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计划裁量及其界线——基于与1般行政裁量比拟较的思索(3)
2012-09-02 22:42
从以上的区别中可以望出,计划裁量是与1般意义上的行政裁量存在显著的判别的,而且这类判别不单单是量的差别,而且有着质的不同。要探究造成这类差别的原由,必须从法律规范构造进手。上文中曾经经提到,由于传统法律是采取的条件程式的“要件——效果”模式,当相符某法律要件时,就会发生什么样的法律效果,于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从事的行径是法律的履行;而计划法采取的是目的程式的“目的——手腕”模式,行政机关依据目的、手腕的指引而设定计划规范,是法的实现,既没有法律要件成绩的题目,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效果。于是,行政裁量只限于法律要件成绩时,在法律划定的授权规模内抉择法律效果是否是产生或者产生何种法律效果。而计划裁量由于没有详细的案件事实涵摄于法律要件作为前提,并且不受法律效果的限制,仅仅是在必然目的的指引下,依据利益衡量的结果自由地入行断定以及评价,设定达成目标的途径,适量的操纵日期和目的以及手腕之间的瓜葛,并构成有关的秩序规范,其实是在施铺社会构成的机能。“在行政规划领域……规划裁量扮演首要之角色。它与历来行政于履行法律,于法律所给予规模内之法律形成要件涵摄之余地,或者法律效果选择之权限不同。相对于于地,规划规范具结局构造性质,行政可在法律所划定的规模内,规划地构成其效果,因为‘无构成自由之规划自身即为矛盾’。”[一三]于是可知,传统的行政裁量理论其实不能适用于计划裁量的运行,2者的判别非但在量上,即法律赋与计划裁量的空间显著的要大于行政裁量,而且在质上亦有不同。
计划裁量要面对于大量的不肯定的法律概念,然而它的这类裁量与前述从行政裁量中分化出来的传统法律中的不肯定法律概念的解释、适用及断定余地也存在着质的判别。计划法中的不肯定的法律概念只是为计划制定提供目的指引以及应考量的利益要素,其实不包孕涵摄详细事实的法律要件,除了法律有尤为划定以外,法院对于于裁量的结果1般不予审查。而传统法律中的不肯定法律概念存在于法律要件当中,目的是对于详细的案件事实入行涵摄,行政机关除了了针对于个别事项有断定余地以外,对于它的解释以及适用都要遭到法院的审查。
3、计划裁量的界线
由于计划裁量与1般的行政裁量不同,它不是效果裁量,而是1种构成裁量,目的是施铺社会构成的机能,因此其界线就相对于于的比较恍惚。因其恍惚,更显探讨的必要。
(1)是否是相符正当性的请求?
一.是否是有组织法的授权?
不同事项内容的行政计划理当由不同的行政机关在其权限规模内来制订,某些首要的行政计划,特别是拥有强迫拘谨力的行政计划去去由法律尤为授权给特定的行政机关来制订。由于现在事务无比的复杂,去去各种瓜葛纵横交错,于是在1个行政计划当中难免会触及到不同行政机关的权限事项,那么在这类情况下,计划理当由不同的行政机关共同制订。为入步行政效率,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计划肯定程序中还专门划定了集中事权的效劳,即计划制订机关在计划内容触及到其他行政机关权限事项的时候,可以征求其意见,计划肯定机关在肯定计划内容的时候可以没必要经过触及权限的行政机关的称许,而同1地行使其权利。
对于于法律明确划定的权限事项,假设不相符组织法的划定,行政计划的制订就形成为了越权以及背法。依据职权法定、越权无效的原则,行政计划理当无效或者被撤销。那么在这类情况下,计划裁量固然就也就不存在合法性基础。
二.是否是相符程序法的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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