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知识经济与行政法的互动适应(6)
2012-09-02 22:43
(二)行政法依法行政目标的实现离不开经济法
尽管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存在表述上的差异,依法行政原则被公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指行政权力的存在、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而不是与法律相抵触。在任何一个推行法治的国家,行政合法原则(依法行政原则)都是行政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28]然而人们对依法行政原则中所依之"法",往往只注意从法的等级效力方面来考察"法"的范围;认为,在我国现阶段,行政合法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活动时应遵循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行政规章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29]对行政法依法行政"所依之法"的部门属性则尚未提及。笔者认为,行政法依法行政原则中所依之法除行政法外,大量是依经济法;尤其是在经济管理领域,主要是依据经济法。原因之一是经济法中有大量的关于行政职权内容、行政权力行使程序和行政救济的具体规定,较之行政法更富操作性;行政机关在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必须遵循经济法中在这些内容的规定,行政相对人亦可依经济法的相应内容在其权利受到分割时获得救济,以监督行政机关的行为,保障行政机关不滥用行政权力。另一原因是经济法重在规定市场参加者的实体权利义务,这种权利义务的设定,一方面为企业等市场主体树立明确的行为准则,另一方面也是行政机关在行使管理职权时认定市场主体行为是否合法以及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标准。如果没有经济法对市场参加者权利义务的明确规定,则行政机关势必会恣意横行,滥用手中权力;企业等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设定,有利于其对抗行政机关的任意行政。如税法对纳税人的范围、具体税目、税率的规定,为税务机关征税提供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的规定,为执法机关具体认定经营者的行为合法与否也提供了依据。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和销售者产品质量义务的规定也为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提供依据。行政机关在认定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和如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时,必须依据经济法中的实体规定;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时的抗辩事由也需要依据经济法中的实体规定。认识到依法行政在经济领域中所依之法主要是经济法在实践中意义重大,这一认识要求行政机关,除了要明了行政法中关于行政职权、行政程序的规定,也要关注经济法中对行政职权和行政程序的具体规定,尤为重要的是应对市场参加者实体权利义务的具体内涵和立法意图有透彻的了解和深刻的领悟,以在具体的执法中能明辨是非,保护合法、制裁违法,实现经济法的立法目的,实现依法行政的法治目标。同时,认识到经济法在依法行政中的作用也有利于立法者和执法者树立这样的观念:经济领域依法行政目标的最终实现有赖经济法的发达和完善。 (三)经济法自由秩序价值的实现离不开行政法
经济法的实施大部分属于行政权实施的过程。离开行政权的实施,经济法所欲达到的经济秩序将无法完全实现。经济法中的经济管理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时,除遵循经济法的特殊规定外,尚需遵守行政法中关于行政权力设定和行政权力行使程序的一般规定。离开行政法,行政机关的经济管理行为也会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行政组织法对行政机关行政权力的一般规定,既是经济法具体设定经济管理机关管理职权的依据,也是经济管理机关行使经济管理权力、直接管理经济以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和宏观经济秩序的法律依据。同时经济法的价值并非只是秩序,经济法也要保障市场主体的自由,经济自由是经济法的出发点和归宿,反垄断法便是例证。行政法对经济法的自由价值实现的作用体现在对行政权力的控制以及对相对人的救济上;尤其是对行政权力行使的一般方式和程序的严格设定,以保障经济法的市场主体的自由和权利不受分割。这是行政法的显著功能。经济法是国家权力(主要通过行政机关)介入经济生活,管理经济的产物;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经济的过程须臾离不开行政法的控制和规范。在此意义上,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似类似"静态法"和"动态法"的关系;经济法重在事先设定政府的经济管理职权和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行政法重在规范行政机关经济管理的过程并保证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实现。二者唇齿相依,正相互补。简言之,经济法中主体权利义务的实现以及经济法自由、秩序诸价值的实现离不开行政法。譬如,在经济管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使,首先要依据经济法中的实体规范对市场主体的行为是否合法作出判断,这首先借助经济法,一旦认定市场主体是违法的,则行政机关要对市场主体采取相应的措施如行政处罚,这时采取何种行政处罚及处罚内容,经济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但行政机关是否可以行使处罚权以及这种行政处罚权的行使程序,除遵循经济法中的特殊规定,尚需依据行政法的一般程序法和相关的法律,如《行政处罚法》和我国即将出台的行政处罚程序法或者未来我国制定的行政程序法;当市场主体不服这种行政处罚寻求行政救济时,如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也需要依据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法或者行政诉讼法。认识到经济法自由、秩序价值的实现离不开行政法同样意义重大,这一认识要求经济管理机关认真履行其管理职责,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不"缺位";同时要依法行使其管理职权,不超越法定的权限范围,遵守权力行使的程序,维护市场主体自由,不"越位"。同时,这一认识也意味着,随着经济法的勃兴伴随而来的行政权力的扩张,行政法的"控权"功能越显重要,"行政法应当对政府权力控制经济活动实行全面,再控制,", [30]以保障政府权力在扩大的同时,不致其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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