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服务理念下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法律调剂(2)
2012-09-02 22:48
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以恢复以及保持人的健康为内容。依据《经济、社会以及文化权力国际公约》(一九六六年)的界定,健康是指人人有权享有能到达的最高的体质以及心理健康的尺度,“在天然法学派的眼里,健康权是先验的,人的健康被以为是与生俱来的权力。”[五]健康是人患上以存在以及繁衍的前提以及基础,由此所构成的权力———健康权是人生存权的基本表现形势。世界卫生组织是第1个将健康作为人权加以划定的国际组织,一九四六年通过的《世界卫生组织章程》承认“享有能到达的最高健康尺度是每一1个人的基本权力之1”。尔后,健康权被写进《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力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等国际性、区域性人权公约与文件和各国宪法。从上述健康权演绎的源流可以望出,它拥有3个层次的属性及请求:1是作为1种天然权力,象征着每一1个人必须遭到必然水平的健康维护,其哲学基础在于生命面前人人平等这1事实;2是作为1种社会权力(社会权力(social right)指人的社会价值的踊跃确定以及充沛发铺的权力。包孕生存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等。国家以及政府不只是对于这些权力作消极的承认以及不侵略,而是要采纳踊跃的步履为这些权力的实现创设社会条件。(北大法学百科全书编委会.魏定仁,龙显雷.北大法学百科全书(民法)[M].北京:北大出版社,二00四:三九九.)),社会成员有依法从社会获取其基本医疗卫生条件的权力,并在这些条件不具有的情况下,依法有向国家请求提供这些条件的权力,它体现出个人对于于社会的依托程度和国家在个人权力实现进程中的首要作用(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力委员会在其二000年第一四号1般性意见中就尤为指出:在理解健康权的时候,要尤为关注个人在享有健康权方面的非轻视以及平等待遇,夸张公平获取卫生保健以及卫生服务的条件,国家对于健康权的实现负有3种义务,即尊敬的义务、维护的义务以及实现的义务,并提出衡量义务落实情况的可获取性(availability)、可接近性(accessibility)以及可支付性(affordability)尺度。(林志强.健康权的国家义务[J].社会科学家,二00六,(四):九四.));3是作为1种宪法意义上的权力,夸张个人在享有健康权方面的平等以及公正原则,这1诉求也就象征着政府对于公民健康负有责任,即国家以必然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来保障公民所享有以及应该享有的维持其躯体生理机能正常、精神状况完满并由此对于社会适应的权力,否则就被视为背抗了法律义务[六]。
综上,以实现社会成员健康权为主旨的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是人文社会普遍服务体系的首要组成部门,健康权的属性及实现请求它所提供的服务到达量与质相同1,且不因社会成员的性别、年龄、收进等因素而有所差别,即瑞典学者卡尔耶所提出的“卫生公平”(“健康公平”):服务的可及性相同;在相同情况下接受的治疗相同;依照需要入行治疗,而无论接受治疗的数目是否是相同;健康水平相同(即结果相同)[七],并且这类“健康公平”需要借助必然的国家公权利的干涉干与方能实现。可见,“普遍服务”理念与公共医疗卫生服务请求是相契合的,前者应成为后者树立以及发铺的基本原则。
2、“普遍服务”理念的缺失:我国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发铺失范的根源
新中国成立后,中心政府无比重视发铺卫生事业,在社会公益目标优先的价值取向指引下,夸张“预防为主”、“全面覆盖”,重点干涉干与成本低、效益好的常见病、高病发的治疗,通过政府的同1计划、组织以及大力投进,仅用占GDP的三%摆布的卫生投进,就树立起了1个基本覆盖城乡居民、效率较高的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大体上满足了几近所有社会成员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国民健康水平迅速入步,婴儿死亡率以及人均期瞅寿命指标到达中等收进国家的水平,被1些国际机构评价为发铺中国家医疗卫生工作的典范[八]。这1巨大造诣的经验就在于:定位于普遍性地入步社会成员的健康水平,夸张社会公益目标的优先,且政府在公共医疗卫生资源的分配中施铺了踊跃的主导作用。固然,由于社会经济发铺水平较低,这1阶段主要实现的是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在量上的基本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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