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孔做法、施工制作要求及锚具防腐措施等,并对某些构件或部位提出特殊要求。 8、 基础及地下室工程 9、 钢筋混凝土工程 10、钢结构工程 11、砌体工程
12、检测(观测)要求 13、施工需特别注意的问题
如后浇带的设置,高楼与裙房施工先后顺序,转换层,挑梁施工支撑要求等。 3.2 设计说明审查内容一般包括:
着重审查设计依据条件是否正确,结构材料选用、统一构造做法、标准图选用是否正确,对涉及使用、施工等方面需作说明的问题是否已作交待。
1、建筑结构类型及概况,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和设计使用年限,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及设计地震分组)、场地类别和钢筋混凝土结构抗震等级,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砌体结构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基本雪压和基本风压,地面粗糙度,人防工程抗力等级等。
2、设计±0.000标高所对应的绝对标高、持力层土层类型及承载力特征值,地下水类型及标高、防水设计水位和抗浮设计水位,场地的地震动参数,地基液化,湿陷及其他不良地质作用,地基土冻结深度等描述是否正确,相应的处理措施是否落实。
3、设计荷载,包括规范未做出具体规定的荷载均应注明使用荷载的标准值。 4、混凝土结构的环境类别、材料选用、强度等级、材料性能(包括钢材强屈比等性能指标)和施工质量的特别要求等。
5、受力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结构的统一做法和构造要求及标准图选用。 6、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构件耐火极限、钢结构防火、防腐蚀及施工安装要求等。
7、施工注意事项,如后浇带设置、封闭时间及所用材料性能、施工程序、专业配合及施工质量验收的特殊要求等。
3.3 设计说明审查常见问题 1、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不清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是抗震设计的基本依据,与设计的地震作用、抗震措施、抗震构造有密切联系,此处有误,设计就是大错误,不可原谅。要经常翻翻《建
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仔细品味标准的内涵,认真分析建筑的性质、规模、特点、对社会的影响等因素,合理进行分类。
特别应注意1)广播、电视和邮电通信建筑;2)城市抗震防灾建筑(医院、消防车库、采供血机构的建筑等):3)博物馆、大型体育场座位不少于30000人或结构分区的座位不少于5000人、大型体育馆及游泳馆(4500座位以上)、大型影剧院(1200座位)、大型商场(区段人流5000人、营业面积7000m2以上、多层建筑)(三个条件均满足)、当商业建筑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包括商住楼或综合楼,其划分以区段按比照原则确定。例如,高层建筑中多层的商业裙房区段或者下部的商业区段为重点设防类,而上部的住宅可以不提高设防类别。还需注意,当按区段划分时,若上部区段为重点设防类,则其下部区段也应为重点设防类。
2、 抗震等级部位及抗震措施和抗震构造措施混乱
确定抗震等级时忽视主体与裙房之间有无设缝,笼统按高层部分来定抗震等级。当高层部分与裙房之间不设缝时,应按高层部分来定抗震等级;当两者之间设有缝时,高层和裙房应按各自的情况确定抗震等级。
地下室的抗震等级: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6.1.3条或《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4.8.5条,即:当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应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6.1.14条),地下一层的抗震等级应与上部结构相同,地下一层以下的抗震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三级或更低等级。地下室中无上部结构的部分,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三级或更低等级。
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定错。主要是:框支剪力墙不区分底部加强区与非加强区的抗震等级。对短肢剪力墙、复杂高层建筑结构(带转换层的结构、带加强层的结构、错层结构、连体结构)的抗震等级提高重视不够。
还有一个抗震等级定错起源于规范的模糊:抗规3.3.3建筑场地为Ⅲ、Ⅳ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0.20g)和9度(0.40g)时各类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6.1.2 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时,应允许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确定抗震等级。问题是构造措施和结构构件等级有关,与场地土关联不大。那么怎样才能体现规范的要求?其实,抗震措施包含了抗震等级选取、内力调整和抗震构造措施,而抗震构造措施仅包括对基本构件的最低要求。一般地说场地类别对抗震等级选取不起作用,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3.1.3要求做
就可以,但构造措施提高一级,就是说计算时不提高,构造措施提高。特殊情况下,建筑场地为Ⅳ类、不规则结构、高度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此时计算提高抗震等级,同时构造上也一并提高了。
3、 基础的设计等级与建筑物的安全等级不同,应按各自的规范来确定安全等级 基础的安全等级,除和建筑物使用性质有关外还与地质条件密切相关 4、采用指定产品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57条规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但有些结构施工图设计中的砼外加剂、建筑构配件却指定了生产厂家或者供应商(如在图中注明采用某某厂生产的UEA、某某厂生产结构胶、采用某种牌号的铝型材等,装修工程和加固工程设计图中出现该问题的机会较多)。
5、建筑材料前后不对应或与计算模型不对应 6、文不对题(审查一般不提,但影响印象)
如:本建筑不需要沉降观测,把沉降观测的方法、节点构造写上。
本建筑没有地下室,把混凝土基础防水等级写上。
剪力墙结构,墙肢非常短,还要画上“在墙上开800以上洞口”的构造通用图(除地下室外墙,绝大多数剪力墙上不允许开800以上洞口)
本建筑外露钢筋混凝土构件,没有超过12米长的,把超过12米长的防开裂措施写上,并画出构造详图。
不论本建筑有没有,均把填充墙的构造措施按规范条文照单全数抄上。
第四节 地基与基础审查要点
4.1 基础选型与地基处理
1、基础选型、埋深和布置是否合理,基础底面标高不同或局部未达到勘察报告建议的持力层时结构处理措施是否得当。
2、人工地基的处理方案和技术要求是否合理,施工、检测及验收要求是否明确。
3、桩基类型选择、桩的布置、试桩要求、成桩方法、终止沉桩条件、桩的检测及桩基的施工质量验收要求是否明确。
4、是否要进行沉降观测,如要进行观测,沉降观测的措施是否落实,是否正确。
5、深基础施工中是否提出了基础施工中施工单位应注意的安全问题,基坑开挖和工程降水时有无消除对毗邻建筑物的影响及确保边坡稳定的措施。
6、对有液化土层的地基,是否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液化等级,结合具体情况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液化土中的桩的配筋范围是否符合GB50011-2001第4.4.5条的要求。
4.2地基和基础设计
1、地下室顶板和外墙计算,采用的计算简图和荷载取值(包括地下室外墙的地下水压力及地面荷载等)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计算方法是否正确;有人防地下室时,要注意审查基础结构是人防荷载控制还是建筑物的荷载控制。
2、存在软弱下卧层时,是否对下卧层进行了强度和变形验算。
3、单桩承载力的确定是否正确,群桩的承载力计算是否正确;桩身混凝土强度是否满足桩的承载力设计要求;当桩周土层产生的沉降超过基桩的沉降时,应根据JGJ94-2008第3.4.1条考虑桩侧负摩阻力。
4、筏形基础的设计计算方法是否正确,见GB50007-2002第8.4.10~8.4.13条。
5、地基承载力及变形计算、桩基沉降验算、高层建筑高层部分与裙房间差异沉降控制和处理是否正确。
6、基础设计(包括桩基承台),除抗弯计算外,是否进行了抗冲切及抗剪切验算以及必要时的局部受压验算,见GB5007-2002第8.2.7条、8.3.1条、8.3.2条、8.5.15~8.5.20条及8.4节等。
7、人防地下室结构选型是否正确,设计荷载取值、计算和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8、天然地基基础是否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4.2.2条进行抗震验算。
9、地下室墙的门(窗)洞口是否按计算设置了地梁;地下室设置的隔墙是否进行了计算,其计算简图、荷载取值、受力传力路径是否明确合理。
4.3 地基和地基基础设计常见问题
1、 未按勘察成果设计
国务院2000年1月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中发现有些工程设计时的参数取值与勘察报告不符,如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桩基础和支护结构的计算参数、地下水位等。
出现该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设计人员根据个人的经验确定设计参数,且未与勘察单位协调调整补充相关资料。设计人员认为勘察报告中的设计参数不合理时,应与勘察单位协调,对勘察报告进行修改。
最常见的是设计所采用的地下水位与勘察结果不符:按照勘察结果抗浮或者地下室底板算不下来的时候自己假设一个水位进行计算;水位取值一定要经过勘察单位核实确认。
2、 桩型及其施工工艺的选择不正确
桩型及其施工工艺的选择应与实际环境、地质条件相适应,应考虑挤土、振动、噪音可能对周边造成的影响,符合环保、施工安全的有关要求。一般地说,地基基础设计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锤击沉管灌注桩禁止在市区及深厚软土地基中使用;
2)振动沉管灌注桩禁止在密集市区及深厚软土地基中使用;
3)静压沉管灌注桩限制在对挤土、振动及噪音有严格要求的区域中使用; 4)冲钻孔灌注桩无泥浆处理系统时禁止在可能造成污染的环境区域使用; 5)锤击预制桩限制在市区及挤土、振动、噪音可能对周边造成影响的场地使用;
6)静压预制桩限制在挤土可能对周边造成影响的场地使用;
7)人工挖孔桩:限于安全、防护有保证的允许深度内使用;地下水位以下必须采取安全可靠的降水措施、且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时方可使用;有砂、碎卵石含水层、深厚淤泥层、垃圾填埋层以及化工厂等场地禁止使用
8)振冲挤密碎石桩限于在市区以外的砂土、粉土、粉质粘土、素填土和杂填土地基处理,不应采用振冲置换碎石桩;
9)悬臂式支护:当软土厚度≥5m且基坑深度≥5m时限制使用; 10)水泥土重力式支护:当软土厚度>8m且基坑深度≥6m时限制使用;
11)土钉墙支护:适用于非软土场地,且基坑深度不大于12m、地下水经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