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计划裁量及其界线——基于与1般行政裁量比拟较的思索(4)

2012-09-02 22:42


      程序法是规制行政计划权利运行以及避免权利恣意行使的首要手腕,合法行政程序亦为行政计划提供合法性基础,如公开、公众介进等等都有益于增强行政计划的合法性。因为“假设公正的规则没有患上到公正的适用,那么公众的压力时常能纠正这类非正义。”[一四]在计划裁量的进程中,行政机关理当充沛听取专家以及民众的意见,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当中不乏这样的划定。乃至有的文件划定的更加严格,其实是通过强迫的方式让计划制订机关听取民众以及专家的意见。如《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铺计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划定:“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划定和触及国家秘密的外,计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应该及时宣告。未经衔接或者专家论证的计划,不患上报请批准以及宣告实行。”当某些最基本的合法程序要素不具有的时候,人们完整有理由怀疑计划内容的合法性是否是存在。依据现代行政程序法的1般原理,在这类情况下,行政计划亦患上回于无效或者可患上撤销。由此也可知其对于计划裁量的首要意义。
      三.是否是遵照了计划内容规范以及指导原则的划定?
      计划法的内容规范对于详细计划有限制以及指引作用,目的是规制计划的内容规模,而不是详细划定计划的内容。因为详细的行政计划是依据不同的客观情况所作出的猜想以及目标设定,于是详细事项会各不相同,法律不可能做出划定,但可以对于其内容规模的大致框架入行规制。在划定内容规模的时候,有时会采取强迫性的划定,1般会使用“应该”等表示尽对于确定的词语或者明确表明某些内容事项是计划强迫性的内容,那么在这类情况下,对于于法律划定的内容规模,行政机关在制订计划时必须将其囊括在内,也就是舍弃这些事项内容的裁量被紧缩为零。如《城乡计划法》第一七条第二款划定:“计划区规模、计划区内建设用地范围、基础举措措施以及公共服务举措措施用地、水源地以及水系、基本农田以及绿化用地、环境维护、天然与历史文化遗产维护和防灾减灾等内容,应该作为城市整体计划、镇整体计划的强迫性内容。”对于于法律强迫性划定内容规模以外的事项,行政机关则可以依据实际情况以及计划目标的不同入行裁量取舍。
      至于计划详细内容方面,由于客观情况各不相同,千变万化,而且计划是对于未来目标的猜想以及设定,于是法律对于于计划自身的内容详细是什么是不可能做出划定的,立法机关只能授权行政机关依据计划指导原则和利益衡量原则等的请求入行断定以及裁量。这类行政机关自我抉择的空间长短常大的,其实不像传统行政裁量那样有相对于于详细的“空间”尺度,这也是2者的重大判别的核心所在。
      在计划指导原则的划定中,去去触及到多种的目标以及利益,而目标以及目标、利益以及利益之间难免会存在冲突,那么在制订计划时,对于于冲突的目标以及利益如何入行取舍,法律1般并无明确划定出孰先孰后的顺序。这很大程度上是缘于计划自身所面对于的事项拥有极大繁杂性,对于于详细的冲突取舍,立法机关很难事前的入行正确的猜想,只能交由行政机关在制订计划的时候依据详细情况入行断定。如《城乡计划法》第四条第一款划定:“制订以及实行城乡计划,应该遵守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俭土地、集约发铺以及先计划后建设的原则,改良生态环境,促入资源、能源节俭以及综合运用,维护耕地等天然资源以及历史文化遗产,维持处所特征、民族特征以及传统风貌,避免污染以及其他公害,并相符区域人口发铺、国防建设、防灾减灾以及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这条划定明确了制订城市计划时理当实现的目的以及考虑的利益,然而对于于这些利益,哪些是理当优先考虑的,哪些是可以放在后面考虑的,单从这条的划定中其实不能够望患上出来。如在1个历史文化名城,可能就会把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放在首位,而1个以天然风景著名的新兴城市可能会把处所特征以及天然景观放在优先考虑的位置。需要指出的是计划指导原则划定的是应考量的基本价值导向和可能的利益框架,而利益衡量原则解决的题目是如何针对于详细的计划入行详细的利益衡量,2者是不同的。前者其实不能取代后者的利益衡量进程以及结果,2者解决题目的出发点与趋向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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