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命价”习气的司法价值及其与现行法律的会通(2)

2012-09-02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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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始的复仇体现为“同态复仇”,“同态复仇”的观念来自原始献祭所遵守的观念,原始献祭的观念则来自古老宗教关于“万物有灵”、“循环转化”的宗教信心。在这类宗教信奉的安排下,复仇是1种神圣的义务,若不施行这类义务去去会有不好的结果产生和遭到身边人的轻视。在1个社会中,人们的步履只有表现了该社会的文化价值时才能获取可供理解的意义。复仇这类行径与当时人们的熟识水平和当时社会的价值观念是相1致的,正如笔者在《神判与早期习气法》1文中所论证的那样“在没有人为秩序的世界,散漫的原始宗教理念必定使这1切都合理化”,[五]所以复仇就获患了固然存在的理由,以致在以后的《古兰经》、(汉漠拉比法典》中都有这种划定。原始人崇尚暴力,复仇偏偏诊释了原始民族的这类暴力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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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随着社会财富的丰足、“私”的观念出现和社会的转型,“地缘瓜葛”开始取代了“血缘瓜葛”,财富以及阶级分化在必然程度上促入了“复仇”向“侵害赔偿”的转化,赔偿命价成为血亲复仇与私有财产观念相混合的产物。拉法格曾经夸张过私有财产制对于金钱赔偿的抉择性意义,“复仇欲当然遭到等同报复以及仲裁会议的束缚,始终没有停;只有私有财产才能拔掉它的爪以及牙。财产负有歼灭由私家的复仇所诱发的凌乱的使命……’川财产的感情钻人人类的心中动摇了1切最根深蒂固的感情、本能以及观念,激发了新的欲瞅。只有私有财产才抑制以及减弱了复仇欲—这古老的、统治着半开化人心灵的欲瞅。自私有财产树立起来之后,流血再也不请求用血来抵偿:它请求的是财产。”[六]同时,加之复仇自身所拥有的种种弊病,如斯密在其《欧陆法律发达史》1书中描述的,“1部族内敌对于团体间相寻报复之结果,势必如近代近亲复仇之情景,终易流于歼灭其中1团体之弊,随而必有灭杀全体族战役力之虞。”[七]由此,原始的人们也再也不限于以“复仇”这类暴力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而是追求此外1种方式—赔偿命价,如罗马人塔西佗在其著述《日耳曼尼亚志》第二一篇中有这样的记载“宿仇并非不能以及解;乃至仇杀也能够用若干头牛羊来赎偿,这样不独可以使仇家全族感到满足,而且对于于全部部落更加有益,因为在自由的人民中,冤仇不解长短常危险的事。”[八]又依据孟德斯鸿所写:“从塔西佗的著作,可以晓患上日耳曼人只有两种死罪。他们把叛徒吊死,把怯夫溺死。这就是他们所惟一的两种公罪。当1个人侵略了另1个人,受干犯或者受伤害的人的亲族就加人争吵;憎恶就通过赔偿来解除了。……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1种协定,来施行赔偿。于是蛮横民族的法典就把这类赔偿称为以及解金。”[九]从中咱们不丢脸出,复仇已经经逐渐的被社会发铺的车轮所湮灭,而赔偿命价作为1种新兴的顺应历史发铺的纠纷解决方式开始出现在早期人类社会中,在法律文明的编年史上,着实浓墨重彩了1笔,推进了纠纷解决方式的入1步发铺。

    考察我国历史,赔命价的习俗由来已经久,最少在战国时代的西南民族中就有杀人赔钱的风俗,据《后汉书·南蛮西南夷列传》中的记载,秦惠王时的《秦律》中就有关于西南民族“杀人者患上以钱赎刑”的划定。我国躲族的赔命价起源于吐蕃统治时代,公元七世纪中叶之后,吐蕃王朝强盛起来,并吞了各个部落,实现了躲族地区的同1,在同1的同时,原来氏族内、外部的瓜葛也产生了变化,为了入行有效统治,吐蕃王朝确立了行政区划,将全境分为“如”以及“东岱”两级建置。由此地缘瓜葛取代了血缘瓜葛,“以血还血”这类以武力方式解决杀人案的做法已经经显患上分歧时宜,在奴隶主部落联盟政权下,财富以及阶级分化促入了“复仇”向“侵害赔偿”的转化。据躲族史籍《贤者喜宴》中关于吐蕃王朝的法律记叙中纯粹大世俗法一六条,其中所订立的10恶法中有“不杀生”之划定,书中以为这就是赔偿死者命价之法。另外,松赞干布时代制订的《法律210条》、《狩猎伤人赔偿律》、《纵犬伤人赔偿律》中都触及赔命价的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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