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限制“在外邦人”选举权违宪诉讼案(9)

2012-08-22 23:38


 
  [19] 针对县知事用公款支付靖国、爱国神社的“玉串料”行为,最高院于1997年4月2日判决“针对宗教上重要的祭祀活动,用公费支付‘玉串料’,超过了相当的限度,违反宪法20条3项。”这就是所谓的“玉串料诉讼”。
 
  [20] 它们依次是最高院于1973年判决的“杀害尊亲属重罚”违宪案;1975年针对药事法设立药店距离限制不合宪的“药事法限制违宪判决”;1976年、1985年,针对选举价值的不平等,判决的“众议院议员定数不均违宪判决”;针对共有林分割限制,1987年的“共有林分割违宪判决”2002年的“邮局法违宪判决”。
 
  [21] 以前的违宪判决,都给国会以最大的敬让,尽量不介入国会的自由裁量领域,都是在“达成立法目的的手段,与达成立法目的间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情况下,作出的违宪判决。都是在形式层面上作出的违宪判决,而没有具体探讨国会的立法或不作为本身是否违宪。
 
  [22] 以前的判决,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基本上都引用“只有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免除国家赔偿责任才违宪”,驳回原告国家赔偿的诉讼请求。
 
  [23] http://www.kyodo.co.jp/(日本共同通信社2005年9月14日),「07年夏までに公選法改正  在外選挙判決で細田氏」。2005年9月15日访问。
 
  [24] “没收第三者所有物”最高院做出违宪判决后不久,日本国会就制定了《刑事案件中第三者所有物没收程序应急措施法》;“害尊亲属重罚规定”违宪判决(昭和48年)之后,没有及时对刑法进行修改直到平成七年(1995年)才把刑法200条删除,历经20多年才采取补救措施:“药事法距离限制规定”违宪判决,判决后不到一个月,国会就展开了对被宣布为违宪的《药事法》第6条第2项、第4项(准用这两项的本法第26条第2项)的修改工作,六月公布了新修改的《药事法》。另外,行政方面,本法修改以前,厚生省就对各都道府县传达了不要适用有关药店设置的适当配置条例的文件。该法修订后,又立即通知他们废除基于旧规定的条例。
 
  [25] 海上投票制是指利用传真装置传送投票,以保证船员投票的制度。首次实施于2001年6月25日第42届众议院议员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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