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作为抽象人格权的自我抉择权(11)
2012-09-02 22:48
[三七] 翁玉荣:《从法律观点谈病患之自己抉择权及医师之说明义务》,载《法律评论》第六六卷第一—三期合刊,第四页。
[三八] 杨立新、袁雪石:《论医疗机构背抗奉告义务的医疗侵权责任》,载《河北法学》二00六年第一二期。
[三九] 自我抉择权受损害说已经被日本以及台湾学者所接受。参见[日]植木哲:《医疗法律学》,寒罗生、陶芸、江涛等译,法律出版社二00六年版,第三二七页。侯英泠:《从德国法论医师之契约上奉告义务》,《月旦法学杂志》第一一二期,第一二—一三页。
[四0] [德]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径法》(下卷),焦美华译,张新宝校,法律出版社二00一年版,第三九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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