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拿大宪法关于联邦与省分权的权限界定恍惚
由“劳工公约案”所确立的宪法判例,引起咱们思索:联邦缔结条约并保证条约被履行的权利,是否是践踏了各省的“专属权利”呢?其核心的题目还是在于联邦与省的分权。
加拿大宪法对于联邦权利与省权的划分,在《一八六七年不列颠英属北美法案》的基础上几经修改⑥,终极做出以下划分。
联邦管辖权包孕:一. 财政方面:仰仗公共信誉举债,以任何方式或者制度征税,肯定并发放联邦政府文官及其他官员的薪金;二. 经济治理方面:治理联邦财产、调控贸易以及商业、跨省运输以及境外运输和治理失业保险、银行、度量衡、证券、利率、破产、专利、版权等方面的事务;三. 社会服务方面:负责邮政、调查、统计、婚姻、移民回化、感召院的树立与保持以及治理、印第安人事务和退役兵事务;四. 军事方面:负责民兵、陆军、海军以及国防事务;五. 司法方面:负责刑法事务但不包孕刑事法院的组成;六. 对于省的治理方面:设立新省、为新省立法、在省的称许之下增减或者变更该省界线、享有对于不属于各省的特殊地区的管辖权;七. 其他事物,即《一八六七年不列颠英属北美法案》第一三二条对于联邦就未列进省专属规模的权利入行授权。
专属于省的权限有:一. 财政方面:以省的信誉举债、在省内课征直接税、负责省政府官员的薪金;二. 经济治理方面:治理省有土地以及木材、非再生性天然资源、电力资源和其他省有财产,治理销售、商店、酒吧、旅店、拍卖行等执照;三. 社会服务方面:省内或者省属医院、慈善机构的建设及治理,省内婚姻;四. 司法方面:负责省内法律的实行,省内以及省设监狱的建设、维修及治理,省内民权事务;五. 其他仅属处所事务或者省内私家事务,和附有限制性条件的教育立法权。
加拿大宪法将罗列式授权与概括式授权并用来划分联邦与省的权限,没有明确两者之间的管辖权。相反,在税收、商贸、天然资源、债务以及社会事务方面,详细界线很不清晰;对于于共同治理的事务,也没有详细划定各方的权限与责任,这就使患上联邦与省的分权拥有恍惚性以及较大的弹性。正因为宪法对于联邦与省分权划定的恍惚性以及弹性,使患上各省主意自己的省权有了必然的宪法根据;也为各省抵制联邦立法提供了宪法根据。所以,加拿大宪法关于联邦与省权限划分的恍惚界定是致使加拿大联邦履约障碍之1。
加拿大宪法对于联邦与省权限的恍惚划分,需要司法机构对于宪法做出解释以解决联邦与省的权限争端。担当这1首要解释功能的,有3大司法机构: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加拿大最高法院、加拿大联邦司法部。⑦
在前述“劳工公约案”中,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做出了1锤定音的抉择,有着显著保护省权的偏向。这是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对于于加拿大联邦与省权限争端的1贯立场。早在一八九六年安大略省总检察长上诉加拿大总检察长案件中,英国法官瓦特森勋爵就已经做出宣布:联邦议会没有权利侵略那些专门赋与各省管辖的领域,基于“以及平、秩序以及优异政府”原则行使的联邦权利只能存在于所有罗列权利之外,除了各省议会外,联邦议会无权就属于省管辖的任何1项权利制订法律。他还以为,《一八六七年不列颠英属北美法案》的目的不是将各省融为总体,也不是要各省从属于1个中心势力巨子,而是各省维持独立自治。[三] 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胜利地禁止了联邦权利的扩大,保护了省权。
加拿大宪法解释保护省权的特点,通过与加拿大一样执行联邦制的美国宪法判例的比较,表现患上更显著。一九二0年,美国的“密苏里州诉霍兰德案”,触及一九一八年《候鸟条约法案》以及农业部随后颁布的1些法规的合宪性。密苏里州根据美国宪法第10修正案所划定的各州保存权利⑧,称上述法案背抗宪法。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为,归答《候鸟条约法案》及其相应条约是否是因为与各州保存权利相抵牾而无效,仅参考第10修正案是不够的。因为缔约权已经根据宪法第二条第二款⑨ 授予国家。此外根据宪法第六条联邦最高原则⑩,该条约可以成为美国最高法院的1部门。假设该条约是有效的,根据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一一),《候鸟条约法案》作为履行政府权利的合适手腕,其有效性不应该遭到任何质疑。终极,法院支撑联邦,确认了《候鸟条约法案》及其相应条约的效劳。在该案例中出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支撑联邦权利扩大的偏向,早在一八一九年的美国银行案(一二)、一八二四年的航运垄断案就已经有所表现。当然在新政之前,法院去去采取库利原则(一三),依据特定情况考虑抉择政策,并且不将联邦以及各州调控利益截然对于峙,趋于平衡联邦以及处所的利益与权利。然而罗斯福新政之后,最高法院1改陈腐的宪法解释,并在经济调控方面,取缔了对于联邦政府权利的传统约束,使患上联邦权利加强了扩大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