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权益保护
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还存在信息独用,不公平录用等侵犯毕业生权利的情况。 在
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过程中亦经常有毕业生担心自己在就业中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维护,担忧自己因权益受到侵害而在就业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以下就毕业生权益及其保护作些介绍。
一、毕业生就业权益
毕业生作为毕业生就业的一个重要主体,在就业过程中享有多方面的权益,根 据目前就业规范的有关规定,毕业生主要享有以下几方面的权益。 (一)获取信息权
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前提和关键,只有在充分占有信息的基础上,才能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用人单位。 毕业生获取信息权,应包括三 方面含义:
1、信息公开,即所有用人信息向全体毕业生公开。
2、信息及时,也就是毕业生获取的信息必须是及时、有效,而不能将过时无利用价值的信息传递给毕业生。
3、信息全面,毕业生有权获得准确、全面的就业信息,以便对用人单位有全面 的了解,从而作出符合自身要求的选择,而不是盲目的。 (二)接受就业指导权
学生有权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学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对毕业生 进行就业指导,包括向毕业生宣传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对 毕业生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引导毕业生根据国家、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 情况进行择业。使毕业生通过接受就业指导,准确定位,合理择业。
当然,随 着毕业生就业真正市场化,毕业生也将由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而转为主动到市 场接受就业指导,这种市场指导可以是有偿。 (三)被推荐权
高等学校在就业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历年工作 经验证明,学校的推荐往往在较大程度上影响到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取舍。 毕业生享有被推荐权包含这样几方面内容。
1、如实推荐,即高校在对毕业生进行推荐时,应实事求是,根据毕业生本人的 实际情况向用人单位进行介绍、推荐。不能故意贬低或随意捧高对毕业生在校 表现的评价。 2、公正推荐,学校对毕业生进行推荐应做到公平、公正,应给每 一位毕业生以就业推荐的机会,不能厚此薄彼。公正推荐是学校的基本责任, 也是毕业生享有的最基本的权益。
3、择优推荐,学校根据毕业生的在校表现, 在公正、公开的基础上,还应择优推荐,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也应坚持择优 标准。真正体现优生优分,学以致用、人尽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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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这样才能调动广大毕业生和 在校生学习的积极性。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只能凭自身综合素质的提高来取胜。 (四)选择权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生并轨改革的高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 指导下自主择业。毕业生只要符合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可以自主地选择用 人单位,学校、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任何将个人意志强加给毕业生, 强令毕业生到某单位的行为是侵犯毕业生选择权行为。毕业生可结合自身情况 自主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学校予以推荐,直至签订就业协议。 (五)公平待遇权
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的过程中,也应公平、公正,一视同仁。但在当前,毕业生 的公平受录用权受到很大的冲击,也最为毕业生所担忧。由于各项配套措施滞后, 完全开放公平的就业市场尚未真正形成,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还不同程度存在不 公平、不公正的现象,如女生就业难仍然是困扰女毕业生就业的一大问题。公平 受录用权是毕业生最为迫切需要得到维护的权益。 (六)违约及求偿权
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如用人单位 无故要求解约,毕业生有权要求对方严格履行就业协议,否则用人单位应对毕业 生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毕业生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偿。 二、毕业生权益保护
毕业生享有上述权益,但在就业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侵害毕业生权益的行为, 毕业生可通过以下途径对自身权益实施保护。 1、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保护
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可通过制定相应的规范来确定毕业生的权益,并对侵犯毕业 生权益的行为以抵制或处理。例如:<<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登记制度具体 实施办法>>规定:对不履行就业信息公开登记手续,侵犯毕业生获取信息权的, 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不予审批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不予审批就 业计划和打印就业派遣报到证;同时对这种情况给予通报批评,严重者将取消其 录用毕业生的资格。 2、高校的保护
学校对毕业生权益的保护最为直接。学校可通过制定各项措施来规范毕业生就业 指导和就业推荐,对于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过程中的不公平、不公正行为,学 校有权予以抵制以维护毕业生公平受录用权。对于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不符合 有关规定的就业协议,学校有权不予同意,未经学校同意的就业协议不发生法律 效力,不能作为编制就业计划的依据。
3、毕业生自我保护
毕业生权益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毕业生自我保护,毕业生自我保护体现在三 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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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生应了解目前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范以及它们 之间的关系,熟悉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毕业生权益自我保护 的前提。如果在就业过程中因为所谓的公司规定或部门规定与国家政策法规有抵 触,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则可以依据法规办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毕业生应自觉遵循有关就业规范,接受其制约,保证自己的就业行为不违 反就业规范,不侵犯其他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毕业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学校 报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
在其向学校缴纳全部培养费 和奖助学金后,由学校将其户粮关系和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 理:A、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B、自派遣 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C、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 无理要求被用人单位退回的;D、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3) 在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的过程当中,毕业生也应对自身权益进行自我保护。
如:按照国家规定毕业生在报到后应享受正常的福利待遇如养老金、公积金等; 对某些工作岗位的特殊体质要求,用人单位应在与毕业生双向选择时就明确,否 则不得以单位体检不合格为由比如仅仅是肝功能表面抗原阳性等将学生退回学校; 另外正常的人才流动也应根据国家和当地的有关人才流动规定,不应受到限制; 报到后毕业生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则按单位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 不能退回学校,毕业生应对自己的权利有正确认识。
(4) 毕业生应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针对侵犯自身就业权益 的行为,毕业生有权向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进行申诉并听取他们的处理 意见,同时也可提交给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调解和仲裁,也可以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
“五一”长假将至,济南部分高校的宣传栏里已贴满了“五一兼职”广告。一些中介机构还印发大量传单,四处散发。但笔者近日调查发现,多数大学生兼职带有盲目性,容易受到不法商家和中介机构的欺骗。
笔者从劳动监察部门了解到,目前国家法律对大学生兼职没有明确界定,即使接到投诉,他们也爱莫能助。面对维权困境,专家呼吁,有关部门要尽快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建立大学生短期就业服务管理体制。 学生:合法权益谁来保障
小杨是济南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的一名大三学生。今年3月份,他通过中介得到一个在烧烤店打工的机会,老板让他先交150元“保证金”。考虑到找份兼职不容易,他就从同学那里借钱交上了。
他负责给客人上烧烤,从下午六点干到午夜,五六个小时下来,常常累得腰酸背疼。每次下班,老板都会骂他工作态度不好,不够勤快,罚他的工钱。不到一周,工资就被扣得所剩无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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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决定要回保证金辞职。但是,老板要他交回《兼职协议》并写好辞职申请。收好《兼职协议》和辞职申请后,老板突然变脸,丢下一句“我不给你退钱又咋样呢?现在你没有任何依据能证明我收过钱!”后,便把他轰出门外。
小杨随即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但监察部门说,目前国家法律对大学生兼职没有明确界定,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他们也爱莫能助。
笔者在采访中发现,上述情况不在少数。目前除少量学生做的家教以外,大学生所能找到的兼职主要是钟点工、餐饮服务人员、手机促销员、海报张贴员和传单发放员等,待遇每天10元—50元不等。但很多时候老板会无缘无故压低工钱,或者干脆找个借口不给。一些非法中介机构也利用大学生找兼职心切的心理,用大量的虚假信息骗取钱财。 劳动部门:立法保护兼职学生权益迫在眉睫
笔者随后就大学生兼职时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了采访。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监督监察处的一位负责人说,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在校生兼职,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用人单位不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必为其购买社保,其兼职工作不能划入非全日制职工范畴,不受非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制约。一些企业就利用这一点,招用兼职学生,压低工资,使学生有苦无处诉。
这位负责人强调说,劳动法对学生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保护是有欠缺的。上述规定违反《劳动法》第46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应该修改。他认为,当务之急是对现行《劳动法》进行适当修改,把在校学生包括进调整范围,切实降低学生的维权成本。
此外,政府也要加大力度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假期到来之前,各高校也可以通过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印发小册子等,让大学生们掌握相关知识以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他说,工商等职能部门应在企业办理或换发相关证照时,通过培训或签订责任书等形式,对其执行劳动法情况进行约束。必要时将这一内容作为一项“市场准入”机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不良企业欺骗学生的行为 专家讲解 实录:
主持人说: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欢迎大家参加今天下午的在线访谈,今天我们邀请到嘉宾是资深劳动法顾问左祥琦先生,来跟大家谈一下大学生就业方面的权益保护方面的话题,希望对大家找工作有所帮助。
网友:学校是否有权不征求本人的意见就强行分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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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祥琦专家说:按照现在的分配制度,实际上我们在十多年前就已经实行了双向选择的分配方式,也就是说我们现在的大学生就业已经逐渐的用大学生择业和就业取代了分配这个词,因为分配是计划体制下作为学生没有选择的由企业和用人单位来决定学生今后工作的命运,所以,当时叫分配。
左祥琦专家说:现在我们讲是大学生就业和择业,也就是说根据劳动法,学生毕业以后,他就已经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他自然就享有择业权和就业权,他通过跟用人单位采用双向选择的形式,最终来确定自己到哪个单位来工作,然后办理根据教委的有关规定从学校进入企业就业的手续,而学校根本没有权利强迫你到某个单位工作,这是违反劳动法的。
主持人说:是不是说学生在选择单位的时候他有充分的权利,从学校这一方是没有任何权利干涉的呢?
左祥琦专家说:对,学校作为培养学生的机构,它的主要任务是配合国家教委规定的合格的人才,但是人才配合出来以后,学生的趋向他是左右不了的,因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他必须跟单位协商一致来签订劳动合同,才是实现就业的办法。学生不是学校的附属品,说我把你放到哪儿就放到哪儿,学校没有权利决定学生将来的命运。
网友:最近我去一家公司应聘,他们要我缴纳一万元的保证金,我该怎么办?
左祥琦专家说:这些单位向毕业生要求录取保障金才录用的做法肯定是违反劳动法的,按照我们国家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时候,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取风险抵押金,对劳动者是非常不公平的。
左祥琦专家说:我建议,第一你认为这个企业是违法的企业,你可以不选择这个企业;另外,如果你认为这个企业给你提供的工作条件、工作内容、劳动保障比较满意,你也可以去就职,但是你可以跟他据理力争讲讲国家有规定不允许收取所谓的抵押金,但是如果他非要让你交,你还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让他们纠正完这种行为以后,再跟他签订劳动合同,当然这种举报是匿名的。
网友:我毕业之后找到一个工作单位,但是这个工作单位没有办法给我解决北京市户口,在这种情况下我的户口和档案怎么样转移,会有什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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