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结构审查要点

2019-04-23 18:45

建筑结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及审查常见问题解析

李建水 2009-2

目 录

第一节 建筑结构施工图审查的内容和范围…………………1 第二节 建筑结构施工图审查要点总论………………………3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结构设计总说明审查要点……………………………13 地基与基础审查要点…………………………………17 钢筋混凝土结构审查要点……………………………21 多层砌体结构审查要点………………………………26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结构审查要点…………………30 普通多高层钢结构审查要点…………………………32

第一节 建筑结构施工图审查的内容和范围

1.1 施工图审查的目的和重要性

1、施工图审查的目的是要确保设计文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设计不损害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确保工程设计质量以及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2、施工图审查是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客观要求,这是法律规定的。未经审查批准或审查不合格的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3、施工图审查是政府对勘察设计质量有效监督和管理的要求。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项目投资是由业主和设计单位负责,当时的投资都是国家的投资,中央各部委和地方各部门,都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它直接负责质量。项目的业主就是政府,另外设计单位也是国家的事业单位,负责国家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贯彻和实施,他们没有自身利益,就是对国家负责,对老百姓负责,他们的利益是一致的。

现在不同了,我们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主体发生了根本变化,利益的多元化、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和设计单位的企业化,必然带来他们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从而容易忽视社会公众利益,有的甚至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去谋取自己小集团的利益,这个变化是根本性的变化;没有别的更好的方法,只有监管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审查批准的环节,才能管到业主,才能使各利益集团的局部利益服从社会公众利益。

4、施工图审查也是国际惯例。

施工图审查制度是国外普遍实行的一项制度,许多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德国、英联邦国家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对建设工程的施工图进行审查,而且非常严格,经批准后,方可建设。

从发达国家和地区来看,都有设计审查制度,而且都有严格规范的管理。主要原因是工程设计涉及到公共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政府主要职能是监管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事务。凡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公共事务,政府都有责任和义务进行监督管理。

1.2 施工图审查的法律依据

施工图审查的法律依据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对施工图审查的内容和重点给予了明确,《条例》第33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主要是对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强制

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1.3 施工图审查的范围

施工图审查的范围包括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构筑物施工图;对特殊行业暂时还无法实现,例如炼焦、炼钢、化工、采矿等。

1.4 施工图审查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4号第十五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

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审查人员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处罚。

1.5 建设单位报请施工图审查的资料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1、作为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2、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详勘)。注意:岩土工程勘察应先审查合格

3、全套施工图(含计算书并注明计算软件的名称及版本);

4、审查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例如:异地委托审查时由当地审查部门提供委托证明材料,设计单位资质情况,主要设计人的执业资格、技术职称等

1.6 施工图审查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履行。 2、地基基础和结构设计等是否安全。 3、是否符合公众利益。

4、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5、是否符合作为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

第二节 建筑结构施工图审查要点总论

2.1审查重点——执行《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1、《强制性条文》的履行与否是审查的重点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履行与否是审查的重点,是必须遵守的最低要求,也是结构设计的根本依据。违反或不执行《强制性条文》将按照建设部令81号《实施工程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进行处罚。 2、《强制性条文》的变化

《强制性条文》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使用经验的积累会不断变化,这就要求业内人士作到与时俱进,不断充实,适应变化。实际上不清楚强制性条文变化在施工图审查阶段所出的问题最多,改起来也相当困难。

究其原因主要是单位不重视、缺乏这方面的资料;设计者没有认真学习、犯了经验主义;参考或复制了以前或别人的设计成果,但没有认真消化。

为了便于学习,简单介绍一下新变化情况: 1)《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3.1.3条:关于桩基承载力计算和稳定性验算的基本规定是新增强条。 5.2.1条:桩基竖向承载力计算荷载效应标准组合Nk≤R、Nkmax≤1.2R上升为强条,且增加了地震作用效应和荷载效应标准组合验算NEk≤1.25R、NEkmax≤1.5R。

5.9.6条:桩基承台厚度应满足柱(墙)对承台的冲切和基桩对承台的冲切承载力要求上升为强条。 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08版

2008年四川汶川地震后,国家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条文进行了较多的局部修改,涉及条文31条,其中14条为强制性条文,分别为:

3.1.1条:所有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均应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确定。

3.1.3条: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的要求。

3.3.2条: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修改部分文字)。

3.4.1条:不规则的建筑方案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特别不规则的建筑方案应进行专门论证,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不应采取严重不规则的建筑方案(增加部分内容,是对建筑设计师的要求,结构师也有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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