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政制度对发展观的影响及治本建议(4)

2010-07-11 01:05


  (2)直接导致“探头税”和“留尾税”现象。所谓“探头税”,就是税收上“寅吃卯粮”。尽管当年税收依法已经收完,但还没有完成财政收入计划,为了保证财政增收任务的完成。预收了下一年度的税收。所谓“留尾税”,就是税收上“预留家底”,就是将本年度依法应收的税款,留到下年度去收。“留尾税”现象是“财政收入政绩化”命题的反证,仍然是服务于政绩最大化的。
  (3)直接导致虚报财政收入的现象。虚假财政收入的后果,远比虚假GDP严重。GDP的高低,更多的是一个象征性字符,但并不影响当地的生产和生活。而虚报财政收入,却人为地拔高了本级财政的规模。则一方面可能安排了力不从心的支出项目,另一方面可能减少来自上级的转移支付数额,由此形成的实际财力缺口,最后只能以拖欠工资和工程款等方式,转嫁到辖区民众和企业身上,危害了改革、发展与稳定。
  (4)引起政府税费行为的无序。乱收税、乱收费的直接受害者,是社会的中低阶层和弱势群体。税费课征状态之所以“无序”,是以被课征者无力抵制为前提的。
  李嘉图曾有过被概括为“税收邪恶论”的分析,即政府收入作为原本可以用于市场的社会资源,地方政府取之是对市场的危害:只是由于财政收入转化为财政支出。为市场提供了公共服务,“功过相抵”才可能避免这一危害。然而,“物发展观”驱使地方政府全力膨胀收入,一旦超过市场的负担能力,政府就对市场形成了净危害。
  3.“政府失控型发展观”
  财政体制的市场型分权,使得地方各级政府获得了很大的自主权和财力。如何为本级政府获取尽可能多的财力,就成为是否能够实现本地区经济高速增长的关键因素。在政绩目标驱动下,出现了地方各级政府竞相追逐GDP和财政收入的局面。这是我国GDP高速增长和财政急剧增收的根本动因,其结果是地方政府依循理性开展的活动,却导致了政府内部活动秩序的紊乱,进而导致经济社会和分配等秩序的紊乱。
  其典型表现是房价失控。面对急速上窜的房价。中央政府全力调控,要求相关部委和地方政府切实负起稳定房价的责任,并将其提到政治高度,建立政府负责制等。但几年过去了,效果并不明显。个中原因众说纷纭,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压低房价与地方政府的利益是背道而驰的。在目前的税费制度和财政体制下,地方政府大体上“吃饭”靠预算内收入,而“建设”则主要靠预算外和政府性基金收入。在政府性基金收入中,又以土地出让收入为最主要来源,它在有些地方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中占了绝大部分,超过乃至成倍超过一般预算收入。2006年,政府一般预算收入只增长了二成四,而土地出让收入则增长了三成,超出一般预算增幅5个多百分点。换言之,土地出让收入直接关系到当地的“建设”能否高速发展的问题。地价涨,房价也涨,地方政府的收入也涨,“政绩”也涨。地方政府成为房价涨的最重要收益者之一。在这种利益格局下,即使是中央政府下大决心要压低房价,各地房价也难以实质性下降。现实状况表明,凡地方政府所真正关注和追求的,是能够高速膨胀的,如GDP、政府收入、政绩工程、形象项目等;凡地方政府实际上漠视的,就难以解决,或者解决起来财力困难重重,如上学难、看病难、住房难、社保难、三农难、弱势群体难、环保难等。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下存在着“看不见”和“看得见”两只手,前者是市场之手,后者则是政府之手。这作为一般原理已写入经济学教科书,但在目前中国。却有一些异化。“看得见”之手是政府的,“看不见”之手也是政府在操纵的。政府能够支配和决定市场与资本的行为,市场活动就不能不是无序和失控的,诸如房价的上涨,就是地方政府调控引起市场失控的典型例子。其他还有自然垄断行业的高价格、高收入、高报酬、高待遇、豪华大楼等诸如此类的现象,从根本上看,是由于政府内部关系不协调产生的,也是政府失控的重要表现。这些都根源于“物发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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