执法活动,致使本地形成假劣食品集散地,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六)不及时受理、调查、处理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在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发生时,未采取有效措施,不听从统一指挥或行动迟缓不利,不及时上报信息,造成事故扩大的;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八)在通报、报告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材料工作中,瞒报、迟报、谎报的。 (九)依据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制定的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应当追究监管责任的。 (十)其他应当依法追究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 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三)通报批评; (四)行政赔偿;

(五)建议调离监管工作岗位; (六)行政处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一)主动、及时纠正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且未造成后果的; (二)行政过错显著轻微的;

(三)因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以及出现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过错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或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索贿受贿、吃拿卡要、敲诈勒索的;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的过错行为; (三)干扰、阻碍调查人员进行调查的; (四)故意导致责任事故发生的;

(五)拒不执行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纠正其违法行政行为的决定的; (六)因监管不到位,导致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张 家 口 市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责 任 状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国发[2004]2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通知》(办字[2005]21号)、《张家口市各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食品安全责任和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与 县、区(含察北、塞北管理区,高新区下同)人民政府签定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状:

1、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负责人。

2、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研究解决当地食品安全重大问题,制定和发布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教育和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

3、建立职责明确的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保证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的经费,完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机制。

4、组织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每年集中行动不少于两次。定期对本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现状进行有效分析、评价,对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及时采取坚决果断的整治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查处,对形成规模、具有一定数量的区域性食品要及早整治规范。

5、杜绝出现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遏制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危害,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6、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加大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力度,加快无公害农产品环评认证,农产品农药残留平均合格率95%以上,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率达到100%,畜产品瘦肉精不得检出,畜禽产品、水产品药物残留平均合格率95%以上,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95%以上,严禁注水肉和病害肉上市。

7、全面清理和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加大食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打击滥用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及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基本实现小麦粉等15类食品质量安全准入上市,糖果制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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