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比较分析可见,对于于联邦与处所的权限争端,加拿大司法机构持支撑省权的立场;与此相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则支撑联邦的权利扩大。两种截然的立场使患上两国对于于施行国际条约义务的状况显露出鲜亮对于比:加拿大联邦存在履约障碍,因为各省权利在增强之后变患上自主而不配合,联邦权利被削弱;美国联邦却在权利患上到加强之后顺利施行国际条约义务。
(3)加拿大联邦缺失同1宪法是履约障碍的历史因素
加拿大虽是1个同1的联邦制国家,然而却没有1部通行全国的同1宪法。
《一八六七年不列颠英属北美法案》生效使几块英属殖民地联合为1个同1的政治实体,加拿大成为1个准民族国家。其效劳最初及于安大略、魁北克、新斯科舍以及新不伦瑞克4省(一四),后通过新的立法又有新的省加进。一八八三年在奥利瓦·莫特瓦以及奥诺尔·穆西尔的领导下,省权运动高涨,联邦权利迅速没落,以致《一八六七年不列颠英属北美法案》1度被解释为1项国际条约而非1个国家的基础文件。[四] 可见,《一八六七年不列颠英属北美法案》的主要内容当然确立加拿大联合体的权利结构,然而遥未具备加拿大通行全国各省同1宪法的崇高地位。
一八六七年至一九八二年一00多年的历史,是加拿大为挣脱英国殖民统治争夺独立的奋入史。此间,经过了多次修宪斗争,取患了必然成果,如一九四九年的《英属北美法案(第二号)》划定加拿大联邦国会具备修宪权,最高法院取患上终审权。然而接下来的一九六四年福尔顿-法夫卢协定、一九七一年维多利亚宪章均终极因不能取患上魁北克的支撑而没有被通过。
《一九八二年宪法法》生效,使加拿大获患了立宪以及修宪的全体权利和全面彻底的主权。然而魁北克省借口该宪法没有照应到魁北克省的特殊利益(一五),因此拒签。至今,魁北克没有接受该宪法。加拿大政府为使魁北克归回“宪法大家庭”,曾经于一九八七年与10省总理达成《米奇湖协定》,承认魁北克是1个“特殊社会”。可是该协定的最后批准期限经过期,因曼尼托巴、新不伦瑞克以及纽芬兰3省反对于,致使协定未生效。于是,加拿大目前仍未有1部可通行全国的同1宪法。
由于目前加拿大没有1部可以对于全国各省起到同1规范作用的宪法,于是,联邦与各省的争端解决也就没有1个同1的标准,以致省权运动高涨,各省纷纭抵制联邦立法。终极使患上联邦缔结的国际条约没法顺利转化为各省接受的海内法,导致联邦政府没法保障其所缔结条约在海内的有效履行。
3、联邦履约障碍反应出加拿大深入的宪法危机
(1)魁北克显著独立偏向使修宪入退两难
如前文所述,加拿大宪法阅历多次修改,但始终未能取患上各省的1致通过。其中最大的障碍就来自魁北克省。自一七七四年《魁北克法案》赋与魁北克省特殊地位以来,魁北克省在历次制宪活动中坚持以为,只有在宪法上承认魁北克的“特殊性”,魁北克法裔才能获取文化上的安全保障。自二0世纪六0年代开始,魁北克就1直入行着“静偷偷的革命”,从文化自主发铺到政治经济自主,妄想从加拿大分离出往。《米奇湖协定》的失败,使患上魁北克法裔民族情绪高涨,表现出显著的独立偏向。联邦宪法中未就各省在什么情况下可脱离联邦做出划定,也为魁北克分离主义提供了可乘之机,致使加拿大联邦宪法陷进入退两难的地步。
(2)加拿大联邦制结构的缺点
联邦制1般是同1与分裂两种力量相妥协的产物。组成联邦的成员希望以契约方式对于中心政府与成员政府之间的管辖权做出划分,使双方都能在各自的领域内享有互不干扰的最高决议规划权,这就构成为了联邦架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