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4条:框架结构的维护墙和隔墙,应考虑其设置对结构抗震的不利影响,避免不合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构的破坏(上升为强条,并明确为框架结构)。
3.8.1条:降为非强条,使隔震与消能减震设计范围扩大。
3.9.2条:对结构材料性能指标提出了最低要求:明确规定烧结普通砖和多孔砖最低指标MU10、M5;增加钢筋伸长率要求,钢筋在最大拉力下的总伸长率实测值不应小于9%;增加钢材屈强比(不大于0.85)和良好焊接性的要求。
3.9.4条:钢筋代换上升为强条,增加钢筋代换后最小配筋率和抗裂验算的要求。
3.9.6条:构造柱、芯柱、砖抗震墙的施工要求上升为强条,要求先砌墙后浇梁柱。
4.1.8条:在山丘、山嘴等不利地段建造丙类及以上建筑时,除保证稳定性外,还要根据具体情况增大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1.1∽1.6。(上升为强条)
5.4.3条:仅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时,各类结构构件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均应采用1.0。(上升为强条)
7.1.2条:乙类的多层砌体房屋应允许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查表,但层数应减少一层,总高度降低3米(增加部分内容)
7.3.1条:楼、电梯间四角,楼梯段上下端对应的墙体处;外墙四角和对应转角6∽9度时,在一定层数下应加构造柱。(要求增加构造柱设置部位)
7.3.6条:楼、屋盖的钢筋混凝土梁或屋架应与墙、柱(包括构造柱)或圈梁可靠连接;6度时,梁与砖柱的连接不应削弱柱截面,独立砖柱顶部应在两个方向均有可靠连接,7∽9度时不得采用独立砖柱。跨度不小于6米大梁的支承构件应采用组合砖砌体等加强措施,并满足承载力要求。(增加部分内容,且上升为强条)
7.3.8条:增加了对楼梯间的要求:7∽8度楼梯间墙体在休息平台或楼层半高处设置60mm厚的钢筋混凝土带或配筋砖带,其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纵向钢筋不应少于2根圆10。(增加部分内容,且上升为强条)
3、建筑结构设计强制性条文的类别(技术要点)
1) 结构设计基本依据类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1.0.5条:给出了五个类别的结构的使用年限,在所规定的年限内,只需进行正常的维修而不需进行大修就能按预期目的使用。
1.0.8条:根据建筑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性统一划分为三个安全等级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1.0.3条:抗震设防区的所有建筑工程应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3.0.2条:建筑工程应分为以下四个抗震设防类别:特殊设防类(简称甲类),
指使用上有特殊设施,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建筑;重点设防类(简称乙类),指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生命线相关建筑,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建筑。标准设防类(简称丙类),指大量的除甲、乙、丁类以外按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建筑;适度设防类(简称丁类),指使用上人员稀少且震损不致产生次生灾害,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适度降低要求的建筑。
3.0.3 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标准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达到在遭遇高于当地抗震设防烈度的预估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的抗震设防目标。
重点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同时,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特殊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同时,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确定其地震作用。
适度设防类: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一般情况下,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注:对于划为重点设防类而规模很小的工业建筑,当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材
料且符合抗震设计规范对结构体系的要求时,允许按标准设防类设防。
2) 荷载和荷载作用效应组合类
这类强制性条文数目较多,散见于各类规范,较多集中在《建筑结构荷载规范》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其内容主要涉及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楼屋面活荷载取值大小及折减程度、基准期内风荷载及雪荷载取值大小、地震作用、各类结构构件在验算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时的荷载作用效应组合值(设计值、标准值、准永久值) 3) 各种材料强度设计指标
这类强制性条文数目也较多,散见于各类规范,材料强度设计指标是确定各类结构构件抗力设计值的重要参数,特别应当注意材料强度设计指标的折减系数或提高系数。
4) 结构构件承载能力极限状态验算
承载力设计公式是反映结构安全性的具体体现,一般是考虑使用年限、安全等级、荷载效应基本组合以及材料强度设计指标等来实现,即:无地震组合时为结构重要性系数与作用效应设计值之积不大于材料抗力设计值;有地震组合时为 作用效应设计值不大于材料抗力设计值除以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对某些重要的结构直接给出计算公式,如高层建筑稳定性验算。 5) 结构构件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
确保建筑结构的适用性,对某些结构应对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验算,如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要验算施工、使用阶段的变形、抗裂、裂缝宽度和应力。 6) 结构构造
结构构件整体和局部性的构造规定,是建筑结构在整个设计使用年限内维持可靠使用的重要保证,不同材料的结构,根据各自的特性,对有关的重要结构构造,提出了相应的强制性条文
对各类混凝土结构侧重于对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各种状态下最小配筋率、延性设计、钢筋锚固等作出规定。
对各类钢结构侧重于对支撑系统、受动力荷载螺栓受拉连接、柱脚防锈防腐、结构防高温、抗震时受压构件的长细比限值和梁柱接点连接等作出规定。
对各类砌体结构侧重于对最低材料等级、砌块砌体的搭砌、砌体间加强连接、墙梁构造、圈梁和构造柱设置等作出规定。 7) 地基基础及勘察
地基基础及勘察与上部结构不同,一方面场地及地基变化大,有山区、平原、硬土、软土、湿陷性黄土、膨胀土、上下还有明显的分层等,即便是同一场地,地基土物理力学性质也有相当大的离散性,非常难以统一;另一方面基础受荷大、构件大、地基土变形大且很不均匀,造成基础内力计算难以判断和假定,按通常假定计算出的内力并不准确。尽管作了许多专题研究,但其适用性有限,更多地还是要依靠当地经验和现场的试验成果。
针对地基基础及勘察的特点,规范给出了适应地基基础及勘察的强制性条文,强调在一定条件下勘察的深度、特殊场地和地基的专项勘察、基槽(坑)开挖后的检验、基槽(坑)开挖后的回填、边坡稳定、场地土的液化、地基沉降验算、地基基础设计所采用的荷载效应及相应的抗力、地基变形允许值、地基处理强调现场检验、强调地基处理的适用性、不同材料验算局部承压、验算基础的冲切和剪切、基础沉降观测等。
2.2 对结构设计基本依据审查
1、 工程建设标准
使用的设计规范、规程,是否适用于本工程,是否为有效版本。
2、 建筑抗震设防类别
建筑抗震设计所采用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的规定。
3、 建筑抗震设计参数
1、是否正确使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所提供的岩土参数,是否正确采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对基础形式、地基处理、防腐蚀措施(地下水有腐蚀性时)等提出的建议并采取了相应措施。
2、建筑抗震设计采用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所属设计地震分组,是否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08年版)附录A采用;对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城市,是否按批准的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参数采用;对于在规范上未明确的地区,地震动参数的取值应由勘察单位依据《建筑抗
震设计规范》第1.0.4、1.0.5条提供。 4、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1、工程勘察报告是否已通过审查,是否正确使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所提供的岩土参数,是否正确釆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对基础形式、地基处理、防腐蚀措施(地下水有腐蚀性时)等提出的建议并釆取了相应措施。
2、需考虑地下水位对地下建筑影响的工程,设计及计算所采用的防水设计水位和抗浮设计水位,是否符合《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所提水位。
注: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第4.1.13条规定,岩土工程勘察时应提供设计所需的地下水位。
2.3 对结构计算书审查
1、 软件的适用性
1)所使用的软件是否通过有关部门的鉴定。
2)计算软件的技术条件,是否符合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并应阐明其特殊处理的内容和依据。 2、 计算书的完整性
结构设计计算书应包括输入的结构总体计算总信息、周期、振型、地震作用、位移、结构平面简图、荷载平面简图、配筋平面简图;地基计算、基础计算;人防计算;挡土墙计算;水池计算;楼梯计算等。 3、计算分析
1)计算模型的建立,必要的简化计算与处理,是否符合工程的实际情况。 2)所采用软件的计算假定和力学模型,是否符合工程实际。
3)复杂结构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和变形分析时,是否采用了不少于两个不同的力学模型的软件进行计算,并对其计算结果进行分析比较。
4)所有计算机计算结果,应经分析判断确认其合理、有效后方可用于工程设计。
4、 结构构件及节点
1)结构构件是否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是否满足《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第3.2.2条、《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第3.2.3条及其它规范、规程有关承载力极限状态的设计规定。
2)结构连接节点及变截面悬臂构件各截面承载力是否满足规范、规程的要求。
2.4 计算书(PKPM系列)常见问题 1、不计算扭转耦连
规范条文:高规3.3.4-1条规定,质量、刚度不对称、不均匀的结构,以及高度
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结构应采用考虑扭转耦连振动影响的振型分解反应谱法。 1)非耦联计算仅适用于平面结构以及能够解耦成平面结构的简单空间结构,对复杂空间结构可能造成错误结果。
2)耦联计算适用于任何结构,总是正确的。
3)耦联计算的结果不一定比非耦联计算的结果大(保守),二者没有必然关系。 4)建议总是选择耦联计算,不会出问题。 2、偶然偏心和双向地震作用选择错误
规范条文:抗震规范5.1.1条规定,质量和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的结构,应计入双向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
高规3.3.3条规定,计算单向地震作用时,应考虑偶然偏心的影响,附加偏心距可取与地震作用方向垂直的建筑物边长的5%。 1)验算结构位移比时,总是要考虑偶然偏心 2)结构构件设计时,分下列两种情况处理:
A、如果位移比超过1.2,则考虑双向地震,不考虑偶然偏心; B、如果位移比小于1.2,则不考虑双向地震,考虑偶然偏心。
即当按考虑偶然偏心方法计算的楼层位移比或者层间位移比超过1.2时,应认为是质量和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的结构,应考虑双向地震作用的影响。 3、有效质量系数不足和振型数的选取
规范条文:高规(5.1.13)规定对B级高度高层建筑及复杂高层建筑有效质量系数不小于0.9;抗规(5.2.2)条文说明建议有效质量系数可取为0.9。
当有效质量系数大于0.9时,基底剪力误差一般小于5%。从这个意义上说,有效质量系数大于0.9的情形为振型数足够,否则称振型数不够。 一般概念:结构的固有振型总数——参与振型数的上限
1)只有搞清楚这个概念,选择振型数才不会犯错误;
2)如何判断一个结构的固有振型总数:离散结构的振型总数是有限的,振型总个数等于独立质量的总个数。可以通过判断结构的独立质量数来了解结构的固有振型总数。
每块刚性楼板有三个独立质量Mx,My,Jz;每个弹性节点有两个独立质量mx,my;
根据这两条,可以算出结构的独立质量总数,也就知道了结构的固有振型总数
3)若记结构固有振型总数是NM,那么参与振型数最多只能选NM个,选参与振型数大于NM是错误的,因为结构没那么多。
4)参与振型数与有效质量系数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