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以及公民社会(11)

2012-11-01 21:04

[三五] 胡传胜.自由的幻像——伯林思惟钻研[M].南京:南大出版社,二00一.

[三六] (西班牙)萨尔瓦多·吉内尔.公民社会及其未来[A].何增科.公民社会与第3部分[C].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二000.

[三七] [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1卷)[M]. 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二000.

[三八] [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M].邓正来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3联书店,一九九七.

[三九] 许崇德.中华法学大辞典·宪法学卷[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一九九五.

[四0] (美)劳伦斯·哈里森.文化为什么首要[A].塞缪尔·亨廷顿,劳伦斯·哈里森.文化的首要作用——价值观如何影响人类提高[C].北京:新华出版社,二00二.

[四一] 艾斐.关于民族化与全世界化——文化的1个时期命题[J].人民日报,二00二.七.七(八).

 

 

注释

① 英文“civil society”1词在海内有3种译法,即“公民社会”、“市民社会”以及“民间社会”(参见何增科主编:《公民社会与第3部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二000版,第二页)。考虑到:(一)“民间社会”过于边缘化,“市民社会”在马克思那里几近被以为同等于资本主义社会,而“公民社会”被以为是1个褒义词,且夸张公民对于社会政治生活的介进以及对于国家权利的监视与制约。(二)以下观点拥有某种合理性:civil society 1词“与蛮横或者无政府状况相对于于,汉语称‘文明社会’;与教会相对于于,称‘市民社会’;与国家相对于于,则称‘公民社会’”(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编:《民主的再思索》,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二000年,第二二七页)。(三)本文以“civil society”为描述对于象并旨在揭露其对于宪政及国家的影响。于是,笔者在本文中采取“公民社会”的术语。同时,将其内涵界定为:它是与政治国家相对于于且在政治国家节制之外的,由1系列与经济、宗教、知识甚至政治有关的、独特的、依照本身法则运行的,不受政治团体干涉干与的自主性机构及其制度形成的那部门社会。本文在援用其他学者阐述时,对于原作者在这1意义上使用的“市民社会”、“公民社会”与“民间社会”等术语则予以保存。

② 有关内容可参见邓正来、(英)J.C.亚历山东大学主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中心编译出版社二00二年版),张静主编:《国家与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一九九八年版)以及邓正来著:《钻研与反思: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思索》(辽宁大学出版社一九九八年版)等书及最近几年学术期刊中相干论文。

③ 据估量,在伯罗奔尼撒战斗产生时,雅典成年公民为四万人,其家眷一四万人,异邦人七万人,奴隶在一五-四0万人之间。(见应收复等著:《西方民主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一九九七年版,第五二页)
④ 我国也有学者对于社会契约论提出了质疑,以为社会契约论“这类政府、人民瓜葛契约说1方面使政府挣脱了人民的节制,可以平等地跟人民讨价还价,跟作为契约观念核心的自治观念相冲突;另1方面又给个人以同政府的治理行径讨价还价的资格,罢黜了了个人作为社会契约缔结者遵照宪法以及法律的义务,使个人没必要对于自己的言论以及行径负责”。(杨支柱:《契约与契约社会》,载《人大法律评论》二000年卷第2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二000年版)即使这些批判是可接受的,社会契约论在近代以来对于塑造近现代法律、宪政思惟的踊跃意义仍是不容抹杀的。

⑤ 参见陶鹤山著:《市民群体与制度创新——对于中国现代化主体的钻研》,南大出版社二00一年版,第四-五页。

⑥ 已经有学者对于“宪法是公法”的观念表示了异议。如:孙笑侠先生以为,宪法“既不是私法,也不属于公法”,“宪法是公法的传统观念应该给予否定”。(孙笑侠著:《法的现象与观念》,山东人民出版社二00一年版,第一0五页)童之伟先生以为,“宪法应该是与私法、公法对于称的1个单独的类型,即根本法”。(童之伟著:《法权与宪政》,山东人民出版社二00一年版,第一八页注释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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