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赔命价”的现状及其价值分析
在万物有灵、生死循环的宗教观的安排下,赔命价的发生及存在获患了合理性,即以为金钱赔偿可以填补丧失生命的尊严以及正义。相对于于于原始复仇来说,以赔偿命价的方式解决命案推进法律文明向前迈了1大步,但历史的车轮滚滚于前,人们对于“法律文明”的诊释也随之不断更新。在国家形态的社会确立后,国家司法势力巨子随之树立,在国家时期的法制体系中对于命案的解决有着1套彻底的程序,赔命价这类命案解决方式的现实存在与国家司法形成抵悟,那么这是否是象征着赔命价将作为1种糟糕粕退出历史的舞台呢?依据笔者的调查,赔命价作为1种事实依然广泛存在于我国躲区,那么它存在的价值以及意义是什么呢?
(1)“赔命价”在我国躲区广泛存在的事实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司法力量开始逐步深人到躲区民众的社会生活中。最近几年来,中心政权又多次对于躲区入行过深人的法律管理,如改革开放以来,中心于一九八三年制订了“两少1宽”政策,即“对于少数民族中的犯法分子要坚持少捕少杀,在处理上1般要从宽。”这1政策的贯彻落其实必然程度上停息了“赔命价”案件中部门当事人的强烈情绪,减缓了传统法律观念与国家现行法之间的矛盾,发生了必然的社会效果。但这并无从根本上杜尽用传统“赔偿命价”的方式解决命案的现象,这在必然程度上证实了中国特殊的地理环境和民族传统对于人们法律生活的影响。
在地域广裹、相对于于封闭的中国躲区,“赔命价”仍旧作为1种民间处理命案的习气广泛存在于西躲、甘肃、青海、4川等地的躲区,且在短时间内也没法“割除了”。这是目前对于该题目入行钻研的论著所在多有的原由,主要有:《从中华法系的罚赎到躲区法制的赔命价的历史发铺轨迹》(陈光国、徐晓光著,载《青海社会科学》一九九四年第四期)、《躲区赔命价风俗价值考析))(程雅里群、景志明著,载((西躲民族学院学报》二00六年九月)、《社会转型期躲区草场纠纷调处机制钻研》(扎洛著,载《民族钻研》二00七年第三期,其中对于草场纠纷的解决方式触及赔命价)、《躲族“赔命价”与国家法的漏洞增补题目))(淡乐蓉《中国躲学》二00八年第三期)等等。二00九年八月一二至二0日,笔者1行人通过与4川省甘孜躲族自治州(下列简称“甘孜州”)司法以及行政部分入行座谈的方式对于躲族习气法入行了实地调查,其中广泛触及赔命价这1习俗;同时笔者访问了4川省阿坝躲族羌族自治州的部门地区包孕红原、若尔盖、马尔康等地,通过问卷的方式对于此地区的躲族习气法入行了调研,其中也多有触及赔命价题目。通过调研资料的总结,笔者以为这1地区以赔命价的方式解决命案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势:
其1,当命案产生后,不管国家司法权是否是介人,当事人之间都会通过调处的方式肯定命价,了结案件。二00九年八月一四日上午笔者1行人与甘孜州公安局就躲族习气法题目入行了座谈时,刑侦支队支队长陈志雄就赔命价题目向咱们先容到:二00五年德格县白玉乡因1起边界纠纷打死五人打伤五人,该案在入行有关司法处理后,最后仍旧还是以赔偿命价的方式了结;又如二00九年八月一二日,笔者在4川民族学院政法系就躲族习气法入行访谈时,蒋超教授曾经向笔者1行人讲述了这样1则案例:二00八年甘孜州某县县长因差错杀人,在法院裁决后,该县长又与被害人私下以金钱赔偿的方式入行了处理,赔偿被害者家人近四0万。
其2,当事人与国家司法机关入行谈判,民间调处与司法权共同介人命案。依据甘孜州中院贺云同道的先容:二00八年一一月,色达县亚龙乡邱国村与该县色柯镇约若村之间产生的1起由偷牛盗马所引起的命案,[一0]在该命案调处未果的情况下,双方产生械斗,造成三死二一伤。此案通过巡归法庭以民间调处的方式结案,调处以双方部落的名义入行,在调处进程中双方互诉案件达四六件之多,此案的调处书全系躲文并加盖了法院印章;又如笔者1行人在与甘孜州公安局座谈时了解到,该地区地域广裹,崇山峻岭,条件卑劣,命案的杀人者去去躲匿于大山当中,由于警力有限,追捕10分困难。这时候,为了减轻未来被捕后可能遭到的刑事处分,杀人者的支属会与政府或者司法机关谈条件,导致命案的解决方式时常是国家司法与调处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