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以及公民社会(2)

2012-11-01 21:04

其次,“公民身份象征着公民权力”[九](一五八页)。对于政治国家而言,公民资格的意义在于肯定回属于公民个体的那部门事物即给予他应患上的正当份额,在于肯定1种合理、公正的利益分配、义务承担方案。公民资格象征着存在1套“先在”的关于公民权力与义务的规范体系,即1个国家或者政治共同体在赋与其成员的身份即公民身份的同时,也“赋与了个人以责任以及权力,义务以及权利,限制以及自由”[一0](一0四页)。公民资格是由这1套规范体系来肯定的。依现代法管理念,这1套规范体系以权力为中央,即所谓权力本位。于是,公民概念意味着政治国家对于公民个体的权力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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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公民概念象征着公民个体的独立地位。公民社会是1个以主体人格独立为原则的社会。公民人格的独立,是通过公民资格来实现的,而公民资格是由公民权力与义务规范界定的。法律权力拥有个别性、详细性。这些权力应该是公民个体的权力,这些义务也应该是公民个体的义务,即权力与义务只有相对于于于详细的、独立的公民个体才有实际的价值。离开独立的公民个体,所谓公民权力毫无心义。权力使天然人成为形成国家的独立单元,公民概念使公民个体获患了自主与独立。
(3)它蕴涵了公民与国家(或者公民权力与公共权利)瓜葛的普遍意义,即以国家与公民的两极对于峙假如为基础,构建了公共权利来源于公民权力且回属于公民的理论前提。

公民与政治国家瓜葛的普遍意义,经由西方早期的社会契约论者患上以充沛铺示。绝管社会契约学说导出的1些结论受到自边沁以来的1些思惟家的批评甚至否定④,但它所采取的思维方式及其确立的价值目标越来越显示出普遍意义,这1点即使是社会契约论的批评者们也从未否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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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公民概念假如了1种新的公民与国家瓜葛模式,这类模式表现为公民与国家的对于峙格式。而这1两极对于峙格式正是宪政思惟的逻辑前提,及1切宪政理论与制度建构的基础。近代西方启蒙思惟家们正是仰仗公民概念,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构建出现代国家以及宪政制度的。在中世纪早期,欧洲就构成为了这样1种观念:“统治者以及被统治者之间的瓜葛本色上是契约瓜葛”[一一](九一页)。根据这类观念,“绝管王权本身有着神圣起源,但特定君主取患上王权的基础是他与人民的双方契约”[一一](九一页)。一三世纪的圣托马斯当然假定国家是人本能上趋向于公民社会的结果,但他“暗示王权起源于人民,并把它解释为与人民之间的契约”[一一](一二一页)。把有序社会的起源回因于其成员之间所缔结的某种契约的学说,在一六世纪已是习以为常[一一](一九九页)。社会契约论为国家以及社会的起源提供了1种新的解释,即在天然状况下的个人为了不“人总是与它的邻人处于战斗状况”(霍布斯语)或者者为每一个成员“谋福利以及维护他们的财产”(洛克语),而彼此称许让渡某些天然权力,结成社会,树立统治机构,肯定统治者。依社会契约论,统治机构、统治者当然是平等主体自愿协商的产物,但它们1经发生,即独立于公民个体。即使到现代社会,公民也只能通过繁杂的投票程序,对于统治机构以及统治者施加间接的影响。于是,社会契约论在赋与契约主体平等地位的同时,也设定了作为契约主体的公民与国家的两极对于峙格式。在公民与国家的两极对于峙中,思惟家们对于势单力薄的公民能否抗衡手握大权的政治国家表示了极大的担忧。于是,限制公共权利,保障公民权力成为宪政永久的价值诉求。固然,这1价值在实践中也拥有相对于于性。宪政实践的关键,是在限制公共权利以及保障公民权力2者之间追求1个“临界点”,实现2者的平衡。在1个特定时段,这类平衡的标志是宪法。1部新宪法的制订或者者对于已经有宪法的修改,象征着2者之间到达了1种新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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