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今惩贪与治盗的宽严比较(9)

2012-08-22 23:43


    古代的官物需要特别保护,今天的公物更需要特别保护,因为从理论上说,公物乃人民的共同财产,不同于古代的官物。官物的主要侵犯者是官员,公物的主要侵犯者仍是官员,因为官员仍有权征税,组织管理公有经济,守护公有财物,并负责分配和使用。如果古代官员侵犯官物是重罪,处重刑,平民侵犯官物是轻罪,处轻刑,今天官员侵犯公物则理应罪更重,刑更重,人民侵犯公物则理应罪更轻,刑更轻。原因很简单,公仆们侵犯的公物是他们的主人——人民的财物,而人民侵犯公物无异于自家人侵犯自家的财物,岂有仆犯主而刑轻、主自犯而刑重之理!自古及今未曾有也。而事实上却适相其反,贪污虽多,处刑却轻,盗窃虽少,处刑却重。这将诱发官员贪污,使官员得寸进尺,由小贪而大贪,由大贪而巨贪,由个别性贪污而规模性贪污,由规模性贪污而整体性贪污。既断送官员的个人前途,更侵犯公共财物,又激起民愤,影响稳定。不仅不如古代,还有违宪之嫌。现行宪法第12条规定,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神圣”不是法律术语,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神无时无处不在,无所不能;通天通地通鬼通神,无所不通,谓之圣。视公物为神圣,那就意味着连一根毫毛都不能动,即便邪念也是一种亵渎。然而现行刑法的规定远不是这么回事,如果它是合宪的,那就必须对宪法作出新的解释:所谓公共财物神圣不可侵犯,对于平民盗窃和官员贪污使用不同的量刑标准,处以不同的刑罚,前者从严从重,后者从宽从轻,对民比较神圣不可侵犯,对官则可以随意亵渎。果真如此,宪法一开始就不应作出这种规定,现在就更没有保留的必要。这样的解释无疑是荒唐的,不能被接受,一部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法,岂能如此宽待公仆严待主人!因此,有必要对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违宪审查,以维护宪法的尊严,确保人民公有财物的神圣性。
    (三)平等性
    古代没有平等的概念,更没有平等的理论,但法律中却有平等的精神;平等已成今天的口头禅,但法律中有些规定却很不平等。
    说古代法律维护官员特权并没错,但没什么意义。无古无今,法律总是或多或少或这样或那样维护官员特权。做官要有做官的好处,如果进入官场如同进入刑场一样,就用不着察举、荐举、推举、科举、选举等高成本的程序了,也就没有买官、要官、跑官乃至用枪杆子夺取政权守卫政权的怪现象了。“千里来做官,为的吃和穿”,乃千古实话。没有好处偏去做官,既违背人性,更违背官性,非愚即诬,非自欺即欺人。官与民相比,官永远是少数,从多数中产生出来的少数官员,不管是治民还是为民办事,不管是为民做主还是充当民之公仆,总应该是出乎其类拔乎其萃的贤能之辈。好人做官,做官办好事,办好事有好处,合情合理,非常平等。此其一也。
    然而,人是自利性且具有高超智慧的万物之灵长,古往今来还没有找到彻底杜绝坏人做官的方法,也没有找到彻底杜绝好人做官不变坏的方法。坏人做官行恶,贻害无穷,好人做官变坏行恶,又何尝是例外!因此,无论好人坏人,只要做官就拥有权力,更负有责任,既享受特权,更承担义务。权力与责任、特权与义务相辅相成,相互制衡,既统一又平等。无责任的权力无法无天,无义务的特权必生腐败。或许基于这种考虑,古代法律一方面优待官员,一方面又强化其责任与义务,官员一旦贪墨、贪赃、盗窃则以重刑候之。今则官员贪污量刑标准过宽,刑罚过轻,权力有余,责任不足,权力与责任失衡,其平等性不如古。此其二也。
    古代重身份,今天也不能没有身份。自古及今,官民都是两种不同身份的人,官有特殊的身份,民则没有。由于身份不同,官民犯同样的罪,处同样的刑,那就不能称作平等,而是无视身份的均等,均等是对等差的否定,是极大的不平等。无论怎么讲,只要讲理,官民犯同样的罪,应对官从严从重,对民从宽从轻,这才是平等。古代的法律正是这样,官民犯同样的盗窃罪,对官的刑罚远重于民。今则不然,贪污的量刑标准宽,刑罚轻,盗窃的量刑标准严,刑罚重,不仅不平等,干脆是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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