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3)

2020-05-04 11:51

的情况下可合并设置也可分开设置。

2 发电机组的排烟管道必须伸出室外,机组及其控制配电室内严禁存放贮油桶。 3 发电机组电源应与外电线路电源联锁,严禁并列运行。

4 发电机组应采用三相四线制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并须独立设置,其接地阻值应符合本章第2.2.4条要求。

5 发电机组应设置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

6 发电机并列运行时,必须在机组同期后再向负荷供电。

2.2线路敷设

2.2.1 架空线路架设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架空线必须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上。宜采用混凝土杆或木杆、混凝土杆不得有露筋、环向裂纹和扭曲;木杆不得腐朽,其梢径应不小于130mm。

2 电杆埋设深度宜为杆长1/10加0.6m。但在松软土质处应适当加大埋设深度或采用卡盘等加固。

3 拉线宜用镀锌铁线,其截面不得小于3×φ4.0。拉线与电杆的夹角应在45°~30°之间。拉线埋设深度不得小于1m。钢筋混凝土杆上的拉线应在高于地面2.5m处装设拉紧绝缘子。

4 因受地形环境限制不能装设拉线时,可采用撑杆代替拉线,撑杆埋深不得小于0.8m,其底部应垫底盘或石块。撑杆与主杆的夹角宜为30°。

2.2.2 架空线导线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截面的选择应满足用电负荷和机械强度要求。接户线在档距内不得有接头,进线处离地高度不得小于2.5m。接户线最小截面应符合表2.2.2—1规定。接户线线间及与邻近线路间的距离应符合表2.2.2—2的要求。

表2.2.2—1 接户线的最小截面

接户线架设方式 接户线长度(m) 架空敷设 沿墙敷设 10~25 ≤10 10~25 ≤10 接户线截面(mm2) 铜线 4.0 2.5 4.0 2.5 铝线 6.0 4.0 6.0 4.0 跨越铁路、公路、河流、电力线路档距内的架空绝缘线铝线截面不小于25m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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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2—2 接户线线间及与邻近线路间的距离 架设方式 架空敷设 沿墙敷设 档距(m) ≤25 >25 ≤6 >6 线间距离(mm) 150 200 100 150 接户线在上部600 接户线在下部300 100 架空接户线与广播线、电话线交叉 架空或沿墙敷设的接户线 零线和相线交叉 2.2.3 架空线路与邻近线路或设施的距离应符合表2.2.3规定。 表2.2.3架空线路与邻近线路或设施的距离

项目 最小净空距离(m) 过引线、接下线与邻线 0.13 同杆架设下方最小垂直距离(m) 的广播线路通讯线路 1.0 最小水平距离(m) 4.0 6.0 7.5 边缘 杆高+3.0 施工机动铁路现场 车道 轨道 邻近线路或设施类别 架空线与拉线电杆外缘 0.05 最大弧垂与地面 最大弧垂与暂设工程顶端 2.5 树梢摆动最大时 0.5 与邻近线路交叉 1kV以下 1.2 分 1.0 1~10kV 2.5 电杆至路基边缘 1.0 电杆至铁路轨道边线与建筑物凸出部2.2.4 配电线路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配电线路采用熔断器作短路保护时,熔体额定电流应不大于电缆或穿管绝缘导线允许载流量的2.5倍,或明敷绝缘导线允许载流量的1.5倍。

2 配电线路采用自动开关作短路保护时,其过电流脱扣器脱扣电流整定值,应小于线路末端单相短路电流,并应能承受短时过负荷电流。

3 经常过负荷的线路、易燃易爆物邻近的线路、照明线路,必须有过负荷保护。 4 装设过负荷保护的配电线路,其绝缘导线的允许载流量,应不小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或自动开关延长时过流脱扣器脱扣电流整定值的1.2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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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电缆线路敷设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电缆干线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2 电缆在室外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应不小于0.6m,并应在电缆上下各均匀铺设不小于50mm厚的细砂,然后覆盖砖等硬质保护层。

3 电缆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及引出地面从2m高度至地下0.2m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

4 埋地敷设电缆的接头应设在地面上的接线盒内,接线盒应能防水、防尘、防机械损伤并应远离易燃、易腐蚀场所。

5 橡皮电缆架空敷设时,应沿墙壁或电杆设置,并用绝缘子固定,严禁使用金属裸线作绑线。固定点间距应保证橡皮电缆能承受自重所带来的荷重。橡皮电缆的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于2.5m。

6 电缆接头应牢固可靠;并应做绝缘包扎,保持绝缘强度,不得承受张力。 2.2.6 室内配线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室内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采用瓷瓶、瓷(塑料)夹等敷设,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m。

2 进户线过墙应穿管保护,距地面不得小于2.5m,并应采取防雨措施。 3 进户线的室外端应采用绝缘子固定。

4 室内配线所用导线截面,应根据用电设备的计算负荷确定,但铝线截面应不小于2.5mm2,铜线截面应不小于1.5mm2。

5 潮湿场所或埋地非电缆配线必须穿管敷设,管口应密封。采用金属管敷设时必须作保护接零。

6 钢索配线的吊架间距不宜大于12m。采用瓷夹固定导线时,导线间距应不小于35mm,瓷夹间距应不大于800mm;采用瓷瓶固定导线时,导线间距应不小于100mm,瓷瓶间距应不大于1.5m;采用护套绝缘导线时,允许直接敷设于钢索上。

2.3 配电箱、开关箱与照明

2.3.1 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如合置在同一配电箱内,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别设置。

2.3.2 配电箱及开关箱安装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配电箱、开关箱及漏电保护开关的配置应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配电箱内电器设置应按“一机一闸一漏”原则设置。

2 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

3 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有严重损伤作用的瓦斯、烟气、蒸气、液体及其它有害介质环境中。不得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烈振动,液体浸溅及热源烘烤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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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二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杂草。

5 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铁板或优质绝缘材料制作,安装坚固的支架上。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1.3m,小于1.5m;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大于0.6m,小于1.5m。

6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开关电器(含插座)应选用经主管部门认证的合格产品,并按其规定的位置坚固在电器安装板上,不得歪斜和松动。

7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工作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并应与保护零线接线端子板分设。

8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连接线应采用绝缘导线,接头不得松动,不得有外露带电部分。

9 配电箱和开关箱的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箱内电器的不应带电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保护接零。保护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

10 配电箱、开关箱必须防雨、防尘和防砸。

2.3.3 总配电箱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和分路隔离开关、总熔断器和分路熔断器(或总自动开关和分路自动开关),以及漏电保护器。总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应与分路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相适应。

总配电箱应装设电压表总电流表、总电度表及其它仪表。

2.3.4 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二台及二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2.3.5 开关箱中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的装设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漏电保护器应装设在配电箱电源隔离开关的负荷侧和开关箱电源隔离开关的负荷侧。

2 漏电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国际《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GB 6829)的要求,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3使用于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4 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两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作合理配合,使之具有分级分段保护的功能。

5 漏电保护器必须按产品说明书安装、使用和维护。

2.3.6 各种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应与其控制用电设备的额定值相适应。手动开关电器只许用于直接控制照明电路的容量不大于5.5kW的动力电路,容量大于5.5kW的动力电路应采用自动开关电器或降压起动装置控制。

2.3.7 配电箱、开关箱中导线的进线口和出线口应设在箱体的下底面,严禁设在箱体的上顶面、侧面、后面或箱门处。

移动式配电箱和开关箱的进、出线必须采用橡皮绝缘电缆。进、出线应加护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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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成束并做防水弯,导线束不得与箱体进、出口直接接触。 2.3.8 配电箱开关箱使用与维护应遵守以下规定:

1 所有配电箱均应标明其名称、用途,作出分路标记;并应由专人负责。 2 所有配电箱、开关箱应每月进行检查和维修一次。检查、维修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手套,使用电工绝缘工具;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3 所有配电箱、开关箱的使用必须遵守下述操作顺序: 1) 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

2) 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出现电气故障的紧

急情况除外)。

4 施工现场停止作业一小时以上时,应将动力开关箱断电上锁。

5 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放置任何杂物,并应经常保持整洁;更换熔断器的熔体时,严禁用不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

6 配电箱、开关箱的进线和出线不得承受外力。严禁与金属尖锐断口和强腐蚀介质接触。

2.3.9 现场照明应采用高光效、长寿命的照明光源。对需要大面积照明的场所,应采用高压汞灯、高压钠灯或混光用的卤钨灯。照明器具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正常湿度时,选用开启式照明器。

2 潮湿或特别潮湿的场所,应选用密闭型防水防尘照明器或配有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照明器。

3 含有大量尘埃但无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采用防尘型照明器。

4 对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必须按危险场所等级选择相应的防爆型照明器。 5 在振动较大的场所,应选用防振型照明器。

6 对有酸碱等强腐蚀的场所,应采用耐酸碱型照明器。

7 照明器具和器材的质量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不得使用绝缘老化或破损的器具和器材。

2.3.10 一般场所宜选用额定电压为220V的照明器,对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器:

1 隧道、地下工程,有高温、导电灰尘,且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应不大于36V。

2 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3 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不大于12V。

2.3.11 使用行灯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源电压不超过36V。

2 灯体与手柄应坚固、绝缘良好并耐热耐潮湿。 3 灯头与灯体结合牢固,灯头无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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