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以及公民社会(3)

2012-11-01 21:04

其次,公民资格的概念假如了权力与权利的新型瓜葛,即公共权利来源于公民权力,公共权利属于整个公民所有。这非但揭露了公民(权力)的本源性,还合理导出了人权保障以及人民主权原则。在现代社会,权利来源于并从属于权力已经成为公理。但公共权利1般都由定期选举出来的代表以及机关行使;公民对于国家权利能入行有效监控。在西方国家这被称之为公民的招架权,意指公民能对于非法行使的国家权利入行有效的招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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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言之,公民资格的概念塑造出了公民社会中主体的独立人格。公民概念的构成进程,就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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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民社会:在公民与国家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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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瓜葛中何者居先的题目上,社会契约论者之间也存在争议。以洛克为代表的古典天然法学派中的自由主义运动,竭力突出公民社会对于于政治国家的优先地位。在他望来,社会先于政府而存在;社会首先源自于1个把个人从天然状况拯救出来的契约,然后这个新构成的社会接着才树立了政府。政府绝管可被视为登峰造极,但它与社会之间其实是1种信托瓜葛。假设它背违了自己的信誉,社会便可以够恢复其步履的自由[一二](一四页)。而以霍布斯为代表的近代古典天然法学的国家主义运动,则更为关注国家的尽对于性与神圣化,夸张政治国家高于市民社会[一三](七七页)。黑格尔从尽对于精神动身,以其雄辩的哲学确证了政治国家高于公民社会的合理性。邓正来先生将上述两种关于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瓜葛分别概括为“洛克式‘市民社会先于或者外于国家’的架构”以及“黑格尔‘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的架构”[一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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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是“国家高于市民社会”,还是“市民社会先于或者外在于国家”,都遵守了共同的逻辑前提: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作为分析以及熟识的动身点。1种称之为“宪法社会学”的理论以为,“将宪法视为调剂保障自由的公共权利机关与以私法组织起来的经济社会之间瓜葛的社会学宪法的逻辑前提是国家社会的2元划分,即承认存在着国家与社会、政治与经济的分离,及在此基础上构成的公共领域与私家领域的两立”[一五]。实在, 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其实不是1开始就存在的,公民社会的构成有1个“蛹化”进程[一三](二0六页)。在前资本主义时代,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拥有高度的统1性,2者之间没有明确的界线,政治国家就是公民社会,公民社会就是政治国家。随着近代工贸易的发铺,公民社会形成要素逐渐获取独立存在以及发铺的意义,公民社会开始同政治国家相分离。在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进程中,市场经济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因为,市场经济造就了市民社会的主体,拓铺了市民社会的活动空间,塑造了市民社会的意识形态,塑造了市民社会的自治体系体例,促入了适宜于市民社会的法律理念以及制度的构成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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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曾经撰文主意,宪政拥有平衡性,即“宪政是1种平衡机制和由此达成的平衡状况”[一六]。限制政府权利、保障公民权力是宪政平衡性的基本请求。实际上,这里也囊括了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平衡。单个的、扩散的公民根本无力直接面对于国家,更不可能与国家相对于于抗。1个介于公民与国家之间,公民自愿参加,以自治为基础的经济、社会活动领域成为必需。这个领域就是公民社会。斯蒂芬·L·埃尔金提到,“宪政政体理论家们曾经经声称有必要在公共领域私家领域之间划出某种界限”,“这条分界限将在政体的法律中划出:人民只在公共事务中起作用,政治权利不患上介入私家领域”[一七](一五七页)。埃尔金非但推重这1观点,而且还入1步以为,“1个立宪政体乃是这样的政体,其中的私家领域患上到保障,不受行使政治权利的侵略”[一七](一六一页,侧重号为原文所加)。在这里,公共领域即政治国家,私家领域即公民社会。事实上,与其说是宪政请求公民社会必须与国家分离,不如说宪政自身就是公民社会与国家分化的结果,“宪政主义发生于国家与社会的界分的历史进程中”[一八](二五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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