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经济
非公有制林业产业是我国林业产业发展的主力军。要按照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消除制约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的思想障碍和体制障碍。在资源利用、资金和信贷支持、税费负担等方面一视同仁。放宽私营企业参与林业产业发展的市场准入条件和个体经济的经营约束。加快国有企业的改革、改造和重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大中型企业参与绿春县林业产业发展,促进林业产业技术和管理水平上档次,提高产业发展质量。
8.3结合林业生态工程,积极发展经济林、竹林、工业原料林基地
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结合当地生产力发展水平和资源条件,因地制宜积极发展经济林、竹林、用材林、工业原料林基地和野生动植物驯养繁殖,建设生态经济型防护林体系,实现林业产业与生态建设协调发展;进一步制定完善支持天然林保护工程、中低产林改造工程、退耕还林工程后续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8.4培植龙头企业,加快推进林业产业化进程
扶持引导有特色的林业产业大户的发展,培植龙头企业,制定扶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辐射作用和规模效应,促进由独立分散经营向“公司+农户”的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发展,走产业化经营之路,不断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提高林业产业的经营水平。
8.5继续实行并完善优惠林业的税费政策,促进森林资源综合利用
现行林业优惠政策要争取长期实行并进一步采取鼓励措施。一是利用林区“三剩物”及次、小、薪生产的产品继续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二是对从事种植业、农林产品初级加工所得免征所得税;三是对进口种子和非盈利野生动植物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四是逐步降低育林基金的征收水平,并扩大返还经营者的比例。
8.6完善人工商品林采伐政策
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分类经营原则的林业资源管理制度。对人工商品林的采伐管理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尊重森林经营者的意愿,保障并优先满足其采伐利用属于经营者所有或经营的森林。鼓励以木材为原料的企业采取多种形式营造工业原料林基地。凡达到一定规模并依法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对其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实行单列。积极推进森林资源流转,落实森林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对森林资产处置权。
8.7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规范林业产业发展
整合和完善现有林业行业协会,积极争取建立区域性林业产业的行业协会。行业协会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具有法人地位,独立开展活动,为林业产业发展提供信息、业内交流、咨询服务、产品促销、调查研究、业务培训等服务,加强林产品质量管理与监督,并逐步承担起履行参与林业产业国际国内贸易争端调处的职能。强化行业协会的服务职能,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纽带作用。
8.8强化科技支撑,促进林业产业可持续发展
加快林业产业发展要依靠科技进步来实现,要遴选一大批先进、成熟的科技成果和适用技术到生产中进行组装配套、系统集成并加以推广和应用,不断提高林业经济增长和林业产业发展的科技含量,如林业生物技术开发与利用,工业原料林高产、优质、高效培育技术,新型木基复合材料和木质功能复合材料工艺技术,林产化工及非木质林产品高效加工利用技术,竹藤、花卉新品种选育技术等;要大力支持新兴林业产业发展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中试;要建立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和新时期林业发展战略要求的林业科技创新机制,加强企业自主科技创新,提高林业产业经营水平,推动林业产业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