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计划裁量及其界线——基于与1般行政裁量比拟较的思索(9)
2012-09-02 22:42
[一九] [韩]金东熙著,赵峰译:《行政法Ⅰ》(第九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二00八年版,第一四三页。
[二0] 参见罗传贤著:《行政程序法基础理论》,5南图书出版公司一九九三年版,第六七页。
[二一] 高家伟著:《论证据法上的利益衡量原则》,载《现代法学》二00四年第四期。
[二二] 参见马纬中著:《应予衡量原则之钻研——以行政规划为中央》,载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1般法律原则》(3),3民书局一九九四年版,第五0五—五一0页。
[二三] Richard O. Brooks, The Legalization of Planning Within the Growth of the Administrative State, Administrative Law Review, Vol.三一.一九七九.p.七一.
[二四] 高家伟著:《论证据法上的利益衡量原则》,载《现代法学》二00四年第四期。
[二五] 参见马纬中著:《应予衡量原则之钻研——以行政规划为中央》,载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1般法律原则》(3),3民书局一九九四年版,第五一一页。
[二六] 李峻主编:《建筑法概论》,中国建筑产业出版社一九九九年版,第二八三—二八四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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