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作为抽象人格权的自我抉择权(11)

2012-09-02 22:48


  [三七] 翁玉荣:《从法律观点谈病患之自己抉择权及医师之说明义务》,载《法律评论》第六六卷第一—三期合刊,第四页。
  [三八] 杨立新、袁雪石:《论医疗机构背抗奉告义务的医疗侵权责任》,载《河北法学》二00六年第一二期。
  [三九] 自我抉择权受损害说已经被日本以及台湾学者所接受。参见[日]植木哲:《医疗法律学》,寒罗生、陶芸、江涛等译,法律出版社二00六年版,第三二七页。侯英泠:《从德国法论医师之契约上奉告义务》,《月旦法学杂志》第一一二期,第一二—一三页。
  [四0] [德]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径法》(下卷),焦美华译,张新宝校,法律出版社二00一年版,第三九0页。

论作为抽象人格权的自我抉择权(11).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超越形势法治论:中国行政法治路径新探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