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知识经济与行政法的互动适应(5)

2012-09-02 22:43


    经济法的实体正义的另一含义是,现代行政权力扩张和强化越来越多的表现在经济法之中;在经济法的法律中,直接规定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因为,经济法是国家介入经济的产物,国家作为一方主体参与经济法律关系。因此,经济法必须把作为一方主体的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职权加以设定和规范。
在国家管理经济中,经济法主要是通过实体法规范(设定行政权力的内容)来实现政府管理经济的目标,行政法主要是通过程序法规范(设定行政行为的程序)来实现政府管理经济的目标。相对于以行政程序法为核心的行政法,经济法重在规定市场参加者经济上的实体权利义务并对行政机关授予行政权力。因此,经济法和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角色分工和功能配合类似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分工和配合。

  二、经济法和行政法的互动作用
    考察经济法和行政法二者之间的区别不是为了在二者之间划出一道明确的界限,更无意扩大或者缩小某一部门法的"地盘"。在现代法治的背景下,不同部门法之间的相互融合、相互渗透已是大势所趋。经济法和行政法在主体侧重和关注焦点、设权和控权功能、程序和实体价值等方面的区别,恰恰构成了二者角色的分工和功能的配合,这种角色分工和功能配合,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经济秩序稳固所必不可少的。离开任何一方,要么市场主体恣意妄为,要么行政机关滥用权力,国家管理经济所期望的秩序和自由将无法实现。具体言之,行政法关注行政主体,则经济法必然要关注行政相对人;经济法的"设权"必然要求行政法的"控权";经济法以实现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公平和行政机关行政职权合理配置为己任,则行政法必然倾心关注行政权力行使的程序,以保证实体权利义务的实现。经济法和行政法的互动作用,表现在二者相互依赖、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甚至一方自身价值的实现也无法离开另一方。这种互动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般和具体
    行政法的主要内容是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救济法,但由于现代公共行政的范围越来越广泛,"如果国家对公民从摇篮到坟墓都给予监督,保护他们的生存环境,在不同的时期教育他们,为他们提供就业、培训、住房、医疗机构、养老金,即为之提供衣食住行,这就需要大量的行政机构。" [26]因此,行政法无论对于行政机关职权的设定、还是行政职权行使的程序以及对相对人救济的设计都是一般的、抽象的;难以具体覆盖各种各样的行政行为及其救济方式。尤其是在行政程序法走向法典化的背景下,行政行为的特殊、具体的程序越来越留给其他法律部门来加以规定。经济法作为国家(主要通过行政机关)作用于经济生活的法律形式,其对行政权力的设定往往较为具体和富有操作性。经济法中的行政权力往往具体化为各种"职权"。如2000年修订的(产品质量法》第18条规定,"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经济关系的复杂性和易变性也要求经济法适时的建立新的经济管理机构或者扩大行政机关的职权。[27]关于行政权力行使的程序和相对人的救济方式也在经济法中有更为具体的规定,经济法甚至会设定新的救济方式,并且扩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事项范围。如《产品质量法》第15条规定了产品抽查检验的复查制度,扩大了行政复议的范围。经济法中对具体事项规定可以提交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使得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范围的抽象规定得以明确化和具体化。行政职权、行政行为、行政救济之所以需要在经济法中具体化是因为行政的范围越来越广,经济的技术性和专业性使得对行政相对人的保护和经济管理机关权力行使的程序都需要作出特殊的规定并及时的调整行政机关管理经济的职权。这一方面弥补了行政法抽象规定之不足,另一方面是现代科技、经济高速发展,经济关系日益复杂并且变动不居,需要经济法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和权力行使方式予以适时扩充和完善,以补充行政法之不敷使用。行政法和经济法抽象和具体、一般和个别以及相互补充的关系,反映了法律部门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法律部门之间需要相互补充,以应对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之急需。同时,经济法在设定经济管理机关的行政职权时,越来越注重对行政权力行使程序的规范、约束以及对行政相对人的救济,这也说明了经济法的控权功能正在加强,或者说行政法的控权理念日益渗透到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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