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类食品具备必备条件的生产企业8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8、强化食品流通环节的安全监管,取缔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全面落实市场巡查制度,加强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查处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大中型食品流通企业食品进货索证索票率达到95%以上。
9、加强食品消费环节的安全监管,对餐饮业、食堂等实行卫生许可并强化卫生监管,对直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大中型餐饮业、食堂等90%以上实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提高食品卫生监督效率,有效地杜绝食品中毒事件的发生。
10、全面清理和废除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保护政策,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阻碍监管执法,决不充当不法企业和不法分子的“保护伞”。
11、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步伐,完善食品安全信息收集、反馈、发布机制,构建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1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和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并根据评价和考核结果予以奖惩。
13、严格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辖区内发生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发生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追究分管负责人的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处理不力和对食品违法犯罪行为打击不力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严肃处理;对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要按照《张家口市各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食品安全责任和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负责人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
签字: 签字:
(公章)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张家口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保证信息源的及时、客观、科学、准确,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八部门《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含察北、塞北管理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下同)政府对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发布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食品安全信息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食品及其原料种植、养殖、生产加工、运输、贮存、销售、检验检疫等监督管理过程中获得的涉及人体健康的信息:
㈠ 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㈡ 食品安全总体趋势信息。能够对我市的食品安全总体趋势进行分析预测、预警的信息。
㈢ 食品安全监测评估信息。通过有计划的监测获得的反映我市食品安全现状的信息。
㈣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通过有计划的、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含抽检)而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㈤ 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包括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
㈥ 其他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第三条 本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在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逐步建立交流食品安全信息的统一平台——张家口市食品安全监控网络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互联和共享,为食品安全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并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条 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制定规划和采取措施,逐步实现下列各部门有关信息系统的互通互联:
㈠ 市农业局生产投入品、农业生产环境监测系统、食用农产品及其产地认证管理系统;
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标准、标签、编码、认证管理系统;
㈢ 市工商局食品安全备案和信用监督管理系统;
㈣ 市卫生局卫生许可证及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监督管理、食品污染和食源性疾患监测管理系统;
㈤ 市畜牧水产局畜牧水产投入品质量检验监测及产地环境监测系统;水产标准、水产品认证系统;动物疫病及人畜共患病监测系统;动物和水产品及其产地认证管理系统;
㈥ 市粮食局粮食质量及卫生安全监管、检测体系、质量测报管理系统;
㈦ 市商务局菜篮子工程和生猪屠宰环节的市场监控系统;
㈧ 其他相应纳入统一平台的系统。
第六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通过政务专网可以登陆统一平台,提交或查询信息。
第七条 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逐步建立本市食品安全信息库,存储经收集、整理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八条 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面向社会逐步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网,向社会各界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查询服务。
第九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向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下列信息:
㈠ 各类食品在本市生产、流通、消费的总体情况;
㈡ 在本市流通的食品品名、品种、规格、商标、执行标准、标签等基本备案信息;
㈢ 在本市流通的食品及本市生产经营者通过各项许可、认证以及实施良好生产操作规范的情况;
㈣ 食品安全社情民意情况分析,包括消费者对本市食品安全的投诉情况、当前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投诉、举报情况统计及分析等;
㈤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查处的案件统计及分析;
㈥ 食品安全工作计划、总结;
㈦ 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关的地方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㈧ 食品污染、食源性疾患监测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查的结果;
㈨ 食品安全评估结果;
㈩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危害程度、调查结论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内容;
(十一)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前款第㈠项至第㈤项规定的信息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每月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第㈥项至第㈨项信息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报送。遇有重大、紧急申
诉、举报和案件可随时报送。第㈩项规定的信息依照《张家口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内容、时限和程序进行报告。
第十条 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与国家、省及外省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科研院所及其他有关机构就各自职能建立信息交流、协作关系,收集以下信息并及时报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建立全市相关数据库。
㈠ 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㈡ 食品安全国家、行业标准;
㈢ 国家、省及外省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做法与经验;
㈣ 我国出入境动植物产品的风险预警信息;
㈤ 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国家标准、公约和其他技术性文件;
㈥ 国外政府、国际组织发布的食品安全警示信息。
第十一条 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采集国内外学术刊物、文献资料、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披露的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技术和管理信息并及时报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建立全市相关数据库。
第十二条 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收集的信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筛选或分析、调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信息经整理、分类后,纳入本市食品安全信息库统一管理:
㈠ 信息真实,来源可靠;
㈡ 符合科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