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知识经济与行政法的互动适应

2012-09-02 22:43

  论文关键词:经济法 行政法
  论文摘要: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问题 ,是法学理论研究中最混乱的话题之一。学者们多研究二者的区别 ,而对二者之间的联系尤其是互动作用、相互衔接问题未引起足够重视。现代法治下 ,部门法之间并没有泾渭分明的界限 ,彼此渗透 ,相互配合 ,相互衔接 ,已在立法实践中显现出来。因此 ,研究部门法彼此之间的角色分工和互动作用尤其是彼此之间的衔接配合才是研究部门法之间关系的意义和价值所在。经济法和行政法之间应在行政组织和职权、行政行为、行政救济等方面加强协调 ,作到不重复、不遗漏、不冲突 ,相互补充。
  经济法自从其产生起便面临着和民法、行政法的争论。经济法和民法的关系因其调整对象的差异而逐步明朗化。此时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就凸显起来;二者之间的关系也更难说明。在这种背景下,许多学者仍然试图从调整对象上对二者作出划分。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而行政法调整行政管理关系,不调整经济管理关系。[1]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而不必强调社会公共性。[2]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行政法不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体现的是一种从属关系,同时这种关系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直接具有经济内容的行政关系。[3]有些学者则从另外的角度区分经济法和行政法,如二者的价值定位、[4]二者保护的利益结构。[5]
  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尽管有各种不同的表述,但认为经济法主要凋整经济管理关系则是较为一致的观点。因为,经济法是国家行使管理经济职能,参与、干预、调控国民经济的产物。行政法的行政是指公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因此,笔者认为,经济法和行政法从调整对象上是难以区分的,因为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和行政法调整的行政管理关系都是纵向的管理关系。经济法的经济管理关系中大多也是由行政机关作为管理主体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的行政管理关系中亦有一大部分涉及经济领域,并具有经济性的内容,因此这部分行政管理关系亦可称为经济管理关系。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往往是通过"建立新的机构或者对现存的机构授予权力",如美国三十年代经济危机之后的罗斯福新政,为了稳定经济,建立了许多政府机构,导致政府机构的膨胀。[6]离开国家机构(主要是行政机构)和国家权力(主要是行政权力)的权威性和强制力,经济管理往往无法实现。漆多俊教授也认为:经济法所调整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也是一种国家经济管理关系。行政法所调整的是国家行政管理关系。行政管理中一部分涉及经济领域,并具有经济性内容,因此这也是一种国家经济管理。[7]"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就是现代国家的经济行政关系。" [8]许多学者从行政法和经济法的价值、功能不同而不是调整对象的不同来探索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区别,亦说明经济法和行政法难以从调整对象上作出区分。笔者认为,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和行政法所调整的具有经济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这部分行政管理关系亦可称为经济管理关系)同是国家经济管理关系。"一个法律部门不一定就只能调整一种社会关系;一种社会关系也不一定就只能由一个法律部门凋整。" [9]笔者也认为,在同一经济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不妨由不同的法律部门从实体和程序、内容和形式等不同的角度和侧重领域共同调整。基以这样的论点则行政法和经济法在国家管理经济中各自的作用和彼此功能上的配合、互补便是值得研究的课题。
因此,本文拟从调整对象之外的角度来揭示二者在现代法治背景下的角色分工,同时更把研究的目光放在二者在国家管理经济中的互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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