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缆风绳的固定点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桅杆高度的2倍。
4 桅杆使用前要进行全面检查,各部件均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不准超载使用;当重物起吊离开地面时,要检查机具的各部位是否正常,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升。
5 卷扬机至桅杆底部导向滑轮处的距离要大于桅杆高度。其最小距离不少于8m,以保持钢丝绳与卷筒相垂直。
6 在起吊过程中,要有专人检查地锚和缆风绳的受力情况,发现不正常情况,应及时加以处理。
7 用以固定斜臂扒杆的滑轮组,其固定点与扒杆底支承的中心线及起吊点应在同一垂直面上。使用时斜臂与水平面所成的角度不得小于30°,不得大于80°。
8 斜臂扒杆的起重滑轮组,除了向扒杆所在平面倾斜外,不得向其他方向倾斜。 5.2.8 滚杠运输
1 滚杠下面应铺设枕木,防止设备压力过大,影响设备的正常搬运。 2 摆放滚杠时,要将滚杠头放整齐,使滚杠受力一致。
3 摆放和调整滚杠时,应将四个指头放在滚杠(钢管)内,以避免压伤手部。 4 在搬运过程中,发现滚杠走向不正时,可用大锤锤打加以调整和纠正。 5 卷扬机操作人员与搬运人员应听从统一的指挥,配合要协调一致。 6 运输路线要选择好,要保持路面平整、畅通,无障碍物。 7 要找好设备的重心,以利于滚杠在底排下面顺利进行滚动。
8 滚杠搬运遇到上坡和下坡时,应有防止下滑的措施,用绳索控制前进的速度,严防设备自行下滑。 5.2.9 高处作业吊篮
1 大坝垂直面的维修处理,以及竖井、电梯井、闸门井部位的埋件安装与检查宜采用高处作业吊篮施工。
2 施工吊篮的选用应充分考虑现场作业条件和环境以及荷载大小,同时,必须选用符合《高处作业吊篮》(JG/T5032-93)标准,经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专业制造厂家生产的高处作业吊篮系列产品。
3 施工吊篮的安装、使用、维修与检验应严格执行产品说明书中规定的安全技术操作程序和操作规程,并结合现场实际,制定补充规定。
4 使用自制吊篮,只可作为临时零星悬空作业,吊篮的制作必须专门设计和检验,并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经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使用。
5 自制吊篮工作时,必须有人监护,吊篮内作业人员必须栓安全带,并采取双保险措施,保险绳上端必须栓牢并设专人负责升降。 5.2.10 钢丝绳
1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应符合表5.2.10-1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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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2.10-1 钢丝绳安全系数(K)
起重机类型 桅杆式起重机、自行式起重机及其它类型的起重机和卷扬机 1吨以下手动卷扬机 缆索式起重机 各种用途的钢丝绳 承担重量的钢丝绳 运输热金属、易燃物、易爆物 拖拉绳(缆风绳) 载人的升降机、吊篮绳 2 钢丝绳有下列情况之一,则应报废: 1) 钢丝绳的断丝数达到表5.2.10-2所规定的数值时;
表5.2.10-2 钢丝绳断丝数量报废数值。
钢丝绳型号 6×19+NF 6×37+NF 6d内断丝数 5 10 30d内断丝数 10 19 机械传动 特性和使用范围 手传动 轻型 中型 重型 钢丝绳最小安全系数 4.5 5 5.5 6 4 3.5 6 3.5 14 注:钢丝绳表面可见断丝总数超过表内规定的数值则应报废。当吊运熔化或赤热金属、酸溶液、爆炸物、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时,表中断丝数应减少一半。
2) 当吊运熔化或炽热金属、酸溶液、爆炸物、易燃物及有毒物品时,表5.2.10-2所规定的断丝数相应减少—半; 3) 断丝紧靠在一起形成局部聚集时; 4) 出现整根绳股的断裂时;
5) 当钢丝绳的纤维芯损坏或绳芯(或多层结构中的内部绳股)断裂而造成绳径显著减少时;
6) 钢丝绳的弹性显著减少,虽未发现断丝,但钢丝绳明显的不易弯曲和直径减小时; 7) 当外层钢丝磨损达到其直径的40%时;钢丝绳直径相对于公称直径减小7%或更多时;
8) 当钢丝绳表面因腐蚀而出现深坑,钢丝相当松弛时; 9) 当确认钢丝绳有严重的内部腐蚀; 10) 钢丝绳压扁变形及表面起毛刺严重;
11) 当钢丝绳出现笼状畸变、严重的钢丝挤出、绳径局部严重增大或减小、扭结、
压扁、波形变形等情况之一时;
12) 由于热或电弧的作用而引起损坏的钢丝绳应予以报废。 13) 钢丝绳受冲击负荷后,长度伸长0.5%时。 3 使用钢丝绳注意事项
1) 使用钢丝绳时,不能使它发生锐角曲折、挑圈,或由于被夹、被砸而被压成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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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钢丝绳应缓慢受力,不准急剧改变升降速度,起动和制动均应缓慢进行。 3) 穿钢丝绳的滑轮边缘不许有破裂现象。滑轮槽的宽度宜比绳的直径大1~2.5mm。轮槽过大,绳易压扁,过小则易磨损。
4) 钢丝绳与设备构件及建筑物的棱角接触时,必须垫木板,管子皮、麻袋、胶皮板或其它柔软垫物。
5) 在任何情况下,钢丝绳不得与电焊线或其它电线接触。
6) 钢丝绳应经常保持清洁,并定期涂抹特制的无水分的防锈油(其成分的重量比为:煤焦油68%,三号沥清10%,松香10%,工业凡士林7%,石墨3%,石蜡2%)。也可用其它浓矿物油(如汽缸油、钢丝绳油等)。长时间保存时,每半年涂一次油,并放在库房内干燥的木板上。
7) 切断钢丝绳时,必须先将欲切断部分的两边用细铁丝绑扎牢固。
8) 穿过滑轮的钢丝绳,只能沿轮槽转动,不得与滑车皮或其它物体相磨擦。 9) 钢丝绳的绳套,应装有铁套环;用编结法结成绳套时,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绳径的15倍,并且不得小于300mm。
10) 一般捆绑绳间夹角不大于90°,使用吊环时绳间夹角不大于60°,环绳的允许荷重与其张开角度关系如表5.2.10-3。
表5.2.10-3 环绳的允许荷重与张角的关系
环绳角度 允许荷重% 0° 100 45° 97 60° 86 90° 70 120° 50 4 钢丝绳绳夹 1) 钢丝绳弯转过来的绳头应用绳卡(螺丝卡箍)夹牢,使用的卡子一般不少于表5.2.10-4规定。一般绳夹的间距最小为钢丝绳直径的6倍。绳夹的数量不得少于3个。
表5.2.10-4 绳夹连接的安全要求
钢丝绳直径(mm) 卡子个数(个) 6~16 3 17~27 4 28~37 5 38~45 6 绳卡压板应在钢丝绳长头一边,绳卡间距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 2) 使用绳夹时,应将U型环部分卡在绳头(即活头)一边。每个绳夹应拧紧至卡子内钢丝绳压扁1/3为标准。
3) 钢丝绳受力后,要认真检查绳夹是否移动。如钢丝绳受力后产生变形时,要对绳夹进行二次拧紧。
4) 起吊重要设备时,可在绳头尾部加一保险绳夹,观察是否出现移动现象,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5.2.11 卸扣
1 按规定负荷使用卸扣,不得超负荷,以防止出现问题。
2 为防止卸扣横向受力,在连接绳索或吊环时,应将其中一根套在横销上,另一根套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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弯环上,不准分别套在卸扣的两个直段上面。
3 起吊作业进行完毕后,要及时卸下卸扣,并将横销插入弯环内,上好丝扣。 4 卸扣上的螺纹部分,要定时涂油,保证其润滑不生锈。 5 卸扣要存放在干燥的地方,并用木板将其垫好。 6 不准使用横销无螺纹的卸扣。 5.2.12 麻绳
1 麻绳、棕绳或棉纺绳在潮湿状态下,允许荷重应减半使用。 2 麻绳、棕绳或棉纺绳的滑轮或卷筒直径,不应小于绳径的10倍。
3 使用麻绳捆扎物件时,物体棱角处应衬垫麻布、木片等物,以避免尖锐棱角损坏绳索。 5.2.13 吊钩
1 吊钩每年至少要检查一次。检查时应用煤油清洗,除去污垢,用10~20倍放大镜细心观察起重钩及其紧固件。
2 吊钩表面应光洁,无剥裂,锐角、毛刺、裂纹等。吊钩出现裂纹、危险断面磨损达原尺寸的10%或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时,应予以报废。
3 起重设备中所用的吊钩和吊环应当用锻造、冲压或钢板迭合的方法制造。禁止使用铸造吊钩。
4 禁止在吊钩上焊补、填补或钻孔。
5 吊钩强度试验时,用额定载荷的125%的荷重进行,历时10min。负荷卸去后,用放大镜或其它可靠方法(如X、γ射线探伤)检验,如发现残余变形或裂纹,禁止使用。 5.2.14 滑轮
1 严格按滑轮与滑轮组铭牌的起重量进行使用,不准超载。无铭牌时,应作必要的鉴定后,方可使用。
2 使用前认真检查转动是否正常,各部位之间的间隙是否合适;平衡轮、轴、挂架及其紧固情况。如发现边缘、夹板、轮轴、吊钩、吊环磨损过多或有裂纹、滑车轴弯曲等缺陷,均禁止使用。
3 滑轮受力后,要检查各运动部件的工作情况,有无卡绳、磨绳处,如发现应及时进行调整。
4 滑轮与钢丝绳选配要合适,选用滑轮时,轮槽宽度应比钢丝绳直径大1~2.5mm。 5 栓挂固定滑车的锚或桩,应按土质不同情况进行设计计算。埋设必须牢固可靠。 6 滑车不得栓挂在未经计算的结构物上。使用开门滑车,应将开门的钩环紧固。防止钢丝绳自动跑出。
7 滑轮组上、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滑轮直径的5倍;使用多门滑轮,仅用其中几门时,滑轮的起重量应降低应用。降低标准按门数比例确定。
8 使用滑轮起吊时,严禁用手抓钢丝绳,必要时,可用撬杠来调整。
9 要认真检查钢丝绳的牵引方向和导向滑轮的位置是否正确,避免钢丝绳脱槽或卡住。 10 滑轮的轮轴磨损达轴公称直径的3%~5%时,要更换新轴,轮槽壁磨损达其厚度的10%及径向磨损量达到绳直径的25%时,均应检修或更换滑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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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5 千斤顶
1 液压千斤顶使用前,应检查各零件是否灵活可靠,有无损坏。
2 千斤顶工作时,要放在平整坚实的地面上,并要在其下面垫枕木、木板或钢板来扩大受压面积。顶升时,用力要均匀;卸载时,要检查重物是否支撑牢固。
3 多台千斤顶同时作业时,动作应一致,保证同步顶升和降落。
4 螺旋千斤顶和齿条千斤顶应定期进行润滑,以减少磨损避免锈蚀;液压千斤顶应按说明书要求,定时清洗和加油。
5 液压千斤顶不准作永久支承。如必需作长时间支承时,应在重物下面增加固定支承。 6 齿条千斤顶放松时,不得突然下降,以防止其内部机构受到冲击而损伤,或使摇把跳动伤人。
7 各种千斤顶要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存放时,表面应涂以防锈油,把顶升部分回落至最低位置,并放在库房干燥处,妥善保管。
5.3 道路运输
5.3.1 设备或构件在运输过程中,遇有交叉路口时,要仔细观察各处的情况,要避开障碍物和行人、车辆,确保设备或构件顺利通过。
5.3.2 运送超宽超长或重型设备时,事先必须组织专人对路基、桥涵的承载能力、弯道半径、险坡以及沿途架空线路高度、桥洞净空和其它障碍物等进行调查分析,确认可靠后方可办理运输。
5.3.3 机动车的使用必须执行公安部制订的交通规则,严禁无证驾驶、酒后开车、私自出车。 5.3.4 车辆涉水过河前,应先了解水深及河床情况,不得冒险行车。水面超过汽车排气管时不得行车过河。
5.3.5 车辆在泥泞坡道上或冬季在冰雪路上行驶,必须安装防滑链,并减速行驶。 5.3.6 车辆在施工区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km,洞内时速不超过8km,在会车、弯道、险坡段时速不得超过 3km。
5.3.7 车辆过渡时必须遵守渡船的有关安全规定,听从渡口工作人员的指挥。 5.3.8 货运汽车载人,应取得公安部门许可证。
5.3.9 自卸汽车、油罐车、平板拖车、起重吊车、装载机、机动翻斗车及拖拉机除驾驶室外,不准乘人。驾驶室不准超额坐人。
5.3.10 各种机动车辆均不准带病或超载运行。
5.3.11 当拖带车辆时,原则上应以大吨位车拖带同吨位或小吨位车,不准以空车拖带重车。被拖车辆必须是方向、制动均有效,夜间有照明,并由正式驾驶员操作。 5.3.12 自卸汽车除必须遵守上述有关规定外,并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 向低洼地区卸料时,后轮与坑边要保持适当安全距离,防止坍塌和翻车。
2 在坚实地区陡坎处向下卸料时,必须设置牢固的挡车装置,其高度应不低于车轮外线直径的1/3,长度不小于车辆后轴两侧外轮边缘间距的2倍,同时必须设专人指挥,夜间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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